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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章分类辑要 卷四 交际门
书籍简介
本书为《约章分类辑要》卷四“交际门”,题蔡乃煌纂,源文件名标注为1900年。卷首目录题“约章分类辑要卷四上目录 交际门”,下分仪文类条约、设官类、遣使类等,所列条目涉及中俄、中英、中美、中法、中布、中德、中丹、中荷、中日斯巴尼亚、中比、中义、中奥、中秘、中巴、中葡等约章条款,内容围绕中外官员往来行文、会晤礼仪、设官驻使、公文程式、领事职权、边务交涉等展开,属于清末外交条约中“交际门”一类条款的分类汇编。
从可见目录看,仪文类条约列恰克图市约第三条、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六条、俄约末段、俄续约第九条之一至之五、俄续约第十一条、俄续约第十三条之一、中俄改订条约第十条、英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会议缅甸条款之一、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第八款、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一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设官类列中俄改订条约第十一条、英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遣使类列烟台会议条款第二端之一、会议缅甸条款之一、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第八款、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美约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法约第四款、第五款、法续约第一款、布约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款、德续约第八款、德国胶州湾租约第一端之第一款、丹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荷兰约第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一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目录后正文可见“约章分类辑要卷四上 交际门 仪文类条约”,逐条摘录条约原文,如恰克图市约第三条关于守边官恭顺礼、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六条关于两国往来寻常事件行文用营务处图记、俄续约第九条之二至之五关于库伦办事大臣与俄国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往来行文、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与恰克图部员行文、将军总督往来行文按天津第二条约彼此平等、边界紧要事件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院办理等;俄续约第十一条关于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及回投;俄续约第十三条关于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与中国军机处互相行文;中俄改订条约第十一条关于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与地方官往来用公文、会晤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贸易事端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等;英约第五十款关于大英君主钦差大臣驻京及觐见大清皇上礼仪、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公馆、地方官协同雇觅夫役等;英约第五十一款关于各式公文不得提书“夷”字;英约第五十二款关于英国兵船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一关于明定章程免起争论、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会商订礼节条款;会议缅甸条款之一关于缅甸十年派员呈进方物;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关于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及西藏文件递送印度由边务委员交付;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关于中国大臣与日斯巴尼亚国等大臣公文往来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三国均不得互相徵索礼物;第三十一条关于国书递达中国朝廷由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代奏;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一条关于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水师提督及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文武大宪以平行之礼相待、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不得禁阻、兵船损坏准修补;美约第四款关于美国驻华大臣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并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等往来等。整体而言,本书是清末分类辑录中外约章中交际门条款的资料汇编,集中反映当时中外交往中的礼仪、行文、设官、遣使等制度性规定,对研究近代中外关系、条约制度、外交礼仪及清末外交行政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可见目录看,仪文类条约列恰克图市约第三条、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六条、俄约末段、俄续约第九条之一至之五、俄续约第十一条、俄续约第十三条之一、中俄改订条约第十条、英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会议缅甸条款之一、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第八款、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一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设官类列中俄改订条约第十一条、英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遣使类列烟台会议条款第二端之一、会议缅甸条款之一、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第八款、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美约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法约第四款、第五款、法续约第一款、布约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款、德续约第八款、德国胶州湾租约第一端之第一款、丹约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款至第五十二款、荷兰约第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第四十八款、第五十一款、比约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一款、义约第五款、第十款、第五十款、第五十一款、奥约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十四款、秘约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七款、巴约第七款、第十五款、葡约第六款至第八款等。目录后正文可见“约章分类辑要卷四上 交际门 仪文类条约”,逐条摘录条约原文,如恰克图市约第三条关于守边官恭顺礼、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六条关于两国往来寻常事件行文用营务处图记、俄续约第九条之二至之五关于库伦办事大臣与俄国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往来行文、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与恰克图部员行文、将军总督往来行文按天津第二条约彼此平等、边界紧要事件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院办理等;俄续约第十一条关于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及回投;俄续约第十三条关于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与中国军机处互相行文;中俄改订条约第十一条关于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与地方官往来用公文、会晤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贸易事端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等;英约第五十款关于大英君主钦差大臣驻京及觐见大清皇上礼仪、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公馆、地方官协同雇觅夫役等;英约第五十一款关于各式公文不得提书“夷”字;英约第五十二款关于英国兵船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一关于明定章程免起争论、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会商订礼节条款;会议缅甸条款之一关于缅甸十年派员呈进方物;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关于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及西藏文件递送印度由边务委员交付;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关于中国大臣与日斯巴尼亚国等大臣公文往来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三国均不得互相徵索礼物;第三十一条关于国书递达中国朝廷由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代奏;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一条关于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水师提督及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文武大宪以平行之礼相待、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不得禁阻、兵船损坏准修补;美约第四款关于美国驻华大臣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并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等往来等。整体而言,本书是清末分类辑录中外约章中交际门条款的资料汇编,集中反映当时中外交往中的礼仪、行文、设官、遣使等制度性规定,对研究近代中外关系、条约制度、外交礼仪及清末外交行政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分类辑录中外约章中“交际门”条款的资料汇编,集中反映当时中外交往中的礼仪、行文、设官、遣使等制度性规定,可供研究近代中外关系、条约制度及清末外交行政参考。
2. 书中按仪文、设官、遣使等类编排,逐条摘录中俄、中英、中美、中法、中布、中德、中丹、中荷、中日斯巴尼亚、中比、中义、中奥、中秘、中巴、中葡等约章条款,便于查考清末中外交际制度的具体条约依据,对研究近代条约文本分类与外交惯例具有文献价值。
3. 所辑条款涉及中外官员往来行文、会晤礼仪、领事职权、边务交涉、觐见礼仪、公文程式等,反映了清末外交礼仪与行政运作的实际规范,可供研究近代外交礼仪史、条约史及清末外交制度史参考。
2. 书中按仪文、设官、遣使等类编排,逐条摘录中俄、中英、中美、中法、中布、中德、中丹、中荷、中日斯巴尼亚、中比、中义、中奥、中秘、中巴、中葡等约章条款,便于查考清末中外交际制度的具体条约依据,对研究近代条约文本分类与外交惯例具有文献价值。
3. 所辑条款涉及中外官员往来行文、会晤礼仪、领事职权、边务交涉、觐见礼仪、公文程式等,反映了清末外交礼仪与行政运作的实际规范,可供研究近代外交礼仪史、条约史及清末外交制度史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源文件名标注出版年为1900年,在1911年(含)之前,依据P0规则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史、近代中外关系史、条约制度史、清末外交史研究者;对清末约章汇编、外交礼仪及中外交际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约章分类辑要卷四上目录
交际门
仪文类条约
恰克图市约第三条
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六条
俄约末段
俄续约第九条之一
俄续约第九条之二
俄续约第九条之三
俄续约第九条之四
俄续约第九条之五
俄续约第十一条
俄续约第十三条之一
中俄改订条约第十条
英约第三款
英约第五款
英约第七款
英约第五十款
英约第五十一款
英约第五十二款
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
会议缅甸条款之一
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
续议藏印条款第八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
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一条
美约第四款
美约第七款
美约第八款
美约第九款
法约第四款
法约第五款
法续约第一款
布约第三款
布约第四款
布约第五款
布约第三十款
德续约第八款
德国胶州湾租约第一端之第一款
丹约第三款
丹约第五款
丹约第七款
丹约第十款
丹约第五十款
丹约第五十一款
丹约第五十二款
荷兰约第一款
荷兰约第十三款
荷兰约第十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十八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五十一款
比约第五款
比约第七款
比约第八款
比约第九款
比约第四十一款
义约第五款
义约第十款
义约第五十款
义约第五十一款
奥约第五款
奥约第六款
奥约第七款
奥约第三十四款
秘约第四款
秘约第十款
秘约第十七款
巴约第七款
巴约第十五款
葡约第六款
葡约第七款
葡约第八款
设官类
中俄改订条约第十一条
英约第三款
英约第五款
英约第七款
英约第五十款
英约第五十一款
英约第五十二款
烟台会议条款第一端之六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十八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五十一款
比约第五款
比约第七款
比约第八款
义约第五款
义约第十款
义约第五十款
义约第五十一款
奥约第五款
奥约第六款
奥约第七款
奥约第三十四款
秘约第四款
秘约第十款
秘约第十七款
巴约第七款
巴约第十五款
葡约第六款
葡约第七款
葡约第八款
遣使类
烟台会议条款第二端之一
会议缅甸条款之一
续议藏印条款第七款
续议藏印条款第八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条
日斯巴尼亚约第三十一条
美约第四款
美约第七款
美约第八款
美约第九款
法约第四款
法约第五款
法续约第一款
布约第三款
布约第四款
布约第五款
布约第三十款
德续约第八款
德国胶州湾租约第一端之第一款
丹约第三款
丹约第五款
丹约第七款
丹约第五十款
丹约第五十一款
丹约第五十二款
荷兰约第一款
荷兰约第十三款
荷兰约第十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四十八款
日斯巴尼亚约第五十一款
比约第五款
比约第七款
比约第八款
比约第九款
比约第四十一款
义约第五款
义约第十款
义约第五十款
义约第五十一款
奥约第五款
奥约第六款
奥约第七款
奥约第三十四款
秘约第四款
秘约第十款
秘约第十七款
巴约第七款
巴约第十五款
葡约第六款
葡约第七款
葡约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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