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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刑事法令汇编

OB31000323
作者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印
出版社—
出版年1938
版本民国二十七年(1938)三月编印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348 页
容量18.9 MB
文件 MD5e4e689dd9964c604a0c1d6a30daf68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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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军用刑事法令汇编》为民国二十七年(1938)三月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印的军事刑事法令汇编。卷首有鹿钟麟弁言和王懋功序言,正文以目录统摄所收法令,前20页所见主要包括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战时军律施行条例、革命军连坐法、陆海空军刑法等法令条文。本书并非一般法学论著,而是抗战初期军法机关为便于同人“读律宜熟”“覃思精研”而辑印的法令工具书,具有明确的军事司法与军纪整肃用途。

鹿钟麟弁言署“二七,三,三”,开篇引“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论古今用兵得失,指出“兵凶战危,宜使其畏法之念,胜于畏敌,不便其畏敌之念,胜于畏法”。弁言述及“客岁抗战军兴”,委员长请于国府,特颁布战时军律,复明令有军法执行总监部之设置,使之“绳愆纠慝,肃军明纪”;并强调“今兹之役,实数千年未有之奇变,非常时期,必有非常规律以应之”,期望通过显示纪律、隐激忠良,使“人无倖生之望,胆气纵怯而能强;将有决死之心,士卒虽疲而亦奋”。弁言还说明,因“年来军用法令甚夥,坊间尚鲜刊行,读者每以未窥全豹为病”,特辑军用法令汇编以饷同人,俾得人手一编、运用纯熟。王懋功序言署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一日,引管子“经国,明法而固守之,务求其大公者,治”及孙子“将兵,明法令,信赏罚”等语,论“明法固守、执法果行”以励军心、鼓士气、明纪律、整秩序;又引“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说明军法执行“要足补政教之不及”,并强调“明法以立纪、严师以决胜,军法执行要须以军人为其最要之对象”。序言末述本部成立六阅月,总监鹿公奉命召集军法会议,更令彙刊军事法令以颁同仁,期望同仁“任法不任人,任公不任私”,精研固守。

据目录,全书所收法令涵盖: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革命军连坐法、陆海空空军刑法、陆海空军审判法、修正陆海空军惩罚法、戒严法、军机防护法、惩治军人强迫开驶火车暂行规则、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食粮资敌治罪暂行条例、食粮资敌案件没收食粮及罚金处理规则、汉奸自首条例、俘虏处理规则、战时敌侨处理办法、战时敌产处理办法、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非常时期处理军事犯暂行办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军事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陆军兵役惩罚条例、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控告官吏递呈办法、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剿匪区内军人犯军法以外之罪暂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办理令、严禁军法滥用刑讯令、法律施行日期条例、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中华民国刑法、刑法施行法、附刑法修正案要旨、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法、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旨、违警罚法、军法及监狱人员任用暂行条例等。可见本书以军事刑事法令为主体,兼收与战时军事司法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违警罚法及军法人员任用条例,体系较为完整。

正文前20页所见条文包括:《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列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死刑、不奉命令临阵退却者死刑、奉令前进托故迟延或无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误战机使我军因此而陷于损害者死刑、降敌者死刑、通敌为不利于我军之行为者死刑、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厂库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信机关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死刑、主谋要挟或指使为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死刑、敌前反抗命令不听指挥者死刑、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后方者死刑、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死刑等。《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规定不论文武军民人等战时犯本军律之罪者俱照本军律治罪,悉由军法机关依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审理,并得依陆海空军刑法处断。《革命军连坐法》十七年四月七日军事委员会呈准公布,规定班、排、连、营、团、师、军长同部属退则杀各该长官,长官不退而部属齐退致长官阵亡则杀所属下级长官,班长不退而全班齐退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各级党代表亦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前20页可见第一编总则及分则叛乱罪、擅权罪、辱职罪部分条文,包括背叛党国聚众暴动、意图叛乱聚众掠夺兵器弹药、为敌人作间谍或帮助敌人之间谍、泄漏军事机密、为敌人作向导或指示地理、强要长官降敌、损坏要塞阵营舰船飞机兵器弹药、损坏或壅塞水陆通路桥梁灯塔标记、扣留文电或诈传命令通报、意图军队暴动而煽惑、不遵命令擅自进退、未经高级长官核准私自募兵、私招盗匪扰乱地方安宁、把持各种机关或擅自截留款项、强占民房或私卖公物、强迫人民充当夫役、不尽所应尽之责而率队降敌或委弃要塞于敌或临阵退却、纵兵殃民、包庇土匪扰害地方、藉势勒索或收受贿赂、克扣军饷、扣饷不发至一月以上、缺额不报或得枪不缴、购买军火浮报价目等罪刑规定。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法令条文尚未展开。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为本书编印机构。据弁言与序言,抗战军兴后,国民政府特颁战时军律,并明令设置军法执行总监部,使之“绳愆纠慝,肃军明纪”。鹿钟麟时任总监,王懋功在序言中称“本部既成立之六阅月,总监鹿公奉命委座,有军法会议之召集,更令彙刊军事法令以颁之同仁”。该部成立年份、组织沿革及存在时间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1938年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印的军用刑事法令汇编,收录战时军律、连坐法、陆海空军刑法、审判法、惩罚法、戒严法、惩治汉奸条例等,可据以考察抗战初期军事刑事法制的体系、条文来源与实施背景。
2. 卷首鹿钟麟弁言、王懋功序言交代军法执行总监部的设置缘起、军法会议召集及彙刊法令的经过,并论“非常时期必有非常规律”“明法立纪、严师决胜”等观念,对研究抗战时期军法思想、军纪整肃与军事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3. 目录所收法令涵盖军事刑法、军事审判、战时敌侨敌产、汉奸惩治、兵役惩罚、禁烟禁毒、妨害国币、军法人员任用等,反映抗战初期军法机关对军事刑事法令的系统整理,可作为近代军事法制史、民国法律文献学的研究材料。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不在1911年(含)之前,不适用P0。作者类型为法人作品:封面、版权页均署“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印”,无个人著者署名,按“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认定为法人作品。该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1938+50=1988)。序言作者鹿钟麟(1884—1966)卒于1966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死亡已满50年(1966+50=2016);王懋功(1884—1958)卒于1958年,死亡已满50年(1958+50=2008)。综上,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近代军事法制史、抗战史、民国法律文献研究者;对战时军律、军法执行制度、军事刑法与审判程序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鹿钟麟弁言,署“二七,三,三”,述抗战军兴、战时军律颁布及军法执行总监部设置,强调“非常时期必有非常规律”,并说明辑印军用法令汇编以饷同人;又有王懋功序言,署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一日,引管子、孙子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等语,论明法立纪、严师救亡之意,并说明本部成立六阅月、总监鹿公奉命召集军法会议并令彙刊军事法令以颁同仁

目录

- 弁言(鹿钟麟) - 序言(王懋功) -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 - 革命军连坐法 - 陆海空军刑法 - 陆海空军审判法 - 修正陆海空军惩罚法 - 戒严法 - 军机防护法 - 惩治军人强迫开驶火车暂行规则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惩治汉奸条例 - 食粮资敌治罪暂行条例 - 食粮资敌案件没收食粮及罚金处理规则 - 汉奸自首条例 - 俘虏处理规则 - 战时敌侨处理办法 - 战时敌产处理办法 - 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 - 非常时期处理军事犯暂行办法 -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 军事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 - 陆军兵役惩罚条例 - 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 - 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 - 控告官吏递呈办法 - 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 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 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 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 - 剿匪区内军人犯军法以外之罪暂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办理令 - 严禁军法滥用刑讯令 - 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 中华民国刑法 - 刑法施行法 - 附刑法修正案要旨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 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旨 - 违警罚法 - 军法及监狱人员任用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