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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通论

OB31000580
作者徐道邻
生卒年1906—1973
出版社—
出版年1945
版本民国三十四年(1945)中华书局印行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法制史)
是否公版是
页数98 页
容量5.2 MB
文件 MD522a22fc41fa4e15b7ef0b3b2bbda89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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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徐道邻所著《唐律通论》,封面题“唐代文化丛书 唐律通论”,由中华书局印行,1945年出版。卷首有作者自序,交代成书经过:作者先完成《唐律疏议补注》,因觉其中微旨要义尚有未尽,遂进一步就唐律的精神、制度与价值加以通论性阐发,写成此编。序文作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七月,地点为重庆歌乐山,说明本书成稿于抗战时期的重庆。

从本次所见前20页看,全书以通论唐律为中心,开篇即列“读唐律有四益说”,认为唐律不应仅被视作中国古代刑法典,而具有多方面的阅读与研究价值:其一,唐律本于礼教、合乎道德,以社会为本位、以义务为原则,有助于培养合乎现代理想的法律观念;其二,唐律系统精严,制度谨严精慎,可纠正世人对中国法律“无系统、思想顽固、刑罚惨酷”的误解;其三,唐律为中国固有法源,研究唐律有助于改良法典、使法制更适国情;其四,唐律为诸法令格式之总汇精选,读之可了解唐代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情形。第二章“唐律之与中国法制史”论述唐律上集秦汉魏晋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轨范,五代、宋、元、明、清律多沿袭唐律,故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的最高地位。第三章“唐律之与现代法”则将唐律与当时民法、刑法条文相互比较,列举期间、婚约、离婚、七出、父权、扶养、家长、从轻、重伤、过失、老残废疾、从犯、没官、并合论罪、法律竞合、连续犯、自首、加不至死、数满乃坐等例,说明现代法律与唐律不谋而合或渊源相通之处。目录还可见“唐律之与东亚诸国”“论崇官”“唐律狱讼制度特点”“论唐律之不罚未遂罪及其自首之制”“唐律无自卫说”“唐律中之新颖思想”“读唐律札记”等章目,涉及唐律在东亚的影响、职官、狱讼、未遂与自首、自卫、法律思想及读律札记等内容。

本书的特点在于不局限于条文注释,而是从法制史、比较法、法律思想与典章制度等多角度通论唐律,既有宏观的历史定位,也有具体的现代法比较。其文献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以通论方式揭示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承先启后地位;二是通过民法、刑法条文对照,展现唐律与近代法律的相通之处;三是强调唐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具有法律史与比较法研究价值。适合法律史、法制史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唐律研究的读者阅读。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徐道邻
1906—1973
徐道邻(1906—1973),现代法学家。本书作者。据自序,作者先草《唐律疏议补注》毕,意有未尽,乃更就唐律微旨要义加以阐发,遂成此卷;序末署“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徐道邻识于重庆之歌乐山”。可见本书系其在重庆歌乐山期间完成的唐律研究著作。

学术价值

1. 以通论方式论述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强调其上集秦汉魏晋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轨范,有助于把握唐律的承先启后意义。
2. 将唐律与当时民法、刑法条文进行对照,列举婚约、离婚、扶养、家长、从犯、自首、并合论罪、法律竞合等例,具有比较法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参考价值。
3. 关注唐律与东亚诸国、狱讼制度、未遂与自首、无自卫说、新颖思想等专题,为唐律研究提供多角度议题。

公版依据

P1个人作品:作者徐道邻(1906—1973),卒于1973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作者死亡已满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法制史研究者与法学专业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唐律及比较法研究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徐道邻《叙》,民国三十一年七月识于重庆之歌乐山

目录

据OCR可见:一 读唐律有四益说;二 唐律之与中国法制史;三 唐律之与现代法;四 唐律之与东亚诸国;……九 论崇官;十 唐律狱讼制度特点;十一 论唐律之不罚未遂罪及其自首之制;十二 唐律无自卫说;十三 唐律中之新颖思想;十四 读唐律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