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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法论 商法之部
国际民商法论 商法之部
| OB | 24003446 |
|---|---|
| 作者 | 买利(瑞士)原著;潘承锷译;夏曰琖校订(据版权页,待核)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08 |
| 版本 | 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六月出版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00 页 |
| 容量 | 73.1 MB |
| 文件 MD5 | 71d7b7837dd35242b45d7b136ca88ad0 |
书籍简介
《国际民商法论 商法之部》为清末译介国际民商法著作之商法部分,瑞士买利原著,长洲潘承锷译,嘉定夏曰琖校订(据版权页,待核),中国图书公司编译印行。封面题“國際民商法”“商法之部”,内文目录题“國際民商法論目次 商法之部”。版权页标明“光緒三十四年戊申六月出版”,即1908年出版;定價銀六角,印刷者、發行者均為中國圖書公司。源文件名标注1945年,与OCR版权页所見光绪三十四年出版信息不一致,出版年暂以OCR所見1908年为准,源文件名年份待核。
本书目录显示,商法之部共分三章:第一章国际商法,第二章手形法(即票据法),第三章海上法。第一章国际商法下分二十一节,包括总论、商法之抵触规定、商人之行为能力、外国商人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商事会社之行为能力、内国法对于商事会社之地位、法律上支店之地位、商号之保护、商法上法律关系所适用唯一之法律、商法上之卖买、无记名证券论、无记名证券之卖买、取引所之一切取引、取引所之差额取引、银行取引、各种商事会社所适用之法律、问屋契约及运送取扱契约、铁道之运送物品、内水之运送物品、保险契约、商法上之不法行为。第二章手形法下分总论、手形法之抵触规定、民法的手形法、手形能力、当事者于手形法之自主权、成立手形行为所适用唯一之法律、主手形义务者于法律上之地位、手形法上之代理、手形法上之保证、他所拂手形、手形法上之方式规定、于溯及之诉所必要之行为、因于不可抗力而拒绝证书之不能作成、法国手形支拂犹豫法之关于国际法的效用之争议、手形法上之市场法、手形诉讼及手形拘留之许否、手形法上之证据问题、手形之时效、小切手。第三章海上法下分总论、海上法上之本国法(即船籍国法)、船舶抵当权之设定、海上物品运送契约及海损、海上冲突、对于海上危险之契约。由此可知,本书以国际商法、票据法与海上法为三大板块,讨论各国商法异同时应适用何国法律,属于清末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交叉领域的译著。
正文第一章第一节“总论”开篇即讨论国际商法之定义,指出国际商法为商法、手形法及海上法之法律,当各国法例商律有相同或相异之处,限定各国管辖区域之合成法则;又可謂通商各国讲论彼此自有商法异同之何在。书中举例说明:二十岁之法兰西人在瑞士国负商法上义务时,法国以二十一岁为成年,瑞士以二十岁为成年;不同国籍之两船相冲突;德国商店之支店在瑞士国为商行为等,均须确定应适用何国商法。正文还讨论商法与国家性质、国际商法与国法民法分别研究、商惯习法之效力、取引所惯习、国家及县市町村不得为商人但得为商行为等,并引意大利商法第七条、德意志商法第四五二条、帝国银行及支店等例。第一节后列参考书目,包括Diena、V. Bar、Surville et Arthuys、Weiss、Bardessus、Massé、Lyon-Caen et Renault、Brinkmann-Endemann、Endemann、Thöl、Goldschmidt等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及商法著作。第二节“商法之抵触规定”讨论本国商法与外国商法有异同时如何适用,列举德国商法新旧法典、意大利商法第五八条、葡萄牙商法第四、五、六、一二、五五、一〇九及一一二条、瑞士债务法第二〇八条及第五一六条、日本商法等立法例,并论国家事业、私人之著述及佛耳登倍耳克王国商法草案第九九七条至第一〇〇四条等条文。第三节“商人之行为能力”讨论权利能力依法廷地法,行为能力有采属人法之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等,并举葡萄牙商法第一二条、法国民法第三条等。正文译名保留“手形”“取引所”“支拂”“小切手”等清末法律译语,反映了当时对大陆法系商法概念的译介方式。
本书为清末排印本,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使用繁体字,译名与今异,如“手形”即票据、“取引所”即交易所、“支拂”即支付、“小切手”即支票。作为清末国际民商法译著之商法部分,本书保存了当时国际商法、票据法、海上法的体系框架、外国立法例和参考书目,对研究清末西法东渐、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译介、法律术语演变及中国图书公司的法律出版具有文献参考价值。因本书为清末国际商法译著,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手形法、海上法各节及完整版权信息待补。
本书目录显示,商法之部共分三章:第一章国际商法,第二章手形法(即票据法),第三章海上法。第一章国际商法下分二十一节,包括总论、商法之抵触规定、商人之行为能力、外国商人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商事会社之行为能力、内国法对于商事会社之地位、法律上支店之地位、商号之保护、商法上法律关系所适用唯一之法律、商法上之卖买、无记名证券论、无记名证券之卖买、取引所之一切取引、取引所之差额取引、银行取引、各种商事会社所适用之法律、问屋契约及运送取扱契约、铁道之运送物品、内水之运送物品、保险契约、商法上之不法行为。第二章手形法下分总论、手形法之抵触规定、民法的手形法、手形能力、当事者于手形法之自主权、成立手形行为所适用唯一之法律、主手形义务者于法律上之地位、手形法上之代理、手形法上之保证、他所拂手形、手形法上之方式规定、于溯及之诉所必要之行为、因于不可抗力而拒绝证书之不能作成、法国手形支拂犹豫法之关于国际法的效用之争议、手形法上之市场法、手形诉讼及手形拘留之许否、手形法上之证据问题、手形之时效、小切手。第三章海上法下分总论、海上法上之本国法(即船籍国法)、船舶抵当权之设定、海上物品运送契约及海损、海上冲突、对于海上危险之契约。由此可知,本书以国际商法、票据法与海上法为三大板块,讨论各国商法异同时应适用何国法律,属于清末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交叉领域的译著。
正文第一章第一节“总论”开篇即讨论国际商法之定义,指出国际商法为商法、手形法及海上法之法律,当各国法例商律有相同或相异之处,限定各国管辖区域之合成法则;又可謂通商各国讲论彼此自有商法异同之何在。书中举例说明:二十岁之法兰西人在瑞士国负商法上义务时,法国以二十一岁为成年,瑞士以二十岁为成年;不同国籍之两船相冲突;德国商店之支店在瑞士国为商行为等,均须确定应适用何国商法。正文还讨论商法与国家性质、国际商法与国法民法分别研究、商惯习法之效力、取引所惯习、国家及县市町村不得为商人但得为商行为等,并引意大利商法第七条、德意志商法第四五二条、帝国银行及支店等例。第一节后列参考书目,包括Diena、V. Bar、Surville et Arthuys、Weiss、Bardessus、Massé、Lyon-Caen et Renault、Brinkmann-Endemann、Endemann、Thöl、Goldschmidt等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及商法著作。第二节“商法之抵触规定”讨论本国商法与外国商法有异同时如何适用,列举德国商法新旧法典、意大利商法第五八条、葡萄牙商法第四、五、六、一二、五五、一〇九及一一二条、瑞士债务法第二〇八条及第五一六条、日本商法等立法例,并论国家事业、私人之著述及佛耳登倍耳克王国商法草案第九九七条至第一〇〇四条等条文。第三节“商人之行为能力”讨论权利能力依法廷地法,行为能力有采属人法之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等,并举葡萄牙商法第一二条、法国民法第三条等。正文译名保留“手形”“取引所”“支拂”“小切手”等清末法律译语,反映了当时对大陆法系商法概念的译介方式。
本书为清末排印本,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使用繁体字,译名与今异,如“手形”即票据、“取引所”即交易所、“支拂”即支付、“小切手”即支票。作为清末国际民商法译著之商法部分,本书保存了当时国际商法、票据法、海上法的体系框架、外国立法例和参考书目,对研究清末西法东渐、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译介、法律术语演变及中国图书公司的法律出版具有文献参考价值。因本书为清末国际商法译著,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手形法、海上法各节及完整版权信息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译介国际民商法商法之部的专门著作,按国际商法、手形法、海上法三章展开,对研究清末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知识体系、外国商法译介具有文献价值。
2. 正文讨论商法抵触规定、商人行为能力、商事会社、支店、商号保护、无记名证券、取引所、银行取引、保险契约及手形法、海上法等问题,并列举德、意、葡、瑞士、日等国立法例,可供研究近代比较商法与国际私法学术史参考。
3. 本书保留“手形”“取引所”“支拂”“小切手”等清末法律译语,并附参考书目,对考察清末法律术语形成、大陆法系商法概念汉译及中国图书公司法律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2. 正文讨论商法抵触规定、商人行为能力、商事会社、支店、商号保护、无记名证券、取引所、银行取引、保险契约及手形法、海上法等问题,并列举德、意、葡、瑞士、日等国立法例,可供研究近代比较商法与国际私法学术史参考。
3. 本书保留“手形”“取引所”“支拂”“小切手”等清末法律译语,并附参考书目,对考察清末法律术语形成、大陆法系商法概念汉译及中国图书公司法律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版权页标明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六月出版,即1908年,在1911年(含)以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译者、校订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国际私法史、商法史研究者;清末西法东渐与法律译介研究者;国际商法、票据法、海上法及比较法研究者;法律术语学与近代出版史研究者;对清末国际民商法译著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商法之抵触规定
第三节 商人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外国商人法律上地位之平等
第五节 商事会社之行为能力
第六节 内国法对于商事会社之地位
第七节 法律上支店之地位
第八节 商号之保护
第九节 商法上法律关系所适用唯一之法律
第十节 商法上之卖买
第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论
第十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卖买
第十三节 取引所之一切取引
第十四节 取引所之差额取引
第十五节 银行取引
第十六节 各种商事会社所适用之法律
第十七节 问屋契约及运送取扱契约
第十八节 铁道之运送物品
第十九节 内水之运送物品
第二十节 保险契约
第二十一节 商法上之不法行为
第二章 手形法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手形法之抵触规定
第三节 民法的手形法
第四节 手形能力
第五节 当事者于手形法之自主权
第六节 成立手形行为所适用唯一之法律
第七节 主手形义务者于法律上之地位
第八节 手形法上之代理
第九节 手形法上之保证
第十节 他所拂手形
第十一节 手形法上之方式规定
第十二节 于溯及之诉所必要之行为
第十三节 因于不可抗力而拒绝证书之不能作成
第十四节 法国手形支拂犹豫法之关于国际法的效用之争议
第十五节 手形法上之市场法
第十六节 手形诉讼及手形拘留之许否
第十七节 手形法上之证据问题
第十八节 手形之时效
第十九节 小切手
第三章 海上法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海上法上之本国法(即船籍国法)
第三节 船舶抵当权之设定
第四节 海上物品运送契约及海损
第五节 海上冲突
第六节 对于海上危险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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