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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山乐录

OB26001699
作者毛奇龄
生卒年1623—1716
出版社—
出版年1937
版本1937年重印本(西河合集本)
时期明清
大类子部(科技艺术)
详细分类子部·艺术(音乐)
是否公版是
页数53 页
容量2.4 MB
文件 MD5532a573ecf22230aab8338a183e1f6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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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清代毛奇龄所著《竟山乐录》,一名《古乐复典录》,为《西河合集》之一,1937年重印本。卷首毛奇龄自述学乐经历:竟山者,先检讨臣字也;先检讨臣曾受乐说于先汀州司马臣公毅而未著为书,逮死口授诸说于先兄仁和教谕臣万龄,而万龄又死;万龄死时拊其额曰“乐之存亡岂有数存其间乎”,又翘首北向曰“闻之圣人生古乐兴,圣人作古乐发,今天子神圣远轶三代,当为天地开制作之事,古乐沦亡应必有起而肇造之者,吾弟在京其能述先臣遗志以对扬此万之一否也”;毛奇龄闻其言而愠然于心,暨请急归,以痹病僵居里门,将具亿前言以赞劝此事而依佈忆恻不能成说,然尝梦先教谕臣执《大招》一篇指示曰“二八四上古乐经也,汝知之乎”,毛奇龄寤而大惊,急取《大招》谛视之;二八者人声也,人声十六,二八十六声也;四上者笛声也,笛色谱曰四上尺工六为宫商角徵羽,四上宫与商也;其前章曰“赵箫倡只”是也;《大招》曰“和扬阿赵箫倡只”,言和阳阿之欢当以箫为倡,凡弦匏钟声皆从箫倡之,故又曰“定空桑只”,言自此可定弦也,犹今鼓筝瑟者必先吹笛以奠其声是也;其曰“二八接舞”者,言人声十六可继舞而歌也;“四上竞气极声变只”,言宫声由商而争上至极而变,则四清声生焉,盖五声之上又加四声为九声,即变声也。毛奇龄由此恍然悟“乐以声为主,乐之声以人声为主,声以调为准,声之调以宫调为准,而皆于笛乎推之”;盖八音革木皆主节乐无与五声,金石司五声而编钟编磬专一难转,弦以一丝典一声则犹之金与石也,唯竹兼匏土,以篪箫管笛而兼埙簧于其间,其于五声之留转递代环至不竭了无捍格,且行所无事,必无弇库博陿燥湿缓急得以参互其短长,而神明变化足为乐准;故黄帝制乐断自伐竹,而舜乐之妙称为箫韶。毛奇龄又述尝入太常观古宫悬,亲见世祖章皇帝改造埙箎二乐器,辟古之谬,而皇上重修乐章、辨定考搏,似独于管笙之间别有指授。卷首又述先臣尝曰“乐未尝亡也,乐者人声也,天下几有人声而亡之之理,自汉后论乐不解求之声而纷纶出人各为说而乐遂以亡”;如乐之有五声亦言其声有五耳,其名曰宫曰商亦就其声之不同而强名之作表识耳,自说者推原元本妄求繇历,溷元太乙必溯其声之所自、名之所瓶,而至于何声为宫、何调为商仍不之解,至有分配五行、旁参五事、间合五情五气五时五土五位五色,神奇幼眇,聆其说非不卓然可听,而究之与声律之事绝不相关;故徐仲山曰“吾遍观乐书而深恨乐亡之有由也,乐书逾备则乐逾不明”,初求五声惊为五声所始如是奥谧,而究竟观之仍不识五声何在,继寻六律叹为六律所极又如是变化,而究竟推之仍不审六律何等,则然后掩卷而慨、废书而沉吟,束其篇帙使高阁而重有恨于前此之为说者也。毛奇龄又批评凡为乐书者多画一元两仪三才五行十二辰六十四卦三百六十五度之图,斐然成文而又畅为之说以引证诸黄钟太簇阴阳生死上下顺逆增灭以及时气卦位历数之学,凿凿配合者,则其书必可废;何者?使观其书而乐由以明、五声由以著、六律十二律皆由之而晓然以晰,则传之可也,乃毕力求之、穷竟篇帙,而按之声而声茫然、按之律而律茫然,则虽欲不废而何待已。故未求声而求器,未求器而求数,未求数而先求之度量衡之铢两丝黍百千万亿之琐琐,是皆亡乐之具。毛奇龄又述尝与杨卧论乐,杨卧曰曾延一工归除者踊跃操算、剖判尘眇以为能事,及算竟而乐殊不然,于是呼工师截竹把绳、弹絙摹揣雕琢以受声,且牵合古尺、考覈旧琯,备尽心想耳目之巧裁设管器甚以为得计,及裁竟而乐又不然;然后知迁固以后京房、郑元、张华、荀勗、范镇、房庶、王朴、李照、陈旸以及近代之韩尚书、郑恭王、杨主事辈凡言铸钟均弦造器算数皆欺人之学不足道也。本书目录列“十二律上生下生”“律吕与阴阳分合”“九声本管于”“左传论声之备”“十二律配十二月本义”“二变在前所误之由”“乐清不领声”“十乐五无等八尺声二八之误”“乐器不是乐”“十二钟”“十二编钟即编钟”“改钟二条”“制律吕有时日卦气”“十二律立七调”“笛色七调三条”“笛色七调图”“后总论”“字八有音五配声声旄宫和谬”“不用商徵二调之由”“前人不识笛色因不识”“辨钟声”“四清五清之误”“方响四清之误”“乐书不是乐”“十二编钟”“十二钟不依律数大小”“黄钟白钟”“乐不分古今”等条。正文又论诸经音声、诸书言数,批评蔡元定误认律字乃以律历为律吕,遍援刘歆备数之学以为和声审度权衡皆算数之实;论五声不宜阙商徵调,论九声四清声、七声二变声,论十二律配五声、十二律配七律自吕览始,论器色、五声、七声只五声,论二变有义、中声、六间六爻、乐无半声、十二律相生之法等。本书为清代乐律学重要著作,以“乐以声为主”“乐者人声也”为宗旨,批评汉以后乐书舍声求数、以律历配乐律之弊,主张于笛色、人声、器色中求五声七调,是研究清代乐律学、音乐思想及《西河合集》版本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毛奇龄
1623—1716
毛奇龄(1623—1716),清代学者、经学家、文学家。原名甡,字大可,又字齐于,号西河,浙江萧山人。康熙时荐举博学鸿儒,授翰林院检讨,充《明史》纂修官。著述宏富,有《西河合集》等。本书为《西河合集》之一,一名《古乐复典录》。据卷首自述,其乐学受于先汀州司马公毅,公毅口授于其先兄万龄,万龄死后,毛奇龄述先臣遗说而记之。卷首署“清 萧山毛奇龄,又字大可,于稿,李局、成幹、崧宏、岑載年校”。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代毛奇龄乐律学代表作,以“乐以声为主”“乐者人声也”为宗旨,批评汉以后乐书舍声求数、以律历配乐律之弊,主张于笛色、人声、器色中求五声七调,是研究清代乐律学与音乐思想的重要文献。
2. 卷首自述受乐说于公毅、万龄,梦《大招》“二八四上”而悟乐经,述“二八者人声也”“四上者笛声也”,并论箫笛为乐准,可供考察毛奇龄乐学渊源及其对《大招》的独特解释。
3. 正文论诸经音声、诸书言数,批评蔡元定以律历为律吕、刘歆备数之学,论五声不宜阙商徵调、九声四清声、七声二变声、十二律配五声及十二律配七律自吕览始等,可供研究清代乐律学论争、笛色七调及《西河合集》本版本源流。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代毛奇龄(1623—1716)所著,成书于清初,在1911年之前;1937年为重印本。按P0规则,成书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是”。作者毛奇龄卒于1716年,远在50年之前。

适合人群

中国古代音乐史、乐律学、清代学术思想史与《西河合集》版本研究者;对毛奇龄乐学、笛色七调、古代乐书批评及清代刻本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毛奇龄自述学乐经历,述受乐说于先汀州司马臣公毅而未著为书,口授于先兄仁和教谕臣万龄,万龄又死;毛奇龄请急归,以痹病僵居里门,梦先教谕臣执《大招》一篇指示“二八四上古乐经也”,遂述先臣所言而错杂记之,署曰《竟山乐录》

目录

卷三  十二律上生下生  律吕与阴阳分合  九声本管于  左传论声之备  十二律配十二月本义  二变在前所误之由  乐清不领声  十乐五无等八尺声二八之误  乐器不是乐  十二钟  十二编钟即编钟  改钟二条  制律吕有时日卦气  十二律立七调  笛色七调三条  笛色七调图  后总论  字八有音五配声声旄宫和谬  不用商徵二调之由  前人不识笛色因不识  辨钟声  四清五清之误  方响四清之误  乐书不是乐  十二编钟  十二钟不依律数大小  黄钟白钟  乐不分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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