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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比较国际私法》由程树德著,上海华通书局发行,民国二十年三月初版(1931年3月),为“华通法学丛书”之一。版权页载明著者程树德、发行者王怀和、印刷者中行印刷所(上海四马路望平街口五二九号)、总发行所华通书局、电话九二六八七;并标“精装实价大洋壹元 平装实价大洋陆角”“究必印翻 權作著有書此”。本书是一部以比较法方法研究国际私法的专著,从目录可见其结构较完整,分“总论”与“本论”两大部分,本论下分七篇,涵盖国籍、外国人地位、法律抵触、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国际破产等国际私法核心领域。
“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国际私法之叙述及研究法;第二章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第三章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国际私法之意义,第二节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关系);第四章国际私法之名称;第五章国际私法之范围;第六章国际私法之术语;第七章国际私法学之沿革(含法则区别说、德国学派等)。“本论”第一篇“国籍及国籍之抵触”,下设国籍之性质、国籍之取得(生来之国籍取得、传来之国籍取得,后者含亲族法上之原因、归化、因领土割让之国籍取得)、国籍之丧失(原因、限制、效力)、国籍之回复(条件、效力)、国籍之抵触(原因、积极抵触、消极抵触、适用原则、一国数法)、住所及住所之抵触(意义及种类、抵触适用之原则)。第二篇“外国人之地位”,包括外国人地位之沿革、外国人之地位(私权、法权)、外国法人(公法人等)。第三篇“法律之抵触”,包括外国法之适用(适用之性质、外国法之证明、外国法适用不当之上告)、外国法适用之制限、反致法。第四篇“国际民法”,包括总则(能力、禁治产及准禁治产、失踪、法律行为之方式)、物权、债权(因法律行为发生之债权、因不法行为发生之债权、因事务管理不当利得发生之债权、债权之让与、债权之消灭时效)、亲属(总论、婚姻——含婚姻预约、婚姻之方式、婚姻之效力、离婚及别居,亲子——含嫡出子、私生子,扶养义务)、继承(继承、遗嘱——含遗嘱之成立)。第五篇“国际商法”,包括商人及商行为、公司、票据(票据所生之权利义务)、船舶(船舶之冲突、船舶之救助、海上保险)。第六篇“国际民事诉讼”,包括裁判管辖、诉讼程序、判决之国际效力。第七篇“国际破产”,包括破产适用之法律、破产裁判管辖、破产宣告之国际效力。这一结构显示本书以比较法视角系统论述国际私法的总论与本论,覆盖面较广,兼具教科书与专题研究性质。
正文所见“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之叙述及研究法”开篇指出,国际私法之叙述方法计分二种:一是大陆派之叙述法,此派以国际私法为行于文明国间之普通法,认为国际法之一部,故注重于法理,以理论为主,而国家之制度次之,大抵参照各国之制而批评其得失,以促国际私法之发达;此派叙述法费力甚巨,必须兼研究比较法学及沿革法学,否则失之浅陋。二是英美派之叙述法,此派以国际私法为国内法之一部,止叙述本国现行之制即能事已毕;以英国言之,凡遇有涉外法律关系发生,先依自国法律,无法律时依判例,无判例则依外国判例或学者意见定之;叙述法即以此为材料,至他国制度、立法沿革则不及;此派以确知本国制度为主,自无浮夸之弊,然无由知立法之得失,乃其弱点。因叙述法之异,学者对于国际私法之研究方法亦分为二:甲、理论的研究法,大陆派之研究一般皆基于理论,发见国际私法之原理原则,以为此学问之目的,是谓演绎的研究法,其利益在能促国际私法之进步、解释法律之精神,其弊害在过信自己之理论为正当而放弃现行法律;乙、成法的研究法,英美派之研究一般皆拘于成法,其研究从判决例入手,至外国法制之比较几置之范围以外,是谓归纳的研究法,其利益在不尚空论,其弊害在舍置共通原则而怠于改良。正文还指出,近日欧美学者关于国际私法之著书,明言属于何种研究法者,其例盖不鲜。
第二章“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指出,国际私法至近世始极发达,考其所以发达最迟之故,盖本法之存在无论何国不可不备左之条件:一、内外外国人之交通,往昔各国皆持锁国主义,不特排斥外国人之入内国,且并内国人之往外国者亦严禁之,今则皆一变而取开放主义,内外外国人间之交通日益频繁,彼此关系日益复杂,势不得不于民商法以外规定内外人相互适用之法律,而国际私法生焉;二、外国人之权利保护,内外外国人既交通矣,苟外国人之在内国者不得享有权利之保护,则国际私法亦无存在之必要,在昔国家认权利为国民之特权,外国人不能享有,洎乎近世文明诸国,私权之享有内外外国人皆以平等为原则,虽然权利当依何国法律保护之亦一问题也;三、自主独立之法权,内外外国人既交通矣,且亦认外国人之权利保护矣,而其国无自主独立之法权,则亦不发生国际私法,故适用国际私法之国家以不受领事裁判权侵入者为限;四、各国法律之异同,虽具备以上三条件,而各国之法律苟其规定大抵相同,则亦不发生国际私法,无如法律为社会之反映,社会之情形各国不同,故其结果法律亦不得不异。第三章“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国际私法之意义”界定:“国际私法者何?即规定适用涉外的法律关系之法律也。涉外的法律关系者,即法律关系含有外国的原素之谓。详言之,即其法律关系,或因当事者之国籍如何,或因当事者之住所居所如何,或因目的物所在地如何,或因行为所在地如何,或因裁判所所在地如何,因而含有外国的原素者。凡此种涉外的法律关系发生时,内国之民法商法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乃发生当从何国法律之问题;而解决此问题者,即国际私法是也。”这些内容可见本书在总论部分对国际私法的叙述方法、研究法、存在条件、意义等基本问题作了较系统的比较法讨论,为理解全书体系提供了入口。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国际私法之叙述及研究法;第二章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第三章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国际私法之意义,第二节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关系);第四章国际私法之名称;第五章国际私法之范围;第六章国际私法之术语;第七章国际私法学之沿革(含法则区别说、德国学派等)。“本论”第一篇“国籍及国籍之抵触”,下设国籍之性质、国籍之取得(生来之国籍取得、传来之国籍取得,后者含亲族法上之原因、归化、因领土割让之国籍取得)、国籍之丧失(原因、限制、效力)、国籍之回复(条件、效力)、国籍之抵触(原因、积极抵触、消极抵触、适用原则、一国数法)、住所及住所之抵触(意义及种类、抵触适用之原则)。第二篇“外国人之地位”,包括外国人地位之沿革、外国人之地位(私权、法权)、外国法人(公法人等)。第三篇“法律之抵触”,包括外国法之适用(适用之性质、外国法之证明、外国法适用不当之上告)、外国法适用之制限、反致法。第四篇“国际民法”,包括总则(能力、禁治产及准禁治产、失踪、法律行为之方式)、物权、债权(因法律行为发生之债权、因不法行为发生之债权、因事务管理不当利得发生之债权、债权之让与、债权之消灭时效)、亲属(总论、婚姻——含婚姻预约、婚姻之方式、婚姻之效力、离婚及别居,亲子——含嫡出子、私生子,扶养义务)、继承(继承、遗嘱——含遗嘱之成立)。第五篇“国际商法”,包括商人及商行为、公司、票据(票据所生之权利义务)、船舶(船舶之冲突、船舶之救助、海上保险)。第六篇“国际民事诉讼”,包括裁判管辖、诉讼程序、判决之国际效力。第七篇“国际破产”,包括破产适用之法律、破产裁判管辖、破产宣告之国际效力。这一结构显示本书以比较法视角系统论述国际私法的总论与本论,覆盖面较广,兼具教科书与专题研究性质。
正文所见“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之叙述及研究法”开篇指出,国际私法之叙述方法计分二种:一是大陆派之叙述法,此派以国际私法为行于文明国间之普通法,认为国际法之一部,故注重于法理,以理论为主,而国家之制度次之,大抵参照各国之制而批评其得失,以促国际私法之发达;此派叙述法费力甚巨,必须兼研究比较法学及沿革法学,否则失之浅陋。二是英美派之叙述法,此派以国际私法为国内法之一部,止叙述本国现行之制即能事已毕;以英国言之,凡遇有涉外法律关系发生,先依自国法律,无法律时依判例,无判例则依外国判例或学者意见定之;叙述法即以此为材料,至他国制度、立法沿革则不及;此派以确知本国制度为主,自无浮夸之弊,然无由知立法之得失,乃其弱点。因叙述法之异,学者对于国际私法之研究方法亦分为二:甲、理论的研究法,大陆派之研究一般皆基于理论,发见国际私法之原理原则,以为此学问之目的,是谓演绎的研究法,其利益在能促国际私法之进步、解释法律之精神,其弊害在过信自己之理论为正当而放弃现行法律;乙、成法的研究法,英美派之研究一般皆拘于成法,其研究从判决例入手,至外国法制之比较几置之范围以外,是谓归纳的研究法,其利益在不尚空论,其弊害在舍置共通原则而怠于改良。正文还指出,近日欧美学者关于国际私法之著书,明言属于何种研究法者,其例盖不鲜。
第二章“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指出,国际私法至近世始极发达,考其所以发达最迟之故,盖本法之存在无论何国不可不备左之条件:一、内外外国人之交通,往昔各国皆持锁国主义,不特排斥外国人之入内国,且并内国人之往外国者亦严禁之,今则皆一变而取开放主义,内外外国人间之交通日益频繁,彼此关系日益复杂,势不得不于民商法以外规定内外人相互适用之法律,而国际私法生焉;二、外国人之权利保护,内外外国人既交通矣,苟外国人之在内国者不得享有权利之保护,则国际私法亦无存在之必要,在昔国家认权利为国民之特权,外国人不能享有,洎乎近世文明诸国,私权之享有内外外国人皆以平等为原则,虽然权利当依何国法律保护之亦一问题也;三、自主独立之法权,内外外国人既交通矣,且亦认外国人之权利保护矣,而其国无自主独立之法权,则亦不发生国际私法,故适用国际私法之国家以不受领事裁判权侵入者为限;四、各国法律之异同,虽具备以上三条件,而各国之法律苟其规定大抵相同,则亦不发生国际私法,无如法律为社会之反映,社会之情形各国不同,故其结果法律亦不得不异。第三章“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国际私法之意义”界定:“国际私法者何?即规定适用涉外的法律关系之法律也。涉外的法律关系者,即法律关系含有外国的原素之谓。详言之,即其法律关系,或因当事者之国籍如何,或因当事者之住所居所如何,或因目的物所在地如何,或因行为所在地如何,或因裁判所所在地如何,因而含有外国的原素者。凡此种涉外的法律关系发生时,内国之民法商法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乃发生当从何国法律之问题;而解决此问题者,即国际私法是也。”这些内容可见本书在总论部分对国际私法的叙述方法、研究法、存在条件、意义等基本问题作了较系统的比较法讨论,为理解全书体系提供了入口。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时期比较国际私法专著,列入“华通法学丛书”,以比较法方法系统论述国际私法总论与本论,涵盖国籍、外国人地位、法律抵触、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国际破产等领域,对研究中国近代国际私法学术史与比较法方法具有重要价值。
2. 总论部分讨论大陆派与英美派叙述法、理论研究法与成法研究法之利弊,以及国际私法存在之四项条件、国际私法之意义等基本问题,可资国际私法基础理论与方法论研究。
3. 本论分七篇,结构完整,涉及国籍取得与丧失、国籍抵触、住所抵触、外国法适用与反致、国际民法各编、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破产等,对考察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际私法教材体系与比较法研究水平具有参考意义。
4. 本书版权页保留著者、发行者、印刷者、发行所、定价等信息,对研究民国时期法学书籍出版与流通具有出版史价值。
2. 总论部分讨论大陆派与英美派叙述法、理论研究法与成法研究法之利弊,以及国际私法存在之四项条件、国际私法之意义等基本问题,可资国际私法基础理论与方法论研究。
3. 本论分七篇,结构完整,涉及国籍取得与丧失、国籍抵触、住所抵触、外国法适用与反致、国际民法各编、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破产等,对考察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际私法教材体系与比较法研究水平具有参考意义。
4. 本书版权页保留著者、发行者、印刷者、发行所、定价等信息,对研究民国时期法学书籍出版与流通具有出版史价值。
公版依据
P1:本书出版于1931年3月,不在1911年前,不适用P0。作者类型为个人作品,作者程树德,OCR未载其卒年,据通行资料作1877—1944,卒于1944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死亡已满50年(1944年至2026年已逾50年)。本书无其他个人署名译者、注者、序言作者等。按个人作品规则判“是”。
适用领域
国际私法研究者、中国法律史与近代法学学术史研究者、比较法研究者、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专业学生,以及关注民国时期法学著作出版与教材体系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所见前20页无序文。
目录
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之叙述及研究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第三章 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 国际私法之意义;第二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关系);第四章 国际私法之名称;第五章 国际私法之范围;第六章 国际私法之术语;第七章 国际私法学之沿革(第一节 法则区别说;第二节 德国学派)。
本论:第一篇 国籍及国籍之抵触(第一章 国籍之性质;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第一节 生来之国籍取得,第二节 传来之国籍取得——第一款 亲族法上之原因,第二款 归化——第一项 归化之意义及沿革,第二项 归化之条件,第三项 归化之效力,第三款 因领土割让之国籍取得;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限制,第三节 国籍丧失之效力;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第一节 国籍回复之条件,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第五章 国籍之抵触——第一节 国籍抵触之原因——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之抵触,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之抵触,第二节 国籍抵触适用之原则——第一款 积极抵触适用之原则,第二款 消极抵触适用之原则,第三款 一国数法;第六章 住所及住所之抵触——第一节 住所之意义及种类,第二节 住所抵触适用之原则)。
第二篇 外国人之地位(第一章 外国人地位之沿革;第二章 外国人之地位——第一节 私权,第二节 法权;第三章 外国法人——第一节 公法人)。
第三篇 法律之抵触(第一章 外国法之适用——第一节 适用之性质,第二节 外国法之证明,第三节 外国法适用不当之上告;第二章 外国法适用之制限;第三章 反致法)。
第四篇 国际民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能力,第二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第三节 失踪,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方式;第二章 物权;第三章 债权——第一节 因法律行为发生之债权,第二节 因不法行为发生之债权,第三节 因事务管理不当利得发生之债权,第四节 债权之让与,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时效;第四章 亲属——第一节 总论,第二节 婚姻——第一款 婚姻预约,第三款 婚姻之方式,第四款 婚姻之效力,第五款 离婚及别居,第三节 亲子——第一款 嫡出子,第二款 私生子,第四节 扶养义务;第五章 继承——第一节 继承,第二节 遗嘱——第一款 遗嘱之成立)。
第五篇 国际商法(第一章 商人及商行为;第二章 公司;第三章 票据——第三节 票据所生之权利义务;第三章 船舶——第三节 船舶之冲突,第四节 船舶之救助,第六节 海上保险)。
第六篇 国际民事诉讼(第一章 裁判管辖;第二章 诉讼程序;第三章 判决之国际效力)。
第七篇 国际破产(第一章 破产适用之法律;第二章 破产裁判管辖;第三章 破产宣告之国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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