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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译丛 第三册

OB31000619
作者国务院法制局
出版社—
出版年1918
版本民国七年(1918)铅印本(据文件名,待核)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外国法制/行政法)
是否公版是
页数130 页
容量8.6 MB
文件 MD5579de47b87252e100aad82c986460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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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七年(1918)国务院法制局编译《法制译丛》第三册。卷首《法制译丛第三册总目》列有七种译稿:普鲁士国东西普鲁士省布郎登堡省波门省斯来新省萨克逊省自治制、普鲁士行政强制征收程序令、德意志土地登记法、德国公债条例、德国征兵令、法国旧戒严法、法国新戒严法。本次前20页正文主要为《普鲁士国东西普魯士省布郎登堡省波门省斯来新省萨克逊省自治制》译文。其小引说明:普鲁士全境共十二省,施行自治制颇有先后;东西普鲁士、布郎登堡、波门、斯来新、萨克逊六省自治制于1875年公布,越年举办,为施行最先者;汉诺威、黑森、那骚、西法伦、莱茵、斯莱斯维希、火耳斯德音五省亦于1884年至1888年就六省自治制略加损益次第推行,惟波森一省独为例外,故考六省自治制即可窥见普鲁士全国省自治制之规模。自治制目次分第一章省制之基础,包括省自治团体之范围及其境界、省民之权利与义务、省公约及省规则;第二章省自治团体之代表及其自治事务,包括省议会之组织、省议会之开会、省议会之职务、省参事会之组织及其职务、国家行政官吏、省自治事务之职务、省委员会;第三章省自治团体之财政;第三章省自治事务之监督;第四章施行细则。正文可见第一条至第三十七条:每一省为一自治团体,赋与法人权利以治其省自治事务;柏林首都与布郎登堡省自治团体分离,别为一自治区;现行省界之变更以法律定之;省民权利包括参与省自治团体行政及代议、使用公共建设及营造物,并负担省税义务;省自治团体得制定省公约、省规则;省议会以省内所属乡县市县之代表组成,议员名额按县人口分配,东西普鲁士、布郎登堡、波门及萨克逊每县选出议员二人,斯来新省每县人口不满四万者选一人、四万以上者选二人,各省每县人口满一定数目者增选;选举资格为德意志帝国自主之人民年满三十岁、享有公民权并在省内有地产或住所至少一年以上;省议会议员任期六年;省议会至少每年由国王召集一次;会议公开,遇特别事项得开秘密会议;表决从多数;省议会职务包括对政府咨交关系本省之法律案或其他事件表示是否承诺,代表省自治团体讨论并议决自治事务及法律或国王命令委任执行之事件;省议会议决省公约及省规则之颁布、省自治团体应行分担之国家政费及方法、因履行义务或本省利益必需之支出款项等。本书是民国时期译介德国普鲁士地方自治制度与行政法制的重要文本,可供研究近代中国对西方地方自治、行政程序、土地登记、公债、征兵、戒严等制度的接受与借鉴。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国务院法制局
本书为民国北京政府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之《法制译丛》第三册。国务院法制局为当时国务院所属法制机构,负责法制编纂、译述外国法制等事务;本书总目及正文未见个人署名,OCR亦未载具体编译者姓名。机构成立年份及沿革待进一步查考。

机构简介

国务院法制局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所属机构,本书即其编译之外国法制译丛第三册。据文件名及卷首总目,该局承担外国法规译述工作,以供当时法制参考。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成立年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七年国务院法制局编译的外国法制译丛,保存了当时对普鲁士省自治制、德国行政强制征收、土地登记、公债、征兵及法国戒严法等法规的译介文本,对研究近代中国外国法制移植与行政法发展具有资料价值。
2. 正文《普鲁士自治制》可见省自治团体法人地位、省议会组织与选举、省参事会、省自治财政与监督等制度设计,可供研究普鲁士地方自治制度及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思潮参考。
3. 总目列德国、法国多种法规,反映民国北京政府法制局关注外国行政、财政、军事及非常时期法制的取向。
4. 译本保留清末民初法制译述的术语与体例,可作近代法律翻译史、法律术语史的研究样本。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8年,在1911年之后,不适用P0。本书为法人作品,署名为国务院法制局,无个人署名;国务院法制局作为机构作者,本书出版后已满50年(1918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逾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近代法制史、地方自治制度史研究者;对普鲁士地方自治、德国行政法及民国外国法制译介感兴趣的读者;图书馆与近代文献收藏机构。

序文信息

卷首为《法制译丛第三册总目》,未见序跋

目录

法制译丛第三册总目  普鲁士国东西普鲁士省布郎登堡省波门省斯来新省萨克逊省自治制  普鲁士行政强制征收程序令  德意志土地登记法  德国公债条例  德国征兵令  法国旧戒严法  法国新戒严法 普鲁士国东西普鲁士省布郎登堡省波门省斯来新省萨克逊省自治制目次  第一章 省制之基础   第一节 省自治团体之范围及其境界   第二节 省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省公约及省规则  第二章 省自治团体之代表及其自治事务   第一节 省议会之组织   第二节 省议会之开会   第三节 省议会之职务   第四节 省参事会之组织及其职务   第五节 国家行政官吏   第六节 省自治事务之职务   第七节 省委员会  第三章 省自治团体之财政  第三章 省自治事务之监督  第四章 施行细则 (正文前20页可见至《普鲁士自治制》第三十七条,后续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