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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康有为拟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五年(1916)刊本,前20页可见封面、题签及《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发凡》与正文开篇。发凡自署“癸丑二月十五日康有为记”,文中自述“戊己之间曾草君主立宪之宪法,以英宪法最美而依据之;今虽易共和,而英实为共和王国,美法二系实由英出,不相远也”,因门人固请“少易而布之”,遂成此稿,并自谦“知不可行,聊备一说,不足为国会之采择也”。由此可知,本书是康有为在民国初年宪政讨论中,以其一贯服膺英国宪制为立场,对共和政体下宪法问题所作的拟议与论说。
正文开篇追问“宪法何为而立也”,提出宪法旨在去除人主专制、去除人主私有其国,使国家安宁、官职明确、人人得其所。作者援引中国经义与孔子《春秋》“定名分”之义,认为名分即权限,略同于希腊语Constitution;又述汉以后尊孔教、立六经于学官,朝廷议礼、儒生奏议多援据经义,甚至以《春秋》断狱,形成以经义为宪法的传统;至清代群臣多引上谕而少引经义,孔子之宪法渐坠,人主专制已极,原因在于“无国会之众力以持其后”。随后论述英国国会宪法之大义,自大宪章、请愿书至贵族与国王争权、国会尽夺王权、国为公有、责任内阁代君主、国会监督,终至“国会万能”;英国虽保留君主,但君主“伴食不画诺”“无责任”“不为恶”,实为“共和王国”,并产出美、法两个共和国。
作者进一步提出“天下国家只有公有私有二大义”,以孔子小康大同、天下为公为说,批评当时以“专制、立宪、共和”简单划分国体政体之谬。文中列举私有国之专制的暴虐,又论中国虽为人主私有,但有经义法制约束君权,汉世以后去封建、人人平等,刑讯则亲王宰相与民同罪,租税至薄,人身、营业、所有权、集会、言论、出版、信教等自由“皆行之久矣”,并认为法国大革命后所得自由平等权利,多为中国固有且最先有者。作者又比较英国、比利时、意大利、法国、瑞士、德国、墨西哥、美国等国,认为英国等为“公有之立宪国”,瑞士为“公有之共和国”,德、墨则为“公有之专制国”,强调应破弃欧美“专制共和”之谬名,明辨公有私有之别。其后大段比较瑞士议长共和制、美国联邦总统制、各州分立、民选官吏、三权鼎立等制度,结合中国广土众民、宗族土著、政党私党、藩镇割据等情形,反复论证中国不宜采瑞士小国寡民之制,不宜效美国各州分立与民选长吏,不宜照搬美国行政立法绝对对峙之制,而主张中央集权、国会与责任内阁相调合。全书以英国宪制为参照,兼论中国经义、历史与民情,体系宏大,论辩纵横,是研究康有为宪政思想、民国初年宪法讨论及近代中国比较宪政思想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开篇追问“宪法何为而立也”,提出宪法旨在去除人主专制、去除人主私有其国,使国家安宁、官职明确、人人得其所。作者援引中国经义与孔子《春秋》“定名分”之义,认为名分即权限,略同于希腊语Constitution;又述汉以后尊孔教、立六经于学官,朝廷议礼、儒生奏议多援据经义,甚至以《春秋》断狱,形成以经义为宪法的传统;至清代群臣多引上谕而少引经义,孔子之宪法渐坠,人主专制已极,原因在于“无国会之众力以持其后”。随后论述英国国会宪法之大义,自大宪章、请愿书至贵族与国王争权、国会尽夺王权、国为公有、责任内阁代君主、国会监督,终至“国会万能”;英国虽保留君主,但君主“伴食不画诺”“无责任”“不为恶”,实为“共和王国”,并产出美、法两个共和国。
作者进一步提出“天下国家只有公有私有二大义”,以孔子小康大同、天下为公为说,批评当时以“专制、立宪、共和”简单划分国体政体之谬。文中列举私有国之专制的暴虐,又论中国虽为人主私有,但有经义法制约束君权,汉世以后去封建、人人平等,刑讯则亲王宰相与民同罪,租税至薄,人身、营业、所有权、集会、言论、出版、信教等自由“皆行之久矣”,并认为法国大革命后所得自由平等权利,多为中国固有且最先有者。作者又比较英国、比利时、意大利、法国、瑞士、德国、墨西哥、美国等国,认为英国等为“公有之立宪国”,瑞士为“公有之共和国”,德、墨则为“公有之专制国”,强调应破弃欧美“专制共和”之谬名,明辨公有私有之别。其后大段比较瑞士议长共和制、美国联邦总统制、各州分立、民选官吏、三权鼎立等制度,结合中国广土众民、宗族土著、政党私党、藩镇割据等情形,反复论证中国不宜采瑞士小国寡民之制,不宜效美国各州分立与民选长吏,不宜照搬美国行政立法绝对对峙之制,而主张中央集权、国会与责任内阁相调合。全书以英国宪制为参照,兼论中国经义、历史与民情,体系宏大,论辩纵横,是研究康有为宪政思想、民国初年宪法讨论及近代中国比较宪政思想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是康有为在民国初年拟撰宪法草案的系统文本,集中反映其以英国宪制为蓝本、结合中国经义与历史民情的宪政主张,对研究康有为政治思想具有重要价值。
2. 书中对英国大宪章、国会主权、责任内阁、瑞士议长制、美国联邦总统制、中南美共和国政局、联邦制与民选官吏等问题的比较论说,可反映近代中国比较宪政研究的视野与局限。
3. 本书以“公有私有”二分和孔子三世说解释国体政体,将中国经义传统与西方宪法概念相勾连,对研究近代中国宪法学、政治思想史及中西政治概念互译具有参考意义。
2. 书中对英国大宪章、国会主权、责任内阁、瑞士议长制、美国联邦总统制、中南美共和国政局、联邦制与民选官吏等问题的比较论说,可反映近代中国比较宪政研究的视野与局限。
3. 本书以“公有私有”二分和孔子三世说解释国体政体,将中国经义传统与西方宪法概念相勾连,对研究近代中国宪法学、政治思想史及中西政治概念互译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6年,在1911年之后,不适用P0直接判定。本书为个人作品,作者康有为卒于1927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依据P1规则判定为“是”。封面题签者梁鸾瑲未列入内容贡献者,其卒年未详;如严格视为合作贡献者则需另行复核,但就本书作者及内容而言,公版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中国近代史、宪法史、政治思想史、法律史研究者,以及图书馆、档案馆、近代文献整理机构和对康有为宪政思想、民国初年宪法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卷首《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发凡》,康有为自记,末署“癸丑二月十五日康有为记”;封面有梁鸾瑲题签
目录
发凡
宪法为何而立
春秋名分与宪法大义
英国国会宪法之沿革
公有私有之辨
各国国体政体比较
瑞士议长共和制之得失
美国共和宪法与总统选举
中南美共和国争乱之鉴
联邦制与各省分立之害
民选官吏之弊
三权鼎立与责任内阁
(以下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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