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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粹编 国法学
书籍简介
《法政粹编 国法学》为罗杰编辑,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日本明治三十九年)在东京由池田九段印刷所印行,属“法政粹编”之一种。封面题“法政粹编(国法学奥附)”,正文卷端题“长沙罗杰编辑”。本次OCR提取前20页,可见封面、版权信息、卷首叙论、目次及绪言、第一编国家概说部分正文,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叙论以世界政体为切入点,称“世界之政体三:一君治国,二贵族国,三公治国”,并谓铲除阶级之潮流下贵族国行将绝迹,惟君治、公治二种政体对峙于二十世纪,而其进化者莫如将治者、被治者范于宪法之内,即所谓国法之一部。叙论强调国法为形式,形式所含精神在“爱”,治者与被治者互爱,且共爱其国,使国家自由活动以独立于世界;又举立宪之国被治者有立法权、监财权,有服兵及纳税义务,并论互守秩序、谋幸福之责任。叙论还引孔子区人物、判亲疏之说,及日本加藤氏谓孔子祖述尧舜、书始唐虞即精神宪法,孟子“启腹杀人,皋陶执之”见司法独立精神,“谋及庶人”“乡士”“三占从二”见贵族众庶议院精神,“一日万几,岳牧周咨”见政府合议执行精神;又引日本徂徕氏“爱之现象”达于君为礼、达于臣为忠等说,以明忠礼皆本于爱。叙论末述编纂缘起,称游学东瀛,寄心法政,渊源师说,参酌群言,成《国法学研究录》一卷,书分三编,大摭罗引各国国法以资比较,并寄望诱发全国爱国心、保护天赋权利、分担责任,实验孔子大同之抱。
据目次,全书分绪言、第一编“国家概说”、第二编“国家有象成素”、第三编“国家无象成素”。绪言含“学”之定义与界说、“国法学”之意义、界别及研究国法学之倾向。第一编国家概说列国家之定义、国家成立之要素、非国家之人类团体、国家之性质、国家志向之疑问及解决、国家之渊源(诸家学说及解决);国家之种别列国权掌执之概念、国权掌执之流别(总说、公治国、贵族国、君权国、复杂之组织)、国家缔结之流别(国际法与国法缔结之别);国法列国法之趣意、国法与国家本身之关系、公法私法之界说、权利义务、人格、公法界之权利义务;国法进化史列抽象的说明、比较的说明(英、美、法、普、德、东洋)。第二编国家有象成素列元首(地位、国权继承、掌握国权之终止)、国权所及之土地、国民(意义、团体、阶级之现实及由来评决)。第三编国家无象成素列统治权所在(事实的法律的区别、疑问及评决、界限、国家总揽机关)、非总揽机关之机关(直接机关:议会、裁判所、政府;间接机关:地方自治制度、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统治权之活动(系统、总揽作用、行政作用、立法作用、司法作用)及结论。
正文绪言论“学”之定义,强调精确知识及互相关系之精确知识连贯而成系统;论法学为研究社会现象中关于外部组织、互相规律之部分;国法学为研究关于国家纯粹之法理,析言统治组织与统治作用;又辨国法学与政治学界限,称国法学为狭义国法学,除去刑法学、诉讼法学及行政学;研究倾向分普通研究与特别研究,引日本副岛氏说,谓普通国法学比较研究实在各国之法,特别国法学论一国固有历史国体。第一编第一章“国家之定义”开篇称“国家者人类在一定之土地有统一的组织而贮在能发拨继续之共同团体”。整体而言,本书以近代国法学体系为框架,兼采东西学说,结合中国经史与日本法学资源,对研究清末国法学输入、法政教材编纂及近代国家学、宪法学知识转型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叙论以世界政体为切入点,称“世界之政体三:一君治国,二贵族国,三公治国”,并谓铲除阶级之潮流下贵族国行将绝迹,惟君治、公治二种政体对峙于二十世纪,而其进化者莫如将治者、被治者范于宪法之内,即所谓国法之一部。叙论强调国法为形式,形式所含精神在“爱”,治者与被治者互爱,且共爱其国,使国家自由活动以独立于世界;又举立宪之国被治者有立法权、监财权,有服兵及纳税义务,并论互守秩序、谋幸福之责任。叙论还引孔子区人物、判亲疏之说,及日本加藤氏谓孔子祖述尧舜、书始唐虞即精神宪法,孟子“启腹杀人,皋陶执之”见司法独立精神,“谋及庶人”“乡士”“三占从二”见贵族众庶议院精神,“一日万几,岳牧周咨”见政府合议执行精神;又引日本徂徕氏“爱之现象”达于君为礼、达于臣为忠等说,以明忠礼皆本于爱。叙论末述编纂缘起,称游学东瀛,寄心法政,渊源师说,参酌群言,成《国法学研究录》一卷,书分三编,大摭罗引各国国法以资比较,并寄望诱发全国爱国心、保护天赋权利、分担责任,实验孔子大同之抱。
据目次,全书分绪言、第一编“国家概说”、第二编“国家有象成素”、第三编“国家无象成素”。绪言含“学”之定义与界说、“国法学”之意义、界别及研究国法学之倾向。第一编国家概说列国家之定义、国家成立之要素、非国家之人类团体、国家之性质、国家志向之疑问及解决、国家之渊源(诸家学说及解决);国家之种别列国权掌执之概念、国权掌执之流别(总说、公治国、贵族国、君权国、复杂之组织)、国家缔结之流别(国际法与国法缔结之别);国法列国法之趣意、国法与国家本身之关系、公法私法之界说、权利义务、人格、公法界之权利义务;国法进化史列抽象的说明、比较的说明(英、美、法、普、德、东洋)。第二编国家有象成素列元首(地位、国权继承、掌握国权之终止)、国权所及之土地、国民(意义、团体、阶级之现实及由来评决)。第三编国家无象成素列统治权所在(事实的法律的区别、疑问及评决、界限、国家总揽机关)、非总揽机关之机关(直接机关:议会、裁判所、政府;间接机关:地方自治制度、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统治权之活动(系统、总揽作用、行政作用、立法作用、司法作用)及结论。
正文绪言论“学”之定义,强调精确知识及互相关系之精确知识连贯而成系统;论法学为研究社会现象中关于外部组织、互相规律之部分;国法学为研究关于国家纯粹之法理,析言统治组织与统治作用;又辨国法学与政治学界限,称国法学为狭义国法学,除去刑法学、诉讼法学及行政学;研究倾向分普通研究与特别研究,引日本副岛氏说,谓普通国法学比较研究实在各国之法,特别国法学论一国固有历史国体。第一编第一章“国家之定义”开篇称“国家者人类在一定之土地有统一的组织而贮在能发拨继续之共同团体”。整体而言,本书以近代国法学体系为框架,兼采东西学说,结合中国经史与日本法学资源,对研究清末国法学输入、法政教材编纂及近代国家学、宪法学知识转型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法政粹编”之一,以近代国法学体系分编叙述国家概说、国家有象成素、国家无象成素,可供研究清末国法学输入、法政教材编纂与近代国家学知识转型参考。
2. 卷首叙论及绪言保留编者以孔子、孟子、日本加藤氏、徂徕氏等论国法精神、宪法、议院、司法独立与合议执行的论述,有助于了解清末法政学人融通经史与西方法政概念的思路。
3. 目次及正文涉及国家定义、国权掌执、国法进化、元首、国民、统治权、议会、政府、地方自治等专题,对查考近代中国国法学课程结构与概念译介具有文献价值。
2. 卷首叙论及绪言保留编者以孔子、孟子、日本加藤氏、徂徕氏等论国法精神、宪法、议院、司法独立与合议执行的论述,有助于了解清末法政学人融通经史与西方法政概念的思路。
3. 目次及正文涉及国家定义、国权掌执、国法进化、元首、国民、统治权、议会、政府、地方自治等专题,对查考近代中国国法学课程结构与概念译介具有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成书年或出版年在1911年前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最终结论: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近代中国法制史与政治思想史研究者,宪法学与国家学研究者,清末法政文献整理者,以及关心近代中国法政知识转型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叙论,论世界政体分君治国、贵族国、公治国,述国法之形式与精神在“爱”,治者与被治者互爱并共爱其国;举被治者立法权、监财权、服兵纳税义务;引孔子、日本加藤氏、徂徕氏等说,论孔孟精神与宪法、议院、合议执行之关系;叙编纂缘起称“游学东瀛,寄心兹法,渊源师说,参酌群言,用成国法学研究录一卷,书分三编,大摭罗引各国国法以资比较”。
目录
绪言
第一章 学
第一节 学之定义
第二节 学之界说
第二章 国法学
第一节 法学之意义
第二节 国法学之意义
第三节 国法学之界别
第四节 研究国法学之倾向
第一编 国家概说
第一章 国家
第一节 国家之定义
第二节 国家成立之要素
第三节 非国家之人类团体
第四节 国家之性质
第五节 国家志向之疑问及解决
第六节 国家之渊源
第二章 国家之种别
第一节 国权掌执之概念
第二节 国权掌执之流别
第三节 国家缔结之流别
第三章 国法
第一节 国法之趣意
第二节 权利义务
第三节 公法界之权利义务
第四章 国法进化史
第一节 抽象的说明
第二节 比较的说明
第二编 国家有象成素
第一章 元首
第二章 国权所及之土地
第三章 国民
第三编 国家无象成素
第一章 统治权所在
第二章 非总揽机关之机关
第三章 统治权之活动
第四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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