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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丛书 下 封面

英国宪政丛书 下

OB24003439
作者汪大燮编
生卒年1859—1929
出版社—
出版年1911
版本清末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本(具体版次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职官)
是否公版是
页数349 页
容量78.3 MB
文件 MD50a47d2e8016536c7842c90c696941a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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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汪大燮编《英国宪政丛书 下》,封面题“考察英国宪政大臣 汪伯唐星使编纂 英国宪政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藏版,1911年(宣统三年)出版。封面另有“英国宪政丛书”及英文题名,正文题“英国会通考”。卷首例言说明编纂旨趣:国会于宪法中居最要之地位,英国国会源流既长、规制尤备,故颜曰“国会通考”;英国国会为各国之鼻祖,成立六百余年,论国会者必详考历史以观渐进迭更之成迹,然史书浩繁,本书所述仅及现行规则,援引史事处祇以明其所以然之理;英国议论国会之书汗牛充栋,本书时或采摭名词以资研究,事实明显者则概付阙如;国会云者代表全国之义,以君主为首而统及贵族民庶两院,故发端于国会定义;国务要职在于立法,英国国会立法权与他国议院不同,故次以国会地位;君主为国會之元首,故次及君主;议院合两院而言,分则贵族院、民庶院,故以二章次之;两院议员之外设官吏以助之,故述议院职官;议院有特别之权利,故次以议院之权利;国会之职最要者在立法,故述立法大略;人事日赜,国会之事日多,故述干事司;三权分立之说不行于英国,故次以国会与政府及法廷之关系;国会立法近行于三岛远及属地为明国会权力,故述国会与属地之关系;欧美宪法规则互歧,略就一二要事论之篇末。据目录,全书十四章:第一章国会之定义,第二章国会之地位(含总则、国会立法之最高权、国会之外别无立法权三节),第三章君主(含君统、君主征集及遣散议院之权、君主与议院通讯之权、君主之立法权四节),第四章议院之征集及遣散(含征集之历史、征集之诰敕、开院之礼制、君主之演说及答辞、停会闭会散会五节),第五章贵族院之组织(含人数、封锡、召集、入院方法、不合格者五节),第六章民庶院之组织(含人数、议员资格、选举者资格、选举之不合格者、选举法五节),第七章议院之职官(含贵族院职官、民庶院职官二节),第八章议院之权利(含总则、贵族院权利、民庶院权利三节),第九章立法之大略(含议事总则、公案之议决、私案之议决、财政案四节),第十章议院之干事司(含全院、经常、选派、联合四节),第十一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含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内阁对于立法之权力、议院对于行政之权力三节),第十二章国会与法廷之关系(含立法司法之分、法廷之立法权、国会之司法权三节),第十三章国会与属地之关系(含各种属国、印度等节),第十四章英国国会与他国之比较(含宪法之更改、议院政府等节)。正文前20页可见第一章国会之定义及第二章国会之地位部分。第一章开宗明义,谓英国国会合君主、贵族院、民庶院三原质以成之,按法学家言,君主实为国会之一部分,盖英国宪法有特殊于各国者,各国多以国会为主权之一体,而英国则主权即在国会,谓万法皆于是焉立于是焉废也,顾立法废法之事非经君主之署诺不为功,故君主与两院皆国会之要素。第二章论国会之地位,总则谓国会者主权之所在,一法之立国会立之,一法之废国会废之,舍是以外上而政府下而人民要不过能守法而已;又引卜勒斯登之言,谓国会之权至高而不可限量,其于法也制之定之伸之缩之改革更新而解释之,无论神道人道民事刑事陆军海军,凡物之可以名称者皆国会之力所能及,其权足以规定君统、限制宗教、变定国宪且更易国会自身之宪法,凡非人力所不能为者则皆国会之所能为;又引底郎姆之言,谓英国法学家有精言焉,则国会无所不能为,所不能者易弁而钗易钗而弁耳。第二节论国会立法之最高权,详述国会七年律之始末以明国会立法权,并驳论者以国会为代理人、夺主权为不可训之说,谓英之国会非代理人,一国主权之所在也,主权所在靡不可为,故七年律正所以证明国会真实之地位而于所谓国会立法之最高权正一绝确证据;又论国会之于个人私权亦有权整理规画,如使为人子者席财产于父母在堂之年、未及岁者备人格、已死之叛人国会可伸其罚、异邦羁旅国会可易其籍等,并论国会立法权之三种限制说(不违背道德、不侵及君权、不为前此国会所限)皆臆断无当于法理,法理维何则国会之立法权固最高而无所限量是已。第三节国会之外别无立法权,分论君主、议院、国民、裁判所,谓合君主贵族院民庶院三原质而立法权于是乎操之,分是三者而各使卓然自立则立法权不属焉,故君主而无两院以助之、两院而无君主以许之则皆无立法权;又述议院规则非国法而其权力足以范围一议院之内,国民之权仅及选举而非能立法废法,裁判所所定之法为副法而国会所定之法主法,国会得而更易废黜之。本书为清末考察英国宪政的重要成果,系统介绍英国国会制度之定义、地位、君主、两院组织、职官、权利、立法程序、与政府法廷属地关系及与他国比较,对研究清末宪政运动、英国国会制度及近代中国对西方政制的认识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汪大燮编
1859—1929
汪大燮(1859—1929),字伯唐,浙江钱塘人,清末民初外交官、政治家。曾任清政府驻英、驻日公使,考察英国宪政大臣,后历任民国教育总长、交通总长、外交总长、国务总理等职。本书为其中考察英国宪政期间编纂的宪政丛书之下册,介绍英国国会制度。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考察英国宪政大臣汪大燮编纂的宪政丛书下册,系统介绍英国国会之定义、地位、君主、两院组织、职官、权利、立法程序及与政府法廷属地关系,对研究清末宪政运动、英国国会制度及近代中国对西方政制的认识具有史料参考价值。
2. 书中例言、目录及正文保留清末士人对英国宪政的观察与编译体例,可供研究近代中国宪政思想、法律编译与政治制度史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1年(宣统三年),在1911年(含)之前,适用P0规则,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史、清末宪政运动史、英国政治制度史、法律史研究者;对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政认识与编译文献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例言,说明本书编纂旨趣:国会于宪法中居最要之地位,英国国会源流既长、规制尤备,故颜曰“国会通考”;英国国会为各国之鼻祖,成立六百余年,论国会者必详考历史以观渐进迭更之成迹,然史书浩繁,本书所述仅及现行规则,援引史事处祇以明其所以然之理;英国议论国会之书汗牛充栋,本书时或采摭名词以资研究,事实明显者则概付阙如;国会云者代表全国之义,以君主为首而统及贵族民庶两院,故发端于国会定义;国务要职在于立法,英国国会立法权与他国议院不同,故次以国会地位;君主为国會之元首,故次及君主;议院合两院而言,分则贵族院、民庶院,故以二章次之;两院议员之外设官吏以助之,故述议院职官;议院有特别之权利,故次以议院之权利;国会之职最要者在立法,故述立法大略;人事日赜,国会之事日多,故述干事司;三权分立之说不行于英国,故次以国会与政府及法廷之关系;国会立法近行于三岛远及属地为明国会权力,故述国会与属地之关系;欧美宪法规则互歧,略就一二要事论之篇末。

目录

例言 第一章 国会之定义 第二章 国会之地位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国会立法之最高权  第三节 国会之外别无立法权 第三章 君主  第一节 君统  第二节 君主征集及遣散议院之权  第三节 君主与议院通讯之权  第四节 君主之立法权 第四章 议院之征集及遣散  第一节 征集之历史  第二节 征集之诰敕  第三节 开院之礼制  第四节 君主之演说及答辞  第五节 停会闭会散会 第五章 贵族院之组织  第一节 贵族院之人数  第二节 贵族院之封锡  第三节 贵族之召集  第四节 贵族入院之方法  第五节 贵族之不合格者 第六章 民庶院之组织  第一节 民庶院之人数  第二节 议员之资格  第三节 选举者之资格  第四节 选举之不合格者  第五节 选举法 第七章 议院之职官  第一节 贵族院之职官  第二节 民庶院之职官 第八章 议院之权利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贵族院之权利  第三节 民庶院之权利 第九章 立法之大略  第一节 议事之总则  第二节 公案之议决  第三节 私案之议决  第四节 财政案 第十章 议院之干事司  第一节 全院之干事司  第二节 经常之干事司  第三节 选派之干事司  第四节 联合之干事司 第十一章 国会与政府之关系  第一节 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  第二节 内阁对于立法之权力  第三节 议院对于行政之权力 第十二章 国会与法廷之关系  第一节 立法司法之分  第二节 法廷之立法权  第三节 国会之司法权 第十三章 国会与属地之关系  第一节 各种属国  第三节 印度 第十四章 英国国会与他国之比较  第一节 宪法之更改  第二节 议院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