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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拟律差例》为朝鲜李朝丁镛所撰法律文献,前20页所见为朝鲜钞本,内容主要围绕杀人罪的律例分类、量刑等差及清代成案展开,兼具律学考辨与案例汇编性质。卷端题“洌水 丁镛 韜 擬律差例一”,开篇即言“杀人者死,法如是足矣”,继而列举《大明律例》中死刑五等:一曰凌迟(不待时),二曰斩(不待时),三曰斩候(待时),四曰绞(不待时),五曰绞候(待时);又列流坐五等:一曰充军,二曰杖流,三曰杖徒(一年至三年),四曰杖责(六十至一百),五曰征银;并指出“又为奴重于充军”。作者随后比较朝鲜之法,称“吾东之法,其死者唯有打杀一法,其生者唯有寻配一法,疏略甚矣”,认为朝鲜刑律过于简略,而中国律例繁密,可资参考。
书中将杀人罪总分为六种:一曰谋杀(同谋杀人),二曰故杀(故意杀人),三曰斗杀(因斗殴而杀人),四曰戏杀(因嬉戏而杀伤人),五曰误杀(误杀旁人),六曰过杀(过失杀人,即耳目思虑所不及)。作者又约括为三等:上曰故杀,下曰误杀,而“可上可下、疑而难决者,斗杀耳”。这一分类既承袭《大明律》与清代律例的罪名体系,又体现出作者对“故”“误”“斗”之间界限的辨析。书中大量摘录乾隆、嘉庆朝刑部成案,以说明“首从之别”“故误之判”“疯狂之察”“谋杀之误”等具体量刑差异。如“首从之别”引嘉庆二年沈庭贤案、嘉庆八年云南建水县普尚文案,说明共殴致死中下手轻重与首从认定;“自他之分”引乾隆直隶丰润县邹明远案、福建骆苍案、江苏陈裕章案等,辨析自殴、他殴、误伤、威逼等情节;“故误之判”引直隶李珍掷石打牛误伤李玉根案、王开阁与乔十共锯树误伤乔十案、黄中著与程明世酒后拉扯致跌案、王明亮拾柴误伤谢绍业案、王永潮与张汉云同猎误铳张汉云案、周张氏抱子索房价被推跌致子死案、徐张贵淘井桶落伤父案、刘保国父杀其冢劝慰致父失跌案、李红骆黑夜疑贼误伤其母案、周菊同掷刀误中继祖母张氏案、杨孔士义父裴茂秀案、李氏夺刀误伤其夫案、张周氏置信毒鼠误食案、某氏求欢不从失手伤夫案、乳母徐许氏压捫幼孩案、朱林翻草误伤幼孩周天生案、潘氏掷石误中万文秀案、陈文萃夺牛绳误伤陈宜先妻案、段朝有掷桶误伤王氏案、徐受宁赶贼误伤王杰案、龚居住捉人误伤谢光福案、陈廷蒙黑夜疑贼误砍陈奉礼案、陈柳男黑夜疑盗误砍期亲伯母潘氏案、樊大潮铳伤窃贼案、胡桂八夜入船舱被刘块五篙伤溺毙案、郑汝柱疯病入人家被捉殴伤致死案、林如材疯病赶牛被蒋怀远等殴伤致死案、刘玉疯病殴死刘成福案、董度全疯病杀三命并殴父案、设李氏疯病殴死本夫案等;又有“谋杀之误”引郑朝元置毒误中宋河凤夫妇案、李郑氏谋毒小李王氏误毙他人案、孙四谋毒孙国林误毙范士童范朝龙案等。每一案多先叙案情,再引律例,最后以“部驳”“改拟”“照例”等语说明刑部或上级衙门的复核意见,展现出清代成案在律例适用中的具体运作。作者在按语中亦时有比较朝鲜与中国法律之意,如谓“中国专尚法律而变泯诚近之变十倍于吾东,治拟极陈而柔勤之俗繁,垂光要其造罪亦不过拳打足踢之伤而已”,认为朝鲜风俗较淳、犯罪情节较轻,不必尽以中国五等之杀为法,反映出朝鲜李朝士人对中国律例既借鉴又有所取舍的态度。
版本方面,此本为朝鲜钞本,前20页文字存在OCR讹误、重复及残损,部分案例文字尚待校订。本书是研究朝鲜李朝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清代刑律成案在朝鲜传播与接受的重要文献,也是考察朝鲜汉文法律文书编纂形态与司法实践的珍贵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中将杀人罪总分为六种:一曰谋杀(同谋杀人),二曰故杀(故意杀人),三曰斗杀(因斗殴而杀人),四曰戏杀(因嬉戏而杀伤人),五曰误杀(误杀旁人),六曰过杀(过失杀人,即耳目思虑所不及)。作者又约括为三等:上曰故杀,下曰误杀,而“可上可下、疑而难决者,斗杀耳”。这一分类既承袭《大明律》与清代律例的罪名体系,又体现出作者对“故”“误”“斗”之间界限的辨析。书中大量摘录乾隆、嘉庆朝刑部成案,以说明“首从之别”“故误之判”“疯狂之察”“谋杀之误”等具体量刑差异。如“首从之别”引嘉庆二年沈庭贤案、嘉庆八年云南建水县普尚文案,说明共殴致死中下手轻重与首从认定;“自他之分”引乾隆直隶丰润县邹明远案、福建骆苍案、江苏陈裕章案等,辨析自殴、他殴、误伤、威逼等情节;“故误之判”引直隶李珍掷石打牛误伤李玉根案、王开阁与乔十共锯树误伤乔十案、黄中著与程明世酒后拉扯致跌案、王明亮拾柴误伤谢绍业案、王永潮与张汉云同猎误铳张汉云案、周张氏抱子索房价被推跌致子死案、徐张贵淘井桶落伤父案、刘保国父杀其冢劝慰致父失跌案、李红骆黑夜疑贼误伤其母案、周菊同掷刀误中继祖母张氏案、杨孔士义父裴茂秀案、李氏夺刀误伤其夫案、张周氏置信毒鼠误食案、某氏求欢不从失手伤夫案、乳母徐许氏压捫幼孩案、朱林翻草误伤幼孩周天生案、潘氏掷石误中万文秀案、陈文萃夺牛绳误伤陈宜先妻案、段朝有掷桶误伤王氏案、徐受宁赶贼误伤王杰案、龚居住捉人误伤谢光福案、陈廷蒙黑夜疑贼误砍陈奉礼案、陈柳男黑夜疑盗误砍期亲伯母潘氏案、樊大潮铳伤窃贼案、胡桂八夜入船舱被刘块五篙伤溺毙案、郑汝柱疯病入人家被捉殴伤致死案、林如材疯病赶牛被蒋怀远等殴伤致死案、刘玉疯病殴死刘成福案、董度全疯病杀三命并殴父案、设李氏疯病殴死本夫案等;又有“谋杀之误”引郑朝元置毒误中宋河凤夫妇案、李郑氏谋毒小李王氏误毙他人案、孙四谋毒孙国林误毙范士童范朝龙案等。每一案多先叙案情,再引律例,最后以“部驳”“改拟”“照例”等语说明刑部或上级衙门的复核意见,展现出清代成案在律例适用中的具体运作。作者在按语中亦时有比较朝鲜与中国法律之意,如谓“中国专尚法律而变泯诚近之变十倍于吾东,治拟极陈而柔勤之俗繁,垂光要其造罪亦不过拳打足踢之伤而已”,认为朝鲜风俗较淳、犯罪情节较轻,不必尽以中国五等之杀为法,反映出朝鲜李朝士人对中国律例既借鉴又有所取舍的态度。
版本方面,此本为朝鲜钞本,前20页文字存在OCR讹误、重复及残损,部分案例文字尚待校订。本书是研究朝鲜李朝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清代刑律成案在朝鲜传播与接受的重要文献,也是考察朝鲜汉文法律文书编纂形态与司法实践的珍贵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朝鲜李朝丁镛所撰法律文献,系统比较《大明律例》与朝鲜刑法的杀人罪分类、量刑等差,并大量摘录清代乾隆、嘉庆朝成案,是研究朝鲜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与清代刑律在朝鲜传播的重要资料。
2. 书中对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杀六种杀人罪的辨析,以及“首从之别”“故误之判”“疯狂之察”“谋杀之误”等专题的案例汇编,对研究传统东亚刑律的罪名体系、量刑逻辑与司法推理具有参考价值。
3. 此本为朝鲜钞本,保存了朝鲜汉文法律文书的编纂形态、按语体例及作者对中国律例的取舍态度,对考察朝鲜李朝汉文文献、司法实践与中朝法制比较具有版本学与文献学意义。
2. 书中对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杀六种杀人罪的辨析,以及“首从之别”“故误之判”“疯狂之察”“谋杀之误”等专题的案例汇编,对研究传统东亚刑律的罪名体系、量刑逻辑与司法推理具有参考价值。
3. 此本为朝鲜钞本,保存了朝鲜汉文法律文书的编纂形态、按语体例及作者对中国律例的取舍态度,对考察朝鲜李朝汉文文献、司法实践与中朝法制比较具有版本学与文献学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朝鲜钞本,内容引乾隆、嘉庆朝案例,成书年代在1911年以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朝鲜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史、中国传统刑律与案例法研究者;对清代成案、朝鲜汉文文献及东亚法律文化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前20页所见篇目包括:拟律差例一(总论杀人罪五等、流坐五等、六种杀人及三等约括)、首从之别、自他之分、故误之判、疯狂之察、谋杀之误等。各篇下引乾隆、嘉庆朝成案,如沈庭贤案、普尚文案、邹明远案、骆苍案、陈裕章案、郑朝元案、李郑氏案、孙四案、李珍案、王开阁案、黄中著案、王明亮案、王永潮案、周张氏案、徐张贵案、刘保国案、李红骆案、周菊同案、杨孔士案、李氏案、张周氏案、徐许氏案、朱林案、潘氏案、陈文萃案、段朝有案、徐受宁案、龚居住案、陈廷蒙案、陈柳男案、樊大潮案、胡桂八案、郑汝柱案、林如材案、刘玉案、董度全案、设李氏案等。因仅见前20页,全书总目及后文篇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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