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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屍考要

OB26000998
作者朱纲 辑;俞士元 选校
出版社—
出版年1726
版本清雍正四年(1726)刻本
时期明清
大类子部(科技艺术)
详细分类子部·科技艺术(法医学)
是否公版是
页数60 页
容量10.9 MB
文件 MD58e4c1ded04b564e6408341be3db51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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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检屍考要》为清代雍正四年(1726)刻本,由朱纲辑录、俞士元选校,是一部围绕命案检验、尸伤辨認与司法勘验实务编纂的法医学专书。卷首布兰泰序从“明刑之任难矣”立论,强调“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指出人命案件生死攸关,若检验不明、审断不慎,则死者含冤、生者陷狱,故司刑者必须具备检验之书。序文称朱公昔任比部郎、职司刑宪,久著贤声,后旬宣楚南,又摄右司,剖滞狱以百数,并出其辑《检屍考要》一集,将谋刊刻以公世;布兰泰阅后评其“文简而义该,意周而法备”,较前人所刻《洗冤》诸书更为扼要,可比“牛渚之犀而暗室之灯”,有助于司刑者研求考质、慰死服生。

据自序,朱纲任刑曹二载,奉祖仁皇帝简命观察津门,后又直隶、河南两操臬政。他深感民命所关,验尸为重,若平日不悉心讲求,临事只凭仵作草率完事,恐有匹夫匹妇含冤。因此在豫省臬司任内,与俞周宿缝阅诸书,参考浙江仁和陈瀲六所取诸本汇编之《洗寃集说》八卷,以及《洗寃》《无寃》《读律佩觽》等书,选其与验尸关键之处汇为一帙,期于一目了然、便于查閱。书中尸伤尸图及致命、不致命处所,系照刑部现行新例核定;间有删去衍文以就简明,亦有酌增一二语使俗人易晓,但总体上仍本原文本意,并非变乱成法、另加议论;原本中因事涉疑似而存二说以俟考订、字义讹误可疑而旁注小字以备斟酌者,亦照旧并存。自序末署雍正四年四月上浣,说明此书于雍正初年整理成编并付梓。

从前20页可见,本书内容紧密围绕检验程序与尸伤部位展开。正文列有仰面、合面等检验图说,逐项标注顶心、囟门、额颅、额角、两太阳穴、咽喉、心坎、肚腹、脊背、腰眼、两肋、两脇、四肢、手足等部位之“致命”与“不致命”,并附检验条例,要求验尸时量得身长尺寸、伤痕方圆斜长、系用何物或手足所伤,于图格内逐一注明;又要求检尸人、正犯人、干犯人、证人、地邻、里正、尸亲、仵作行人等逐一证明,并将衣物血污、札破处所收管封记。书中还载有辟秽丹方、覆检注意事项、茜草投醋作伪与甘草水解之辨、以水滴青黑处辨疑似伤痕、用精醋泼卷、油伞迎日隔看、白梅摊验、掘坑烧热蒸尸验痕等实务方法,以及缢死、溺死、烧死、服毒、病死、妇人附胞胎小儿尸、处女与孕妇检验、阴胎辨别、四时尸体变化、洗罨、验骨等内容。其编纂折衷诸家,重在简明实用,既承《洗冤集录》以来传统,又反映清代刑部现行检验制度与地方司法实践。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朱纲 辑;俞士元 选校
朱纲,清代雍正间官员。据序文,序称“方伯朱公”曾任比部郎、职司刑宪,后旬宣楚南,并曾摄右司;自序又述其任刑曹二载,奉简命观察津门,继而直隶、河南两操臬政,于豫省臬司任内留意检验尸伤之事,因感仵作草率易致冤抑,遂与俞周宿等阅览诸书,辑成此书。俞士元,序文中称“俞子周宿”,参与选校工作。其生卒年及详细生平待考。

学术价值

1. 承继《洗冤集录》以来中国古代法医学与检验制度传统,择要汇编《洗寃集说》《洗寃》《无寃》《读律佩觽》等书,具有法医学文献汇纂价值。
2. 书中致命、不致命部位图说及检验条例,明确参照刑部现行新例核定,可反映清代雍正年间命案检验程序、仵作制度与司法实务。
3. 所载辨伪、覆检、蒸尸验痕、妇人及胎儿检验、四时尸体变化等内容,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医学史、法制史、社会史及古籍整理均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成书/刊刻于清雍正四年(1726),在1911年(含)之前,按公版判定规则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法医学史、法律史、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者;中医文献与古籍整理研究者;对古代检验制度、洗冤传统及公版古籍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布兰泰序:雍正四年岁次丙午清和月,巡抚湖南都御史长白弟布兰泰撰;自序:雍正四年四月上浣,述辑书经过,署名处OCR残缺

目录

据前20页可见,大致包括:布兰泰序;自序;检尸部位图说(仰面、合面之致命与不致命部位);检验条例;辟秽丹;覆检;验疑似伤痕;蒸尸验痕法;妇人附胞胎小儿尸;四时变动;洗罨;验骨等。后续篇目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