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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 贸易
| OB | 31000648 |
|---|---|
| 作者 |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49 |
| 版本 | 1949年编印本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经济(贸易)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23 页 |
| 容量 | 9.9 MB |
| 文件 MD5 | 55382a0c3d91f90756ab610bf7068462 |
书籍简介
《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 贸易》为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的贸易类法令汇编,据文件名标注为一九四九年编印,本次仅见前二十页。本册围绕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及推广输出贸易,收录相关暂行办法、进出口货品目表、实施细则及推广输出贸易办法等文件。正文首载《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注明一九四九年六月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以贤字第三号训令公布。该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为推广输出、管理进口、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特制定本办法;国外贸易管理事宜由国外贸易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执行。第二章进出口商规定,凡经营进出口业务之本國商人,均须呈请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凡愿与我国进行进出口贸易、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不论永久抑临时性质,均须经人民政府外侨事务处介绍,向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方得经营业务;进出口商如有违法舞弊情事,除违法部分由司法机关处理外,得由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章出口贸易将出口货品分为准许出口、特许出口、禁止出口三类,并规定出口商输出货品应向指定银行签具出口外汇移存证,凭证报关出口,由海关在外汇移存证签证后交指定银行将外汇或信用状移存中国银行,调换外汇存单;寄售性质出口须经核准并取得外汇指定银行担保;非属商业行为之对外捐赠、广告品及样品总值在人民币二万元以内者,经海关查验属实可免除上项手续。第四章进口贸易规定进口商向国外订购货品前须先向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进口货品分准许进口、特许进口、禁止进口三类;准许进口者得凭进口许可证在指定外汇市场购买外汇存单进口或自备外汇进口,特许进口者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申请特许进口,禁止进口者非经人民政府特许不得进口;非属商业行为之国外馈赠、广告品及样品总值在二万元以内者,经海关查验属实准予输入,但禁止进口类所列货品不在此限。第五章易货贸易规定进出口商如欲以易货方式经营进出口贸易,须经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特准,领取易货证明书方得进行。第六章附则规定施行细则另订。本册又附《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品目表(一九四九年八月修正案)》,分出口货物表与进口货物表,列准许、特许、禁止各类及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涉及煤、焦煤、生牛皮带、蚕茧、废丝、棉纱、棉布、钨、锑、钼、铀、铅、水银、锡及各种矿砂、生铁、旧废钢铁、石油、盐、活野兽禽、小麦、米、谷、麦粉、金银币、金条银条、古物国宝、古版书籍等出口货品,以及机器、工具、发动机、锅炉、缝纫机、针织机、救火机、船舶、铁路用品、电气机器、药品、化学产品、金属制品、木材、纸、玻璃等进口货品。本册另载《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注明一九四九年六月九日贤字第四号训令,规定国外贸易范围包括洋货进口、土货出口、洋货复出口、土货复出口及洋货复进口,并规定外汇移存证填具、报关、海关签证、寄售出口、旅客行李家用品限值、进口许可证申请书份数及签证费按起岸总价千分之六计算、自备外汇定义、个人自用非商业性邮包免领许可证或办理外汇移存证手续等。本册还载《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推广输出贸易暂行办法》,注明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外字第四号通告公布,规定出口货国内实际成本高于国外市场价格因而不能出口时,贸易局得酌量情形饬令国营贸易公司收购;成绩优秀出口厂商确有资金困难,得商请中国银行或指定银行予以出口押汇或打包贷款协助;持有信用状出口商货品能于一个月内装运而资金周转困难,贸易局得商请中国银行收购其信用状;开拓海外新市场申请寄售出口得优先核准;禁止或特准进口货物确系制造外销品必需原料或包装出口货材料,经贸易局核准特许进口,但制成品或包装出口货应保证六个月内输出。本书反映解放战争后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进出口许可、外汇移存、易货贸易及推广输出贸易的制度安排,对研究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与外贸管理法制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本书编印机构,以机构名义汇编华东区财政经济贸易类法令文件,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机构所在地为华东区,成立年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辑1949年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品目表、实施细则及推广输出贸易暂行办法,可供研究解放战争后期至建国前夕华东区外贸管理法制、进出口许可与外汇管理参考。
2. 书中保存出口货品分类、进口货品分类、外汇移存证、进口许可证、易货贸易、寄售出口、旅客行李限值、邮包免验限值等具体制度文本,具有原始法令资料价值。
3. 本书以“贸易”分册形式编印,反映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对贸易类法令的系统汇编,可供研究新中国建立前后华东区经济法令汇编体例与财政经济管理史之用。
2. 书中保存出口货品分类、进口货品分类、外汇移存证、进口许可证、易货贸易、寄售出口、旅客行李限值、邮包免验限值等具体制度文本,具有原始法令资料价值。
3. 本书以“贸易”分册形式编印,反映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对贸易类法令的系统汇编,可供研究新中国建立前后华东区经济法令汇编体例与财政经济管理史之用。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9年,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判“是”。本书署“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属机构署名且无个人署名,认定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1949年编印,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77年,超过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外贸管理史、经济法制史、华东区财政经济史研究者,以及关注1949年前后贸易法令与外汇管理制度的读者。
序文信息
—
目录
- 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六月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贤字第三号训令公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进出口商
- 第三章 出口贸易
- 第四章 进口贸易
- 第五章 易货贸易
- 第六章 附则
- 附: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品目表(一九四九年八月修正案)
- 出口货物表
- 进口货物表
- 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四九年六月九日贤字第四号训令)
- 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推广输出贸易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外字第四号通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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