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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 金融

OB31000647
作者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
出版社—
出版年1949
版本1949年编印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经济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6 页
容量8.0 MB
文件 MD5907128b60b2db91507f7511168a8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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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之金融分册,由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1949年印行。全书收录上海解放初期华东区及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等机构发布的金融管理法令、办法、通告、训令和社论,内容围绕人民币统一流通、禁用伪金圆券、金银管理、私营银钱业管理、存款准备金、破残人民币兑换等展开。正文前20页可见以下文件:上海市军管会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不得再以伪金圆券或黄金银元及外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伪金圆券自即日起为非法货币,但在六月五日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严禁使用,暂准流通期间人民有权自动拒用,任何人不得强迫收受;规定人民币一元折伪金圆券十万元为第一次比价,市场使用伪金圆券不受第一次比价限制,人民可随时按其贬值程度更改比价,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时挂牌公告比价变动;规定自即日起本市物价一律遵照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不得因伪金圆券贬值而抬高;凡五月二十八日以前之一切债权、债务、契约、合同等均须按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不依规定改订者法律上不生效力;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五月三十日起以人民币按牌价收兑金圆券。又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收兑伪金圆券办法,规定收兑期间自五月三十日至六月五日,收兑比价由本行每日公布,收兑票面限五十万元及十万元两种,兑换数额不加限制,分集体兑换和门市兑换两种。还可见上海市军管会为规定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布告,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其他各解放区发行货币一律不得在本市流通,亦不许在本市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华中票亦不得在本市流通,但准许到上海市人民银行按照原定比值兑换人民币。又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规定人民币破残票子兑换办法,按破残程度分照金额兑换、照金额半兑和不予兑换三类。还可见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关于各行庄信托公司限期呈报各种户名财产办法的训令,要求各行庄信托公司立即呈报股东户名、董监姓名、高级职员姓名、截至五月二十九日止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管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等,并分为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者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不属于上列两项者三类,须明确保证不得假报少报漏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列入丙项,并具结。又可见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令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实报股东董监事名册的训令,要求据实报告所内股东董监事高级职员名册,须填明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并分为上述三类,限五日内填送。又可见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规定银钱业向上海人民银行分行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的训令,规定各种活期定期存款(同业存款例外)一律按其总额百分之十缴存,依每周末存款总额逐周调整,于每周三之前办理,保证金按同业存款存息每月结算一次,缴存或调整时须附送日计表,自六月二十五日起实行。又可见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令上海市钱庄银行信托同业公会呈报资产负债营业状况等的训令,要求限于七月四日前将六月三十日为止的营业状况简要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等表册造报送来,并附具结书格式。又可见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命令公布),规定本办法所称金银指金块、金叶、金条、金盾、银块、银条、银币、元宝、金银质首饰及其他杂质金银;除经政府批准特许出境者外,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允许人民储存,并允许向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人民储存之金银如在解放区内迁移必须携带者,须申请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开给携带证;自解放区外携带入境者,应于入境时向当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登记申请发给携带证后始准入境;属于人民自行佩带之金首饰不超过一市两、银首饰不超过四市两及私人用作馈赠之银质器皿不超过二十市两者不受限制;凡自愿出售金银时须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关按牌价兑换本币,凡医学工业或其他正当用途需要购用金银原料者得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酌情售给;金银饰品业除出售制成品外不得私相买卖金银,不得收兑金银饰品,并应将所存材料成品及每日成交情况呈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者分别予以贬价兑换、没收、罚款等处理。又可见江海关通告携带金银出入应先领携带证,规定旅客佩带金首饰不超过一市两、银首饰不超过四市两、私人用作馈赠之银质器皿不超过二十市两可自由携带不受限制,但携带金块、金叶、金条、金盾、银块、银条、银币、元宝、金银质首饰及其他杂质金银往来内地者,由本市往其他解放区应先向本市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请领携带证,海关凭证放行,无证者将金银扣送人民银行处理;本市往非解放区非经政府特许绝对不准带出;由其他解放区来上海或道经上海者应有原地区级或区级以上发给之携带证,海关凭证放行,否则扣送人民银行处理。还可见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1949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金字第三号布告),规定本办法所称私营银钱业指私人资本经营之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华东军区司令部授权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主管机关,并指定各地中国人民银行为各地银钱业之管理检查机关;私营银钱业以经营收受各种存款、办理各种放款及票据贴现、解放区境内汇兑及押汇、票据承兑、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代理收付款项、经特许之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经核准之保管仓库业务、经核准之信托储蓄业务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办理之业务为限,银号钱庄不得经营经特许之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和经核准之信托储蓄业务;银钱业不得经营收买或承押本行庄之股票、购买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设立暗账或作不确实之记载、签发本票、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金银外国货币之买卖或抵押及其他未经批准之业务;凡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等须在限期内将所订章程载明名称、组织及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董监事及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股东名册等,呈请当地政府转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登记发给执照后方得营业;规定上海市银行信托公司资本额为一亿元至二亿元,银号钱庄为六千万元至一亿二千万元,青岛、济南、南京、无锡、杭州、鄞县六市县银行信托公司为四千万元至八千万元,银号钱庄为二千五百万元至五千万元,华东区其他各地银行信托公司为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银号钱庄为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规定银钱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之半,行庄存入及拆给其他行庄之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但存入公营银行者不在此限;规定银钱业所收存款应以现金缴存保证准备金于当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百分之七至十五,定期存款百分之三至五,中国人民银行得视金融情况在上述幅度内随时增减;规定银钱业对存款应提存之付现准备金最低比率,活期存款百分之十,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规定银钱业之存放款利率由银钱业公会视当地市场情况拟订,呈请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定;还规定银钱业应按期造送各种存款放款周报表、每月终造报营业报告表及各主要科目明细表、营业年度终了造报营业实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盈余分配表,中国人民银行得随时派员检查其营业情形、财产状况及账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罚金、令其撤换重要职员、停止票据交换等处分,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致影响市场安定危害人民生活者,其经理人及直接负责人并应依法受刑事处分。又可见附“私营银钱业的改造”一文,注明为1949年8月21日《解放日报》社论,论述颁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的背景、基本精神和意义,指出新民主主义金融政策要求私营银钱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发展生产服务,资金运用应限于有利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及城乡人民必需品之运销事业,绝对禁止任何投机或依靠投机者的违反人民利益的行为;社论还说明管理办法对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存款与付现准备金、利息与退票等的规定是完全应该和必要的,对资本额采取分级制以照顾实际情况,对非法金融机构(地下钱庄)与非法金融业务予以严格取缔,并希望私营银钱业董事经理认清前途,主动将资力人力投入各项生产与运销事业。还可见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金管字第一号公告),规定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事项由当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呈请当地政府转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凡在管理办法公布前已营业之私营银钱业,其申请登记验资手续上海市限于九月二十日前、各地限于十月五日前办理完竣,逾期除经呈准者外不得再行申请登记;验资手续概由总行向其所在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办理;华侨资本经营之银行其总行所在地在国外面,应按总行标准补足资本;上海、青岛、济南、南京、无锡、杭州、鄞县七市县暂不准新设,已设立之行庄愿意迁设内地城镇者准照规定办理;还规定房地产与认可财产之种类及其估价标准,房产按当地房地产公会所估价值七折计算,地产按当地政府机关所估价值计算,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投资按时值七折计算,黄金以每两合银圆(袁头)七十元按牌价折算。本书集中保存了1949年上海解放初期华东区金融接管、货币统一、金银管理、私营银钱业整顿和金融法规建设的重要文献,反映了新旧金融秩序交替时期人民政府稳定金融、取缔投机、扶植生产、管理私营金融业的基本政策和具体措施,对研究上海解放初期金融史、华东区财经管理史、人民币发行与货币统一、私营银钱业社会主义改造及新中国金融法制建立具有重要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本书编印机构。1949年上海解放后,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计划部承担华东区财政经济接管、管理和法规编印工作,本书即由该部编印,收录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等机构发布的金融管理法令、办法、通告和训令。机构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未见于本次OCR。

机构简介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本书编印机构,机构所在地上海。1949年上海解放后,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华东区财政经济接管与管理,其计划部编印本书,收录上海市军管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等发布的金融法令。具体成立年份未见于本次OCR。

学术价值

1. 本书集中保存1949年上海解放初期华东区金融接管、人民币统一流通、禁用伪金圆券、金银管理、私营银钱业整顿和金融法规建设的重要文献,对研究上海解放初期金融史、华东区财经管理史和新中国金融法制建立具有重要文献参考价值。
2. 书中关于收兑伪金圆券、人民币破残票兑换、金银管理、私营银钱业登记验资和资本额分级、存款准备金、信用放款限制等具体规定,反映了新旧金融秩序交替时期人民政府稳定金融、取缔投机、扶植生产、管理私营金融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可用于研究人民币发行与货币统一、私营银钱业社会主义改造及1949年金融管理实践。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9年,不适用P0(1911年前)规则。本书由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认定。该机构于1949年编印本书,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按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金融史、上海史、华东区财经史、新中国经济史、金融法制史研究者;对1949年上海解放初期金融接管、人民币发行、金银管理和私营银钱业改造感兴趣的读者。

目录

- 上海市军管会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收兑伪金圆券办法(1949年5月29日) - 上海市军管会为规定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布告(1949年5月29日金字第二号) - 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规定人民币破残票子兑换办法 - 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规定上海市各行庄信托公司限期呈报各种户名财产办法的训令(1949年5月29日银钱字第一号) - 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令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实报股东董监事名册的训令(1949年5月30日金字第二号) - 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规定银钱业向上海人民银行分行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的训令(1949年6月27日银钱字第七号) - 上海市军管会财委会金融处令上海市钱庄银行信托同业公会呈报资产负债营业状况等的训令(1949年6月28日) - 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命令公布) - 江海关通告携带金银出入应先领携带证 - 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1949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金字第三号布告) - 附:私营银钱业的改造(1949年8月21日《解放日报》社论) - 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金管字第一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