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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法学精萃 下

OB31000598
作者法政研究社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28
版本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出版,民国十八年一月发行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法律实务·公文程式·诉状)
是否公版是
页数234 页
容量12.1 MB
文件 MD54d0e0b33dbf4f13aa7f118cdb1e3ab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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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国民政府法学精萃 下》由法政研究社编,法政研究社出版,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出版、民国十八年一月发行,为《法学精华上下二册》之下册。版权页载编辑者、出版者、发行动、印刷者均为法政研究社,代理发行所为各省各大书局。本书封面题“法学精筑”“国民政府”“海上”“法政研究社印”等字样,版式带有民国时期法学实务书籍的典型特征。从目录与正文看,本册并非单一法典注释,而是将登记条例、公文程式、诉状菁华等法律实务材料汇为一编,具有法律工具书与实务指南性质,供当时司法人员、行政人员、律师及诉讼当事人参考使用。

本册首先收录“登记条例”,目录列第一章登记通例,下分登记权利、登记衙门、管辖、声请登记、嘱托、声明异议、费用及文件、附则等节;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条例,下分总纲、登记簿册、登记程序(通则、所有权登记程序、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涂销登记程序)、登记费、附则;第三章地方审判厅暨兼理司法县公署登记处规则,下分登记处之设所、名义、人员、办理、解释、附则。正文开篇即列登记通例,规定已经登记之事项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有完全之公证力,范围包括不动产权利、法人或其他民事商事团体、商业或商号、民商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船舶、管理财产及其他依法令应行登记事项;又规定以诈欺或强迫妨碍登记者不得主张其欠缺。登记衙门以地方审判厅或县公署充之,登记官吏以地方审判厅长、县知事或受命办理登记人员充之;管辖不明或抵触者可声请高等审判厅长或审判处长指定;管辖全部或一部变更时,原管辖衙门应移送登记文件或缮本。声请登记除法令特别规定外非依声请或嘱托不得为之,声请得由代理人为之,但应提出证明权限书状;登记官吏本人及其妻或亲属声请登记应呈请核准。囑托登记应由有权限之官吏公署以公文为之;登记衙门因必要情形应调查证据,得命声请人提出书证、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证人到场所询问,并实施鉴定及勘验,亦得嘱托相当官公署为之。声明异议部分规定民事诉讼法条例关于日期及期限之规定于登记事件准用之,登记衙门或其上级管辖衙门于登记事件有声明异议或抗告者以裁决行之,裁决应于受理后十日内为之并即时通知,不能通知者以公示代之;裁决原本应记明年月日并由该管长官签名,正本照原本缮制并记明制作年月日、盖用该管衙门之印、由缮制人签名;声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于办理登记官吏违背法令、职务上义务或有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向地方审判厅长或县知事声明异议,不服异议之裁决者得向高等审判厅长或审判处长声明抗告。这些条文系统呈现了当时登记制度的基本程序与救济途径。

本册还收录“公文程式”,目录列第一章法令,包括公文程式及大总统令式、国务院令式、各部院令式、任令式、免令式、布告式、任命状式、委任令式、训令式、指令式、咨式、咨呈式、公函式、呈式、批式、封面及封背式等;第二章举例,分呈、咨呈、咨、公函、令、布告、批等类,并细列人民对于大总统所用呈、法人对于大总统所用呈、人民对于行政官署所用呈、官署或官吏对于大总统所用呈、下级官署或属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用呈、官吏非职务所用呈、电呈等;第三章用语及体裁,列引起词、承语、连用词、收束语、叙述词,以及章法、作法、称呼、会衔等。这部分内容对研究民国公文格式、行政文书运作及官民往来文书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诉状菁华”目录列第一章选状秘诀,包括诉状之种类、用纸、征费、程式(民事诉状程式、辩诉状程式、抗告与上诉程式状;刑事诉状程式、辩诉状程式、抗告状程式、上诉状程式);第二章民事诉状举例,分债务类、产业类、契据类、货物类、商业类、人事类,举出违背借约请追欠款状、图赖欠款请求严追状、越界占地请求追究状、霸屋不让请求押迁状、不遵承揽请求履行状、不出定货请追货银状、冒用商号请求惩办状、停娶再娶请求严惩状、受夫虐待请求离婚状等;第三章刑事诉状举例,分诈欺类、伪造类、侵占类、诱奸类、窃盗类、伤害类,举出设局骗财请求严究状、伪造借据请求严鞠状、侵占营业请求严究状、强奸幼女请求惩奸状、劫盗放火恳求严缉状、逆子杀父请求澈究状等;第四章行政诉状举例,列违法处分请停执行状、违法裁决提起诉愿状、违背职务请求惩办状、不服省判请求裁决状等。这些诉状范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类纠纷,既反映当时社会常见讼争类型,也保存了民国诉状写作的程式与用语。

本书作为民国十七年至十八年间出版的法学实务汇编,兼具法规汇编、公文指南与诉状范本三重功能。其登记条例部分可见当时不动产及商事登记制度的程序规定,公文程式部分保存了北京政府时期公文格式的遗存,诉状菁华部分则呈现了民国初年司法实务中的诉讼文书样式与社会纠纷类型。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法政研究社
本书编辑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动均为“法政研究社”,版权页未列个人署名,属机构编纂的法学实务类图书。该社具体成立年份、组织沿革、主持人及成员情况,OCR前20页未载,暂付待查。据封面及版权页,法政研究社编辑出版《法学精华上下二册》,代理发行所为各省各大书局;本书为下册,内容涉及登记条例、公文程式及诉状菁华等法律实务门类。封面有“海上”字样,疑与上海有关,但OCR未明确记载机构所在地,暂不臆断。

机构简介

法政研究社,本书编辑者、出版者、印刷者及发行动。OCR版权页载“編輯者法政研究社”“出版者法政研究社”“發行者法政研究社”“印刷者法政研究社”“代理發行所各省各大書局”,并题“法學精華上下二冊”。其成立年份、地址、组织章程及主要成员均未见于前20页,待查。该社在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出版、十八年一月发行本书,说明其从事法学书籍编辑与出版,面向法律实务与公文写作读者群。

学术价值

1. 本书保存了民国十七年至十八年间登记条例、公文程式及诉状范本等法律实务材料,可供研究民国初年不动产与商事登记制度、行政文书运作及司法诉讼实务参考。
2. “诉状菁华”分类列举民事、刑事、行政诉状范例,反映当时社会常见纠纷类型、诉讼文书程式与法律语言,对近代法律社会史、司法档案及诉状写作研究具有资料价值。
3. 本书由法政研究社编辑出版,版权页、目录及正文体例完整,可供研究民国时期法学实务书籍的编纂方式、出版传播及法律知识普及情况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1928年,不适用P0“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是”规则。本书版权页编辑者、出版者、发行动、印刷者均署“法政研究社”,未列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按P2法人作品规则,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本书1928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民国司法制度、近代社会史研究者;从事法律文献整理、公文史与诉讼文书研究的读者;对民国法学实务书籍、诉状范本及登记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OCR未见)

目录

登记条例目录 - 第一章 登记通例:登记权利、登记衙门、管辖、声请登记、嘱托、声明异议、费用及文件、附则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条例:总纲、登记簿册、登记程序(通则、所有权登记程序、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涂销登记程序)、登记费、附则 -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暨兼理司法县公署登记处规则:登记处之设所、名义、人员、办理、解释、附则 公文程式目录 - 第一章 法令:公文程式;大总统令式、国务院令式、各部院令式、任令式、免令式、布告式、任命状式、委任令式、训令式、指令式、咨式、咨呈式、公函式、呈式、批式、封面及封背式 - 第二章 举例:呈、咨呈、咨、公函、令、布告、批 - 第三章 用语及体裁:用语(引起词、承语、连用词、收束语、叙述词);体裁(章法、作法、称呼、会衔) 诉状菁华目录 - 第一章 选状秘诀:诉状之种类、用纸、征费、程式 - 第二章 民事诉状举例:债务类、产业类、契据类、货物类、商业类、人事类 - 第三章 刑事诉状举例:诈欺类、伪造类、侵占类、诱奸类、窃盗类、伤害类 - 第四章 行政诉状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