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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

OB31000564
作者程树德
生卒年1877—1944
出版社—
出版年1931
版本民国二十年三月初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54 页
容量16.7 MB
文件 MD534d173c8787ed4311e75cdeda9339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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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比较宪法》,程树德著,上海华通书局发行,民国二十年三月(1931年3月)初版,实价大洋八角。版权页载明“著有此书 翻印必究”,著者程树德,印刷者兼发行者华通书局,总发行所上海四马路望平街口五二九号。封面另有“華北學院圖書部”字样,或为藏书印记,待核。目录显示全书分三篇:第一篇总论,含第一章国家、第二章国体、第三章宪法;第三章宪法下分近世立宪制度之发达、宪法之性质及位置、宪法之种类及范围、宪法之改正、宪法之解释、宪法之效力(形式上效力、实质上效力)、宪法之将来、美洲诸共和国状况等节。第二篇国家之统治权,含第一章统治权之性质(不可分性、原始性、统治权与主权之异同)、第二章统治之机关,下分总论、议会、大总统(副总统附)、内阁、司法裁判所、行政裁判所、权限裁判所、审计院等节;议会部分详列议会制度之起源、国法上性质、一院制度、议会组织(上院、下院、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区及议会之分配、当选、强制选举)、议会之集散、议员、议事、国会委员会、议会之权限等;大总统部分列选举、资格、任期、继承、权限(立法上、行政上、司法上)、责任、俸给等;内阁部分列制度起源及沿革、比较、内阁员资格、副署、责任(政治上、法律上)、弹劾制度之起源与比较等。第三章国家统治之作用,含法律、命令(执行命令、委任命令)、预算(制度之发达、准备、形式、分科、制定次第、议会不能废除削减之预算、预算之不成立)、条约(缔结权、效力、执行)等节。第三篇领土及人民,含第一章领土、第二章人民,人民下分权利(政的权利、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又分种类、保障、限制)、义务、地方制度等。正文前20页可见第一篇总论第一章国家、第二章国体、第三章宪法开篇。第一章《国家》开宗明义:“国家者何?谓于一定土地之上受同一权力统治之人类团体也。”随即提出研究国家历史上变迁不可不先决之二疑问:其一,未有国家以前人类状态如何?古代哲学家有言太古之世无为而治、时及浇季而后国家成立者,亦有言古者弱肉强食、社会殆无宁日、有国家而人之生命财产始可自保者,二者相较以后说为近。其二,人类以何原因而发生国家?学者论凡分三派:第一神学派,欧洲古代宗教家以国家之发生为神所构造,元首统治人民之权力出于神所付与,是说以今日法理绳之不啻以问答问,无批评之价值,然其意未可厚非,以国权托之天神则元首不得不对于神而负责任,人民安于天命亦不敢妄生觊觎,近世君主国宪法犹有神圣不可侵犯之文字,神权说终得与人权之理并存于世界者抑有由也;第二自然法派,以国家之发生因于契约,亦曰契约说,盛行于十七世纪而实施于十八世纪,其说明虽有种种,然以国家为发生于契约则同,契约说在今日已为一般学者所否认,何者?契约者法律行为也,欲决契约之有无不可不决国家与法孰先之一问题,而未有国家以前决不能先有法律已为多数学者所承认,况求之历史未闻有因契约成立国家者,则其说之无据不待辩而自明矣;第三历史派,以国家为历史之产物而推原于家族扩张之结果,盖社会之进化分为三期,太古之世人类各以其肉体服饰器具等记号相结合是谓徽章团体,次则以大宗小宗之法编制家族、举统治之权力奉之家长是谓血族团体,其后生齿日繁不能复辨其统系、因山河之限界以为区域是谓地域团体,然犹未完全为国家也,古者游牧时代地广人稀可以任意转移,至各地皆有住居之民族彼此不得自由移住,遂不能不归于土著,且交际繁而不免意思之冲突,虽互定规则而无强制力,乃市府效故必有为后援则仍归无效,故必使统一机关以执行之,而其优胜者遂起而为之酋长,夫土著之制定而强制之法规成是即国家成立最初之状态也。以上三说以历史派较为近理。至国家既成立以后,其变迁之形迹凡有四种:甲族制国家,为最初形态,分纯族制国家、杂族制国家;乙神权国家,分直接神权国家、间接神权国家;丙服从国家,分封建国家、专制国家;丁约束国家,因人类社会渐近开明,不复能维持其服从关系而约束国家生焉,其种类虽至不一,然必有共守之宪法,今日多数国家大抵属于此种。第二章《国体》述欧洲古来学者关于国体种类之说,引亚里士多德国体三分说(君主国、贵族国、民主国,各有正负),又述国体二分说(君主、共和),并讨论君主国与共和国区别标准,认为不当以总揽国权者为一人或多数人区别,而当以最高机关之如何区别之:以一人组织最高机关者为君主国,以多数人集合组织最高机关者为共和国。又列君主国之种类(世袭君主国及选举君主国、专制的君主国及制限的君主国,制限的君主国又分封建国、立宪国)和共和国之种类(贵族的共和国、民主的共和国,民主的共和国又分有国民总会之民主国、纯然代议之民主国、内有直接民主组织之代议民主国)。第三章《宪法》述近世国家大都由专制国时代入于法治国时代,举元首与人民悉受治于法律拘束之下,而法治国则依宪法之实施而成立,故法治国又可曰宪法国;立宪制度之发源实滥觞于英国,自十二世纪国王约翰行暴政,贵族人民合而抗王,王不得已乃承认人民之权利自由,于是始发布大宪章,其内容主要者不外二点:其一凡征收租税不可不经国民全体之许可,其二国之人民非依其同等人民组织之裁判不得处以禁锢罚金,是为欧洲立宪之始;大宪章发布以后未几而国王之专制如故,人民为确保其权利,于是1628年有裁可之权利请愿,次则为1680年之权利宣言,举其主要条项如国王非得议会之承诺不得变更废止法律、非得议会同意不得赋课租税、人民有请愿之自由等。本书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体系完整,材料宏富,兼及欧美各国宪制,对研究比较宪法、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及法律史学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程树德
1877—1944
程树德,本书著者,中国法律史学者。据通行资料约为1877—1944,待核;字郁庭,福建福州人,曾任教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著有《九朝律考》《中国法制史》等。本书封面、版权页题“程树德著”,由上海华通书局发行。

学术价值

1. 本书以比较方法系统研究宪法,分总论、国家之统治权、领土及人民三篇,涵盖国家、国体、宪法性质与种类、议会、大总统、内阁、司法裁判所、行政裁判所、审计院、法律命令、预算、条约、人民权利等,体系完整,对研究比较宪法和近代宪政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2. 正文对国家的起源、神学派、自然法派、历史派等学说加以评述,并引亚里士多德国体三分说、大宪章、权利请愿、权利宣言等宪政史资料,可见1930年代中国学者对西方法政制度的接受与比较研究路径。
3. 本书为民国二十年(1931年)上海华通书局初版,版权页、目录和正文保存了民国时期法学著作的出版信息与编撰体例,对考察中国近代法学史、比较宪法学及民国学术出版具有版本与学术史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1年,属1912—1949年段,时期码3,分类码1(社会科学·法律),OB前缀31。作者类型为个人作品。贡献者仅作者程树德一人,无译者、注者、编者等其他署名贡献者。程树德据通行资料约为1877—1944,卒于1944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死亡已满50年(至1994年即满50年),按P1规则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比较宪法与法学研究者、法律史与宪政史研究者、高校法学与政治学专业师生,以及对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和比较法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序文;卷首为目录,列第一篇总论、第二篇国家之统治权、第三篇领土及人民等编章节目。

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国家 第二章 国体 第三章 宪法 第一节 近世立宪制度之发达 第二节 宪法之性质及位置 第三节 宪法之种类及范围 第四节 宪法之改正 第五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六节 宪法之效力 第一款 宪法之形式上效力 第二款 宪法之实质上效力 第七节 宪法之将来 第八节 美洲诸共和国状况 第二篇 国家之统治权 第一章 统治权之性质 第一节 统治权之不可分性 第二节 统治权之原始性 第三节 统治权与主权之异同 第二章 统治之机关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议会(议会制度之起源、国法上之性质、一院制度、组织、集散、议员、议事、国会委员会、权限等) 第三节 大总统(副总统附)(选举、资格、任期、继承、权限、责任、俸给等) 第四节 内阁(制度起源及沿革、比较、内阁员资格、副署、责任、弹劾制度等) 第五节 司法裁判所 第六节 行政裁判所(即平政院)(沿革、组织、权限、行政诉讼之当事者等) 第七节 权限裁判所 第八节 审计院 第三章 国家统治之作用 第一节 法律 第二节 命令(执行命令、委任命令) 第三节 预算(制度之发达、准备、形式、分科、制定次第、议会不能废除削减之预算、预算之不成立) 第四节 条约(缔结权、效力、执行) 第三篇 领土及人民 第一章 领土 第二章 人民 第一节 人民的权利(政的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节 人民之义务 第三节 地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