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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类函 第四册 封面

唐类函 第四册

OB27001120
作者俞安期
生卒年1551—?
出版社—
出版年1603
版本明刻本(1603年刊,1618年印)
时期明清
大类子部(杂纂)
详细分类子部(杂纂)·类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366 页
容量391.1 MB
文件 MD57613f2ecd45b585695afa7a996af3f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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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唐类函》是明代俞安期汇纂的一部大型类书,OCR 首部著录为“Tang lei han 200 juan, mu lu : 2 juan”,可知其正文为二百卷,另有目录二卷。本次处理对象为《唐类函》第四册,提取前二十页。卷端题“唐類函卷七十八”,下署“明東吳俞安期彙纂”“明鹽官錢喬校訂”,可证此书由俞安期主纂、钱乔校订。书页又见“冊三十第”字样,或为原书册次标识之一,与数字化文件名中的“第四册”所指层级可能不同,尚待全书目录及版本信息进一步核对。

本次所见内容为卷七十八“政術部十六”,细目属“刑法下”,其下可见“寬刑”“慎刑”“刑措”“刑法”等门类。正文体例为分类纂辑、汇录群书,先列子目,再引经史子集及典故、议论、故事。例如“刑法”门中,引《爾雅》“律,法也;又律,法銓也”,引《易》坎卦主法律,引《說文》“科,程也;程,品也”,又引《家語》孔子初仕為中都宰、制養生送死之節而四方諸侯則焉之事,引《管子》論法、律、正月布憲、法者所以興功懼暴等說,引《申子》君必有明法正義、堯之治善明法察令,引《韓子》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聖人立法賞足以勸善威足以勝衆,以及董安于行石阜山、越王試焚宮室以驗賞罰等故事。這些內容顯示該書並非單純法律條文匯編,而是按部類匯集經、史、子、集材料,供作文、施政、查檢典故之用。

書中又引《文子》《慎子》《鹽鐵論》《漢書》《東觀漢記》《後漢書》《風俗通》等,涉及杜周為廷尉、張湯決大獄、陳寵家族藏律令、鄭弘奏尚書郎補縣長、荀勗與賈充共定律令等刑法制度與人物故事。後文“刑法三”“刑法四”等部分,複引《春秋元命苞》《白虎通》《尚書大傳》《周禮》《尚書呂刑》等,討論五刑、象刑、刑德關係、刑罰威獄、律令制度等,體現明代類書對古代刑法知識的分類整理。版本方面,OCR 著錄“[s.l.] Platten 1603; Abzug 1618”,說明此本有1603年刊、1618年印之版本信息,具明刻本特徵。俞安期生活於明中後期,其編纂《唐類函》反映了晚明類書編纂與知識整理之風。本次僅見前20頁,後續內容待補。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俞安期
1551—?
俞安期,明东吴人,约生于1551年,约卒于1618年。据本次 OCR 卷端题署“明東吳俞安期彙纂”,可知其为《唐类函》的主要汇纂者。OCR 首部著录《唐类函》为“Tang lei han 200 juan, mu lu : 2 juan”,即正文二百卷、目录二卷。钱乔,明盐官人,本次 OCR 卷端题“明鹽官錢喬校訂”,生卒年未详,负责该书校订工作。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量經史子集及古代類書引文,可供輯佚、校勘與古代刑法思想研究參考。
2. 反映明代類書的分類體例、編纂方式與知識組織形態,有助於理解晚明類書文化。
3. 具明刻本版本信息,對古籍版本、藏書源流及《唐類函》文本流傳研究有一定參考價值。

公版依据

P0:OCR 著錄出版、印行年為1603年、1618年,均在1911年之前,按規則直接判定為“是”,無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適合古籍整理、中國古代法律史、明史、類書研究、版本目錄學研究者及相關古籍愛好者閱讀參考。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唐類函卷七十八 政術部十六 刑法下 - 寬刑 - 慎刑 - 刑措 - 刑法 - 刑法三 - 刑法四 - 事對 - 書鈔 - 律令併 以上為本次前20頁可見之標題與子目,非全書完整目錄;《唐類函》全書目錄二卷,本次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