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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律

OB26000481
作者(明)王思任(字季重)定本
作者时代明
出版社—
出版年1626
版本明天启丙寅(六年,1626)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子部(科技艺术)
详细分类子部(科技艺术)·艺术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22 页
容量3.9 MB
文件 MD5adfe8d3604258f14801b799e6bd12d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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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奕律》为明代王思任定本、闵景贤纂、何伟然订的一部以律令体例戏仿围棋规则与棋局行为的谐谑著作。据书名页及卷端题署,本书成于明天启丙寅(六年,1626)刊本。前有《奕律题辞》,署“闵景贤识”。题辞开篇即称“凡技术所具必有法律随之”,认为围棋象天效地,分别阴阳,纵横其势,神明其德,不应被视为“牧猪奴戏”而置于法律之外;又举萧何约法三章、严子卿、马绥明等棋圣之事,说明棋枰之上亦有凛凛无形之令甲,若一味绳以律,则坐隐君子几乎苦于画地为牢。题辞末又言“余所快谭奕事”,并及“书奕律问青桐君性道智力是强是弱”等语,文风诙谐,兼有晚明文人游戏笔墨之趣。正文首列《引》,自述“律之作也以绳强也,而予之作律以绳弱也”,认为强者能争赖,弱者又借强以文其弱,故不得不齐之以法,用萧相国遗规,乞灵于大诰,使有所畏而不得动。其下仿明代律令体例,设“约法三章”,列笞、杖、徒、赎银等刑罚,并规定“断罪依新颁律”,凡断奕间之罪皆须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其后逐条列“杀人”“白昼拾夺”“事发在迯”“公取窃取皆为盗”“威力制缚人”“奏对不以实”“诈为瑞应”“那后出纳”“教唆词讼”“诈教诱人犯法”“庸医伤杀人”“漏泄军情大事”“同行知有谋害”“宫内忿争”“违法”“嘱托公事”“骂人”“搬做杂剧”“守支留难”“冒支”“得遗失物”“收留迷失二十”“公事失错”“检踏灾伤”“事毕不放回”“谋反”“私和”“禁止迎送”“上言大臣德政”“托骗”“侵占街道”“方破物料”“造作不如法”“辨明冤枉”“起解金银足色”“市司评物价”等,以法律条文和纂注形式,将围棋对局中的抢换叫骂、敲拍伤人、谋故斗劫戏误过失杀、悔棋抢子、偷子藏子、旁观多嘴、漏泄棋势、久持、冒支、误遗棋子、输棋苦留再奕等行为,分别比附刑律,设定杖、笞、徒、罚子、罢局不叙等处罚。其文字亦庄亦谐,借律令之体写棋局之趣,既反映明代围棋文化、棋品棋德,也体现晚明文人以法律戏仿娱乐的风气。本次所据为明天启丙寅刊本,仅见前20页,题辞、引、约法三章及部分律条可见,后续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明)王思任(字季重)定本
王思任,字季重,明代文人。OCR卷端题“奕律王季重定本”,可知本书由王思任定本。闵景贤,练江人,题署“练江闵景贤上行纂”(“篡”当为“纂”之讹);何伟然,西湖人,字仙臞,题署“西湖何伟然仙臞订”。三人共同参与本书的定本、纂辑与订正。诸人生卒年及详细事迹,OCR未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明代围棋规则、棋德与棋局行为规范的戏仿文献,可供围棋史、明代娱乐文化研究参考。
2. 以明代律令体例戏仿棋局,反映晚明文人游戏笔墨、法律戏仿文学及律令体例在民间娱乐中的投射。
3. 明天启丙寅刊本具有版本与文献价值,可供古籍版本、明代刊本及王思任相关著作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为明天启丙寅(六年,1626)刊本,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公版判定规则P0,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序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围棋史研究者、明代文化研究者、法律与文学研究者、晚明文人著作研究者、古籍版本爱好者,以及对棋类规则与谐谑文献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奕律题辞,闵景贤识

目录

- 奕律题辞(闵景贤识) - 引 - 约法三章 - 断罪依新颁律 - 杀人 - 白昼拾夺 - 事发在迯 - 公取窃取皆为盗 - 威力制缚人 - 奏对不以实 - 诈为瑞应 - 那后出纳 - 教唆词讼 - 诈教诱人犯法 - 庸医伤杀人 - 実律 - 漏泄军情大事 - 同行知有谋害 - 宫内忿争 - 违法 - 嘱托公事 - 骂人 - 搬做杂剧 - 守支留难 - 冒支 - 得遗失物 - 收留迷失二十 - 公事失错 - 检踏灾伤 - 事毕不放回 - 谋反 - 私和 - 禁止迎送 - 上言大臣德政 - 托骗 - 侵占街道 - 方破物料 - 造作不如法 - 辨明冤枉 - 起解金银足色 - 市司评物价 - 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目录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