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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详隽钞
| OB | 25000529 |
|---|---|
| 作者 | 丁镛辑(OCR卷端作“冽水丁骕輯”,“骕”当为“镛”之形近讹字或OCR误识)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未详(朝鲜王朝时期钞本) |
| 版本 | 朝鲜钞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子部(思想) |
| 详细分类 | 子部·思想(法家)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11 页 |
| 容量 | 25.6 MB |
| 文件 MD5 | f25a6446c55da0b01b3683814891bf24 |
书籍简介
《批详隽钞》为朝鲜王朝时期丁镛(号冽水)编纂的一部中国司法判词与公文选编,本次所见为朝鲜钞本前20页。卷首及目录题“钦钦新书”,正文题“批详隽抄”“批详马抄”,书名在源文件中作“批详隽钞”,当为同书异题。前20页包含目录、编纂说明及正文卷四、卷五、卷六部分内容,尚未见全书末尾。
从目录与正文看,本书主要选录中国明清时期有关人命、盗贼、奸情、狱讼等案件的批详、审语、判词、驳语、申详等司法文书,涉及佟国器《问刑条议》、徐斯适《人命首议》、陈秉直《人命榜示》、李嗣京《人命申详》、王士祯、周亮工、张能麟、颜尧揆、赵开雍、李嗣京、王仕云、张一魁、刘沛、赵最、倪长玕、赵进美、稽永福、周元、王阶、王度、胡非猷、刘沛、孙复祖、倪氏、赵氏、张氏、王氏、刘氏等众多官员与案件的批详文字。目录列“第四卷 批详”“第五卷 批详隽抄”“第六卷 批详隽抄三”,可见全书按卷编排,所收文书种类繁多,包括“问刑条议”“人命首议”“人命榜示”“人命申详”“人命条约”“人命私议”“人命条议”“疑狱谳词”“自缢批驳”“假命申详”“烧棺审语”“落水审语”“病死审语”“自尽审语”“两杀判词”“自刎判词”“疑狱申详”“奸狱四批”“奸狱驳语”“逼杀批判”“老狱改议”“腹仇驳议”“冤狱审议”“误杀申详”“自杀判词”“威逼判词”“过失判词”“诈狱覆审”“保辜覆拟”“雇奴弑主”“男淫疑杀”“僧淫判杀”“孙复祖仇”“枉告伸冤”“认资杀良”“佃客自配”“救人自溺”“恶邻自缢”“围擒过杀”“搜索骇死”“挥鎌误中”“掉钹误中”“疯狂饰辞”“烟酒醉死”“批腰剜目”等,几乎涵盖传统司法中人命、奸情、盗贼、斗殴、威逼、过失、保辜、诬告等主要案类。
正文前的编纂说明是理解本书体例与旨趣的关键。说明称“批者上司之批判也,详者下县之中详也。申详吾东谓之牒报,批判吾东谓之题词也。批详之外有雷有驳有隶有拟,其体裁大略相似。有用四六骈语者,有草股认理者,总皆与雅精严,非如吾东题牒之鄙俚支杂为可厌也。”又指出“其或杂似俳语,有如戏弄者,阨薄之咎,非钦恤装叙之义也;其或官话文句,禄湿难通者,静究而求其例,皆可通也。”丁镛因此“取纂议稽亦等数道官之在上,此其总议也;次列批详诸文,以具象情,掌狱者庶有取焉”。这说明本书的编纂目的,是为朝鲜的司法官员提供中国司法文书的范本与参考,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和比较司法文献性质。
正文所收诸文,多围绕人命检验、证据认定、律例适用及司法程序展开。如佟国器《问刑条议》论“问刑则例以挥明慎事”,强调“在京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衙门,皆为法司”,“招者因问官审语而衍为犯人自招之词也”,“议要着违则法司得案律以正其非”;又列“人命条议七款”,涉及告人命状必要明问用何器殴某处、见今其处斜伤长阔若干、某处圆伤横围若干,以及致命伤与必死之处、检验限期、仵作喝报、共殴定首犯、告辜限期、仵作作弊、人命重案起解等。徐斯适《人命首议》论“天地之应惟在好生,律文之严最重人命”,批评贪官“但见词属人命,无论为真为假,一阅私喜以为奇货可居”,又论“假命奸赖律有明条”,主张对诬赖者按法反坐。陈秉直《人命榜示》禁“妄报”,指出“地方人命无论真伪,保甲豪诈不逊即行申报,以致小民生者拖累,死者暴露”,规定惟真正谋故殴杀方许保甲具实申报,投河自缢路倒失脚落水等项许尸亲立时收掩殓埋,不许保甲妄报。李嗣京《人命申详》禁“委佐领”,强调“人命全凭初验,委官多至徇私”,主张正官必躬必亲,批评“州邑正官每二厌摄惮烦,人命初告不即躬行相验,辄委之丞簿对巡”,致使“衙胥仵作之流亦看起而雷索之”,临验时“仵作之口、委吏之手如傀儡登场,上下相蒙”。这些文字不仅保存了中国明清司法文书的实际面貌,也通过丁镛的“解曰”注释,为朝鲜读者解释了“批驳”“申详”“仵作”“保辜”“尸格”“检验”“反坐”等制度与术语,具有比较法制史与东亚司法文化交流的文献价值。
版本方面,本书为朝鲜钞本,前20页保留目录、编纂说明及正文卷四至卷六部分内容,书影、钤印可见,文字间有OCR残损、讹字及朝鲜文式汉文表达,但仍可辨其编纂体例与文书种类。朝鲜钞本流传较少,本书对研究朝鲜王朝对中国司法文书的接受、东亚律学交流、传统司法检验制度及朝鲜汉文文献的钞传形态,均具有较高的版本学与学术史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目录与正文看,本书主要选录中国明清时期有关人命、盗贼、奸情、狱讼等案件的批详、审语、判词、驳语、申详等司法文书,涉及佟国器《问刑条议》、徐斯适《人命首议》、陈秉直《人命榜示》、李嗣京《人命申详》、王士祯、周亮工、张能麟、颜尧揆、赵开雍、李嗣京、王仕云、张一魁、刘沛、赵最、倪长玕、赵进美、稽永福、周元、王阶、王度、胡非猷、刘沛、孙复祖、倪氏、赵氏、张氏、王氏、刘氏等众多官员与案件的批详文字。目录列“第四卷 批详”“第五卷 批详隽抄”“第六卷 批详隽抄三”,可见全书按卷编排,所收文书种类繁多,包括“问刑条议”“人命首议”“人命榜示”“人命申详”“人命条约”“人命私议”“人命条议”“疑狱谳词”“自缢批驳”“假命申详”“烧棺审语”“落水审语”“病死审语”“自尽审语”“两杀判词”“自刎判词”“疑狱申详”“奸狱四批”“奸狱驳语”“逼杀批判”“老狱改议”“腹仇驳议”“冤狱审议”“误杀申详”“自杀判词”“威逼判词”“过失判词”“诈狱覆审”“保辜覆拟”“雇奴弑主”“男淫疑杀”“僧淫判杀”“孙复祖仇”“枉告伸冤”“认资杀良”“佃客自配”“救人自溺”“恶邻自缢”“围擒过杀”“搜索骇死”“挥鎌误中”“掉钹误中”“疯狂饰辞”“烟酒醉死”“批腰剜目”等,几乎涵盖传统司法中人命、奸情、盗贼、斗殴、威逼、过失、保辜、诬告等主要案类。
正文前的编纂说明是理解本书体例与旨趣的关键。说明称“批者上司之批判也,详者下县之中详也。申详吾东谓之牒报,批判吾东谓之题词也。批详之外有雷有驳有隶有拟,其体裁大略相似。有用四六骈语者,有草股认理者,总皆与雅精严,非如吾东题牒之鄙俚支杂为可厌也。”又指出“其或杂似俳语,有如戏弄者,阨薄之咎,非钦恤装叙之义也;其或官话文句,禄湿难通者,静究而求其例,皆可通也。”丁镛因此“取纂议稽亦等数道官之在上,此其总议也;次列批详诸文,以具象情,掌狱者庶有取焉”。这说明本书的编纂目的,是为朝鲜的司法官员提供中国司法文书的范本与参考,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和比较司法文献性质。
正文所收诸文,多围绕人命检验、证据认定、律例适用及司法程序展开。如佟国器《问刑条议》论“问刑则例以挥明慎事”,强调“在京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衙门,皆为法司”,“招者因问官审语而衍为犯人自招之词也”,“议要着违则法司得案律以正其非”;又列“人命条议七款”,涉及告人命状必要明问用何器殴某处、见今其处斜伤长阔若干、某处圆伤横围若干,以及致命伤与必死之处、检验限期、仵作喝报、共殴定首犯、告辜限期、仵作作弊、人命重案起解等。徐斯适《人命首议》论“天地之应惟在好生,律文之严最重人命”,批评贪官“但见词属人命,无论为真为假,一阅私喜以为奇货可居”,又论“假命奸赖律有明条”,主张对诬赖者按法反坐。陈秉直《人命榜示》禁“妄报”,指出“地方人命无论真伪,保甲豪诈不逊即行申报,以致小民生者拖累,死者暴露”,规定惟真正谋故殴杀方许保甲具实申报,投河自缢路倒失脚落水等项许尸亲立时收掩殓埋,不许保甲妄报。李嗣京《人命申详》禁“委佐领”,强调“人命全凭初验,委官多至徇私”,主张正官必躬必亲,批评“州邑正官每二厌摄惮烦,人命初告不即躬行相验,辄委之丞簿对巡”,致使“衙胥仵作之流亦看起而雷索之”,临验时“仵作之口、委吏之手如傀儡登场,上下相蒙”。这些文字不仅保存了中国明清司法文书的实际面貌,也通过丁镛的“解曰”注释,为朝鲜读者解释了“批驳”“申详”“仵作”“保辜”“尸格”“检验”“反坐”等制度与术语,具有比较法制史与东亚司法文化交流的文献价值。
版本方面,本书为朝鲜钞本,前20页保留目录、编纂说明及正文卷四至卷六部分内容,书影、钤印可见,文字间有OCR残损、讹字及朝鲜文式汉文表达,但仍可辨其编纂体例与文书种类。朝鲜钞本流传较少,本书对研究朝鲜王朝对中国司法文书的接受、东亚律学交流、传统司法检验制度及朝鲜汉文文献的钞传形态,均具有较高的版本学与学术史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朝鲜王朝时期丁镛编纂的中国司法判词与公文选编,保存了明清时期人命、奸情、盗贼、斗殴等案件的批详、审语、判词、驳语等文书,对研究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律例适用与司法文书形态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大量“解曰”注释以朝鲜读者为对象,解释“批驳”“申详”“仵作”“保辜”“尸格”“检验”“反坐”等中国司法术语与制度,是研究朝鲜王朝对中国律学接受、东亚司法文化交流与比较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3. 所收佟国器、徐斯适、陈秉直、李嗣京、王士祯、周亮工、张能麟、颜尧揆等诸家批详,涉及人命检验、证据认定、诬告反坐、委官弊端、仵作作弊等具体问题,可补明清司法实践史与地方行政研究之不足。
4. 本书为朝鲜钞本,保留目录、编纂说明及朝鲜式汉文注释,对考察朝鲜汉文文献的钞传形态、编纂体例及中朝法律文献交流具有版本学与学术史意义。
2. 书中大量“解曰”注释以朝鲜读者为对象,解释“批驳”“申详”“仵作”“保辜”“尸格”“检验”“反坐”等中国司法术语与制度,是研究朝鲜王朝对中国律学接受、东亚司法文化交流与比较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3. 所收佟国器、徐斯适、陈秉直、李嗣京、王士祯、周亮工、张能麟、颜尧揆等诸家批详,涉及人命检验、证据认定、诬告反坐、委官弊端、仵作作弊等具体问题,可补明清司法实践史与地方行政研究之不足。
4. 本书为朝鲜钞本,保留目录、编纂说明及朝鲜式汉文注释,对考察朝鲜汉文文献的钞传形态、编纂体例及中朝法律文献交流具有版本学与学术史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为朝鲜王朝时期钞本,成书与钞写年代虽未详,但朝鲜王朝(1392—1910)整体在1911年(含)之前;本书内容所收中国司法文书亦均为明清时期文献。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适合中国法制史、东亚法律文化交流史、朝鲜王朝史、司法文书与律学文献研究者,古籍版本学与朝鲜汉文钞本研究爱好者,以及关注传统司法检验制度与判词文化的读者阅读参考。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正文前有编纂说明,署“冽水丁骕辑”,述批详之体例及编纂旨趣。
目录
本次前20页可见“钦钦新书目次”列第四卷、第五卷、第六卷,收录篇目包括:佟国器问刑条议、徐斯适人命首议、陈秉直人命榜示、李嗣京人命申详、七条通论、六条通论、人命条约、人命私议、人命条议、疑狱谳词、自缢批驳、假命申详、烧棺审语、落水审语、病死审语、自尽审语、两杀判词、自刎判词、疑狱申详、奸狱四批、奸狱驳语、逼杀批判、老狱改议、腹仇驳议、冤狱审议、误杀申详、自杀判词、威逼判词、过失判词、诈狱覆审、保辜覆拟、雇奴弑主、男淫疑杀、僧淫判杀、孙复祖仇、枉告伸冤、认资杀良、佃客自配、救人自溺、恶邻自缢、围擒过杀、搜索骇死、挥鎌误中、掉钹误中、疯狂饰辞、烟酒醉死、批腰剜目等。正文卷四可见佟国器问刑条议、七条通论;卷五可见徐斯适人命首议、陈秉直人命榜示、李嗣京人命申详等。后续篇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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