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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法纪实
书籍简介
本书为《奉天司法纪实》,崔家骏编,卷首有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许世英序,作于宣统元年岁在己酉十月。据序文,清末预备立宪,朝旨先后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分设审判厅,由东三省先行试办。奉天为陪都重地,又为各行省之楷模,时任总督徐世昌与巡抚唐绍仪、提法司使吴某等主持筹办,调许世英与前任高等检察长汪聘耕随同筹备。因事属创造、素无经验、边寒初启、人才尤希,许世英约集萧莲溪、程述之、廖星石三君共任其难,三君皆精于法学而久历京曹。抵奉后研究各国成规、厘订各项章则,历数阅月,于是年十二月朔日省垣高等审判检察厅及首县之地方初级各厅同时成立。此后抚顺、新民、营口各地方初级厅亦逐渐推广,商民控诉咸知新法之便利,外人诉讼事件亦多遵新章。序文还述及安东已开庭,铁岭、辽阳等处将次第开办;各省筹办新政,以奉省设立较先、规模略备,咨询章制函电交驰,实地调查使者踵至,爰蒐辑历年举办成绩,分为章制、文牍、判词、程式四项,摘选成编付梓印行,以供各省取求而备改良研究。
卷首“例言”说明编纂体例:一、蒐集两厅开办以来各项文卷,屏弃烦细,撷取紧要,间有琐屑足备一格者亦列入;二、编次首章制、次文牍、次判词、次程式,分为四编,各编细目以事分类;三、章制一门为办事之针导,特辑部院奏章并创订及改订各项规制,以示现时办法,其各项未尽之法令请俟之法部及立法者;四、文牍种类至夥,不以文式分而以事实别,计分设立及沿革、用人、经费、刑事、民事、交涉六种,其不能附入以上各项而又实有关系者别以杂类存之;五、判词一项征诸中国习惯,刑部历年现审及覆判各省案件有刑案汇览行世,所以便官吏之研究而示裁决之公平,兹汇编两年来之判词,民事分租佃、房产、田土、婚姻、亲族、嗣续、买卖、债负各项,刑事分死罪、遣军流徒罪、笞杖罪、酌办放免各项,同案而罪名互异者以首犯之罪名为主;六、票簿表签状片各种程式前无所师,开办以来逐渐创制,聊示雏形,海内宏达幸匡不逮;七、各厅统计早经遵章派员办理,惟表册程式至为繁赜,年月类别互有增损,应另辑成书,不列是编。
目次显示全书分四编:第一编章制,包括第一章官制、第二章办事章程、第三章办事规则;第二编文牍,包括第四章设立及沿革(厅图附)、第五章用人、第六章经费(表附)、第七章刑事、第八章民事、第九章交涉、第十章杂类;第三编判词,包括第十一章刑事、第十二章民事;第四编程式,包括第十三章审判厅、第十四章检察厅、第十五章两厅公用。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许世英序、例言、目录及第一编第一章官制开头部分。
正文第一编第一章“官制”收录法部等衙门奏拟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清单折,述总司核定官制王大臣奏定法部节略内开拟分裁判为四等:于京师置大理院为全国最高之裁判所,每省置高等审判厅,每县置地方审判厅,视县之大小分置乡谳局;其余直省大小民刑案件分别轻重明定审级,统归以上四等审判厅局审理;特设法部管理裁判所之增折裁并及调补法官等事务。折中详述初级审判厅取外国单独制以一承审官主之,地方审判厅于重罪为始审、于轻罪为第二审,取外国合议制以三承审官主之,高等审判厅于轻罪为终审、于重罪为第二审,大理院为终审。又附片奏请将各审判厅内附设之司直局正名为检察厅,于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内各置检察长并设检察官及录事,初级审判厅内但置检察官及书记生数人,不设录事。折后附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高等检察厅、直省高等审判厅、直省高等检察厅职官表,列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检察长、检察官等品秩与选任方式。本书保存了清末司法改革初期东三省试办审判厅的原始章制、文牍、判词与程式,对研究清末司法独立、审判厅制度、检察制度及地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例言”说明编纂体例:一、蒐集两厅开办以来各项文卷,屏弃烦细,撷取紧要,间有琐屑足备一格者亦列入;二、编次首章制、次文牍、次判词、次程式,分为四编,各编细目以事分类;三、章制一门为办事之针导,特辑部院奏章并创订及改订各项规制,以示现时办法,其各项未尽之法令请俟之法部及立法者;四、文牍种类至夥,不以文式分而以事实别,计分设立及沿革、用人、经费、刑事、民事、交涉六种,其不能附入以上各项而又实有关系者别以杂类存之;五、判词一项征诸中国习惯,刑部历年现审及覆判各省案件有刑案汇览行世,所以便官吏之研究而示裁决之公平,兹汇编两年来之判词,民事分租佃、房产、田土、婚姻、亲族、嗣续、买卖、债负各项,刑事分死罪、遣军流徒罪、笞杖罪、酌办放免各项,同案而罪名互异者以首犯之罪名为主;六、票簿表签状片各种程式前无所师,开办以来逐渐创制,聊示雏形,海内宏达幸匡不逮;七、各厅统计早经遵章派员办理,惟表册程式至为繁赜,年月类别互有增损,应另辑成书,不列是编。
目次显示全书分四编:第一编章制,包括第一章官制、第二章办事章程、第三章办事规则;第二编文牍,包括第四章设立及沿革(厅图附)、第五章用人、第六章经费(表附)、第七章刑事、第八章民事、第九章交涉、第十章杂类;第三编判词,包括第十一章刑事、第十二章民事;第四编程式,包括第十三章审判厅、第十四章检察厅、第十五章两厅公用。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许世英序、例言、目录及第一编第一章官制开头部分。
正文第一编第一章“官制”收录法部等衙门奏拟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清单折,述总司核定官制王大臣奏定法部节略内开拟分裁判为四等:于京师置大理院为全国最高之裁判所,每省置高等审判厅,每县置地方审判厅,视县之大小分置乡谳局;其余直省大小民刑案件分别轻重明定审级,统归以上四等审判厅局审理;特设法部管理裁判所之增折裁并及调补法官等事务。折中详述初级审判厅取外国单独制以一承审官主之,地方审判厅于重罪为始审、于轻罪为第二审,取外国合议制以三承审官主之,高等审判厅于轻罪为终审、于重罪为第二审,大理院为终审。又附片奏请将各审判厅内附设之司直局正名为检察厅,于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内各置检察长并设检察官及录事,初级审判厅内但置检察官及书记生数人,不设录事。折后附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高等检察厅、直省高等审判厅、直省高等检察厅职官表,列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检察长、检察官等品秩与选任方式。本书保存了清末司法改革初期东三省试办审判厅的原始章制、文牍、判词与程式,对研究清末司法独立、审判厅制度、检察制度及地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是清末东三省试办审判厅的重要原始文献汇编,收录法部等衙门奏拟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清单折、办事章程、文牍、判词及程式,对研究清末司法独立改革、审判厅与检察厅制度、地方司法实践具有第一手史料价值。
2. 许世英序及例言详述奉天司法改革筹办经过、编纂体例与资料来源,可供研究清末预备立宪、东三省新政及近代司法制度转型参考。
2. 许世英序及例言详述奉天司法改革筹办经过、编纂体例与资料来源,可供研究清末预备立宪、东三省新政及近代司法制度转型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印行于宣统元年(1909年),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适用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制史、近代司法制度史、清末新政与东三省区域史研究者,法学与历史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审判厅制度、检察制度起源的读者。
序文信息
许世英序,宣统元年岁在己酉十月,署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
目录
- 序(许世英)
- 例言
- 第一编 章制
- 第一章 官制
- 第二章 办事章程
- 第三章 办事规则
- 第二编 文牍
- 第四章 设立及沿革(厅图附)
- 第五章 用人
- 第六章 经费(表附)
- 第七章 刑事
- 第八章 民事
- 第九章 交涉
- 第十章 杂类
- 第三编 判词
- 第十一章 刑事
- 第十二章 民事
- 第四编 程式
- 第十三章 审判厅
- 第十四章 检察厅
- 第十五章 两厅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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