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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根本法及草案

OB31000609
作者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辑)
出版社—
出版年1922
版本民国十一年七月初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87 页
容量4.6 MB
文件 MD557977d8cae48d3861ca97dffc8536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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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辑、商务印书馆发行的小型法律文献汇编,封面及书名页题“中华民国根本法及草案”,版权页题“(中国)根本法及草案一册”,民国十一年七月初版,每册定价大洋壹角,外埠酌加运费汇费。卷首例言说明编纂宗旨:本书搜集民国各项根本大法,以备留心国宪人士及一般公民检阅之用;编列次序依各法成立时期为准,既便检查,又可使阅者按次追溯,以明民国组织制度之所依据;所载根本法均以依合法手续成立者为限,其有曾称民国国法而一般认为法律上无效者,例如三年之民国约法,一概不录;又将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之民国宪法草案载作附录,以为研究国宪之参考。全书目次列民国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参议院选举法、众议院选举法、议院法、大总统选举法,附录民国宪法案。正文可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自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人民章列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区别,并规定身体、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以及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和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参议院章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之,参议员由各地方选派,并列议决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公债、弹劾大总统及国务员等职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章规定选举、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约、宣告戒严、颁给勋章、大赦特赦等权;国务员章规定国务总理及各总长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责任,并须副署法律案公布及命令;法院章规定法院以法官组织,依法律审判民刑诉讼,审判公开,法官独立审判,非依法律不得减俸转职或解职;附则规定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召集国会,宪法未施行前约法效力与宪法等,并规定增修程序。正文又见《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民国元年八月初十日公布,规定民国议会由参议院、众议院构成;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蒙古选举会、西藏选举会、青海选举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选出议员组织;众议院由各地方人民选举议员组织,各省名额按人口多寡定之,人口总调查未毕前列直隶、江苏、江西、福建、湖南、河南、陕西、新疆、四川、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浙江、安徽、黑龙江、奉天、广东、云南、广西、贵州等省名额,蒙古、西藏、青海另有名额;并规定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三年,两院议长副议长由本院议员互选,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行之,会期四个月,议事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民国宪法未定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职权为民国议会职权等。本书版本为民国十一年商务印书馆初版,卷首有例言、版权页及目次,正文为法律条文汇编,篇幅虽小而收录民国初年重要根本法及宪法草案,反映民国初年宪政制度、议会组织与制宪史,可供研究中国近代宪法史、议会制度史、法律文献编纂史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本书编辑者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版权页题“编辑者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发行者 商务印书馆”,属机构署名编纂的法律文献汇编,无个人署名。

机构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商务印书馆所属编辑机构,本书版权页署为编辑者。商务印书馆总发行所位于上海,并在杭州、济南、北京、天津、开封、太原、兰州、安庆、芜湖、郑州、奉天、吉林、南昌、西安、汉口、南京、长沙、福州、贵阳、广州、常德、潮州、衡州、成都、张家口、香港、梧州、重庆、新加坡、云南、泸县等地设分售处。机构成立年份OCR未见。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集民国初年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参众两院选举法、议院法、大总统选举法等根本法及宪法草案,保存了民初宪政制度与制宪史的重要文本,便于研究中国近代宪法史、议会制度史与民国政治制度。
2. 例言交代选录标准、编次原则及对“法律上无效”约法的处理,反映民国初年法律文献编纂和宪法资料整理的方式,可供法律文献学、民国出版史与宪政史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版权页编辑者署“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发行者署“商务印书馆”,无个人署名;出版年为民国十一年(1922),出版后已满50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逾50年),按P2法人作品规则判“是”。

适用领域

适合中国近代宪法史、民国政治制度史、法律文献学与出版史研究者,以及关心民初宪政、议会制度和宪法文本的读者阅读参考。

序文信息

有例言,说明本书搜集民国各项根本大法以备留心国宪人士及一般公民检阅;编列次序依各法成立时期为准;所载根本法以依合法手续成立者为限,曾称民国国法而一般认为法律上无效者(例如三年之民国约法)一概不录;又将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之民国宪法草案载作附录,以供研究国宪参考

目录

- 民国临时约法 - 国会组织法 - 参议院选举法 - 众议院选举法 - 议院法 - 大总统选举法 - 附录 民国宪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