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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要览 封面

海防要览

OB25000296
作者未详
出版社—
出版年清末(具体年未详)
版本未详(清末编译本)
时期明清
大类子部(思想)
详细分类子部·兵家
是否公版是
页数688 页
容量100.4 MB
文件 MD565831021ca3af7cd9393c37d309fef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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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海防要览》是一部清末编译的国际法著作,本次所见前20页内容主要围绕战争与和平的公法规则展开,涉及和约、局外中立、封锁、捕获、战利品、停兵等国际法议题。书中详细讨论了和约的订立与遵守、违约的后果、交还原物、割地让城须经国会公许、两国和好则捐除旧怨、局外商船与敌船保护、封港、登船稽查、局外货物、交战国的通商、招兵买船、假道、停兵、战利法院、捕获与夺回、民船捕虏等规则。例如,文中提到“和约所载如有违犯即为背约,受害之国责其遵守,或将本条废弃亦不遵行,或竟弃全约绝其和好,均不为过”;又论及“国君与邻国立约,无论君主民主及合众之国,遇有割地让城等事,必国会士民公许方可施行,倘国会不愿,虽已立约仍作废纸”,并引法国君主被擒与日耳曼立约分让国土、国会不愿其事竟寝为例。关于局外中立,书中规定“局外之国于战者属国仍可通商,其平时立约不许者仍不得行”,“交战国业已围城封港,局外之国断不准运货至彼贸易,违者将货入公”,并解释封港须“先用兵把守敌国海口断其出入”。书中还论及交战时局外商船往来海面,战者皆可登船稽查照验牌票,不服稽查恃强争拒者将船货一并入公;局外之货寄载战者船内被敌擄取,船主不认赔偿;交战时局外之国与战者仍可通商,惟所运之货有为军中所必需者,战者即可查取,仍将价值息银路费照数偿还;如装载兵丁及代寄信函则为干犯公法,船货一并入公。此外,书中详述交战国不得在局外地方招兵买粮修船制器及办理一切军旅之事,亦不许兵船停泊海口妄行,违者皆干犯公法;交战国经过局外地方必须先期假道,或许或否概听局外斟酌,战者不得怀怨,但不得偏许一国致生仇隙。关于停兵,书中规定“两国约定停兵若干日,限期未满断不准违约用兵”,并引罗马国与费国交战约日停兵、费国不待期满兴兵偷袭、罗马国仍待以礼遣使讨取被虏人物之例,说明“各公师公惟国君自置之产必俟和议成后方能让还”。书中还涉及战利法院审理夺货还货之案、商船被敌国捕虏及被海盗抢劫而他国兵船代为夺回者以三分之一充赏、二分归原主等规则。文中引用了多个西方历史案例,如丹国一千八百零四年丹英交战,丹国立法局外之船不得藉敌船保护,美国商船适借英船保护,丹国擄取入公,美国不服,各国公师评议会断丹国赔偿;又如一千八百十五年美国与普鲁士立约禁止民人捕虏,甫及四年又复删去。这些内容表明本书并非单纯的海防地理或军事技术书,而是侧重于海防相关的国际法、战争法与中立规则,旨在为晚清海防、外交和军事人员提供国际法参考。书中使用文言文翻译西方法学概念,如“公法”“局外”“封港”“战利法院”等,反映了晚清国际法知识的传播与接受。本次仅见前20页,内容为和约、局外中立、封锁、捕获等规则,未见序跋、目录、作者及刊刻信息。根据文本用词和引证案例,可推断为清末(1911年前)编译或编纂之作。由于信息有限,其具体成书背景、编者、版本源流尚待后续页面补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未详
本书作者未详,OCR前20页中未见作者署名、序跋或题名页信息。据文本内容、用词及所引西历纪年判断,应为清末(1911年前)编译或编纂之作,具体编者、译者及成书背景待考。

学术价值

1. 反映晚清国际法传播与海防思想,是研究近代国际法在中国接受与应用的重要文献。
2. 保存清末对战争法、中立法的翻译与理解,可资近代法律翻译史、中外法律交流史研究。
3. 书中引用丹国、美国、普鲁士等西方历史案例,对考察晚清知识分子如何借助国际法维护海防与外交权益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内容为清末编译,成书或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具体刊刻年未详,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适合国际法史、近代史、海防史、翻译史及晚清文献研究者阅读参考,也可供对近代中外法律交流感兴趣的读者使用。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本次未见目录,OCR内容为连续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