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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彙編

OB31000054
作者中央訓練團
出版社—
出版年1939
版本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中央訓練團印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420 页
容量132.3 MB
文件 MD56dcbbae1f620f80486be1d1e3f1cd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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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兵役法規彙編》由中央訓練團於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印行,是一部匯集當時國民政府及軍政部、內政部等機關頒布之兵役法令、條例、規則與辦法的法規資料集。全書以《兵役法》及《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為核心,並收錄多種與兵役行政、徵募、訓練、服役、退伍、優待、懲罰、管區組織等相關規程,反映抗戰時期兵役制度運作的法制面貌。

據目錄,全書收錄法規甚多,包括: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修正兵役及齡男子調查規則、陸軍新兵身體檢查規則、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陸軍常備兵服役施行規則、陸軍軍士及兵籍規則、陸軍士兵進級條例、陸軍士兵退伍歸休實施規則、陸軍徵募及退伍歸休費給與規則、陸軍在鄉軍官會組織暫行規則、陸軍在鄉士兵管理暫行規則、陸軍召集暫行規則、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陸軍兵役懲罰條例、優待出征軍人家屬條例、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綱領、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辦法大綱、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陸軍兵役管區暫行條例、軍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師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團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非常時期徵集國民兵及抽籤實施辦法、戰時徵兵實施綱要、戰時徵募兵統制辦法、游擊戰區徵集壯丁辦法、管區募集志願兵辦法、軍管區司令督練補充部隊辦法、修正軍政部補充兵訓練總處組織辦法、軍政部補充兵訓練總處督練官服務規則、士兵保育辦法、改善新兵待遇辦法、防止逃兵辦法、修正辦理逃兵官長獎懲規則、軍政部點驗補充團隊實施辦法等。目錄中另見“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應準備事項”“國民兵團常備隊編成辦法”“國民兵團區鄉(鎮)保各級隊部組織規程”等,均屬戰時兵役動員與國民兵組織之配套法規。

正文首列《兵役法》,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國府公佈,國府命令自二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其第一條明定中華民國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依本法之規定;第二條兵役分國民兵役、常備兵役二種;第三條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命令徵集之;第四條常備兵役分現役、正役、續役,平時徵集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五歲之男子,經檢定合格者入營服現役,為期三年,除上等兵及特種特業兵外均滿二年歸休,輜重運輸兵滿半年得歸休;正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為期六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演習。其後條文並規定兵役事務由軍政部內政部協同管理,國民軍事教育由訓練總監部(即現政治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同管理,全國地方劃定師區團區並設機關掌理,常備兵徵募與退伍及回營、服役、檢查、國民軍事教育、國民兵戰時徵集、在鄉軍人管理召集、師區團區事項等由主管官署規定,免役緩役另定,海空軍兵役另定,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則載明:二十五年八月內政部、軍政部公佈,二十七年四月軍政部修正奉軍事委員會四月五日辦一字第969號指令核准,國民政府核准,行政院二十八年六月十日轉率(原文如此)。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本條例根據兵役法規定兵役施行事項;第二條中華民國男子服行陸軍兵役遵照兵役法及本條例施行,海軍空軍之兵役依照兵役法並準本條例施行,其特殊事項另定之;第三條列舉用語釋例,分關於年齡者與關於服役者兩類,包括兵役年齡、及齡、逾齡、適齡、起役、轉役、轉期、停役、除役、延役、緩役、免役、禁役、回役等。第二章國民兵役,第四條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自年滿十八歲起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在服常備兵役期間及依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為免役或禁役者外,均服國民兵役;第五條國民兵役分義勇國民兵、甲種國民兵、乙種國民兵三種;第六條國民兵役服役區分為初期、前期、中期、後期,中期又分中一期、中二期、中三期;第七條國民兵教育分基本教育、正規教育、複習教育;第八條教育通常就所在城市鄉鎮施行,或集合於附近軍隊施行;第九條警察及其他地方團隊軍事教育時間程度與國民兵教育相等或以上者,得視為相當;第十條各級中等學校軍事教育均視為國民兵教育,高級中學及同等學校學生受軍訓期滿並經集中軍訓三個月及格者得為預備軍士,初級中學及同等學校學生受軍訓期滿及格者,至服常備兵役時在下士以下進級期間減半;第十一條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應受規定之學校軍事教育並集中訓練,施以備役候補軍官佐教育三個月,未受高中集中軍訓者為六個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國民兵平時應受教育或點閱召集,非常時期應受戰時或事變召集,以補充常備兵之不足及任後方守備等。第三章常備兵役,第十七條常備兵役分必任義務制與志願制,必任義務常備兵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二項在一般地方實施,稱為徵兵;志願常備兵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三項在自治未完成區域施行,稱為募兵;第十八條現役為期三年,在營受正規軍隊教育,除上等兵、特種兵、特業兵外,其餘均滿二年歸休,輜重運輸兵視需要滿半年得歸休,備補兵集中教育三個月期滿歸休,聽候召集補充,現役期滿轉義勇國民兵;第十九條初中軍訓期滿及壯丁正規教育完成、地方保安團隊服役六個月以上正式退伍者,除運輸兵外得縮短在營期間六個月;第二十條規定現役兵留營及歸休辦法;第二十一條現役期滿轉正役六年,正役期滿轉續役,至年滿四十歲轉甲種國民兵,正役續役各分前後期,平時不在營,惟赴規定點閱及演習,戰時應受召集,點閱每隔年一次,演習通常在正役前後兩期,每期各一次,每次半個月,合計三次,必要時得增減。本次僅見前20頁,後續內容待補。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中央訓練團
中央訓練團,本書印行機構。OCR僅見“中央訓練團印”及“廿八年十二月”字樣,其成立年份、所在地、沿革等均未詳。

机构简介

中央訓練團為本書印行機構,其餘信息OCR未載,待後續資料補充。

学术价值

1. 收錄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兵役法規多種,可據以考察當時兵役制度、徵募程序、國民兵組織與訓練、優待與懲罰等法制體系。
2. 保留《兵役法》及《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早期條文,對研究民國兵役法沿革、軍事動員與地方管區制度具有史料價值。
3. 中央訓練團印本可反映戰時訓練機構刊行法規彙編之出版形態,對民國出版史、軍事教育史亦有參考意義。

公版依据

本書出版於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1939年),在1912年之後,不適用P0。署名僅見“中央訓練團印”,無個人署名,屬法人作品;依規則,法人作品出版後已滿50年即為公版。1939年至2026年已逾50年,故判“是”。

适合人群

民國軍事史、法律史、抗戰史研究者,兵役制度與軍事動員研究者,民國文獻與出版史研究者,以及相關檔案、方志、圖書館從業人員。

序文信息

無

目录

據OCR前20頁目錄,主要有: 一、兵役法 二、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 三、修正兵役及齡男子調查規則 四、陸軍新兵身體檢查規則 五、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 六、陸軍常備兵服役施行規則 七、陸軍軍士及兵籍規則 八、陸軍士兵進級條例 九、陸軍士兵退伍歸休實施規則 十、陸軍徵募及退伍歸休費給與規則 十一、陸軍在鄉軍官會組織暫行規則 十二、陸軍在鄉士兵管理暫行規則 十三、陸軍召集暫行規則 十四、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 十五、陸軍兵役懲罰條例 十六、優待出征軍人家屬條例 十七、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綱領 十八、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辦法大綱 十九、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草案(OCR作“國民行規則草案”) 二十三、預備軍士及備役候補軍官佐管理與召集服役(OCR殘缺) 二十四、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應準備事項 二十五、國民兵團常備隊編成辦法 二十六、國民兵團區鄉(鎮)保各級隊部組織規程 二十七、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 二十八、陸軍兵役管區暫行條例 二十九、軍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 三十、師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 三十一、團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 三十二、非常時期徵集國民兵及抽籤實施辦法 三十三、戰時徵兵實施綱要 三十四、戰時徵募兵統制辦法 三十五、游擊戰區徵集壯丁辦法 三十六、管區募集志願兵辦法 三十七、軍管區司令督練補充部隊辦法 三十八、修正軍政部補充兵訓練總處組織辦法 三十九、軍政部補充兵訓練總處督練官服務規則 四十、士兵保育辦法 四十一、改善新兵待遇辦法 四十二、防止逃兵辦法 四十三、修正辦理逃兵官長獎懲規則 四十四、軍政部點驗補充團隊實施辦法 (目錄OCR有錯亂、缺漏,完整篇目待後續頁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