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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县志三十七卷 首二卷 末一卷
嘉兴县志三十七卷 首二卷 末一卷
| OB | 24003045 |
|---|---|
| 作者 | 赵惟嵛修,石中玉、吴受福等纂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08 |
| 版本 | 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80 页 |
| 容量 | 48.9 MB |
| 文件 MD5 | 00d5217b7dd2096feed3b60dc34f1f1f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嘉兴县志》三十七卷、首二卷、末一卷。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内容为卷十二“蠲恤”,未及全书首尾。卷端题“嘉興縣志卷十二 蠲恤 署嘉興縣知縣南”,版心标“卷十二 蠲恤”。该卷按时代编列嘉兴县及所属地方蠲免、赈恤、赈济、改折、缓征、免逋、赐老、养济等诏令与事迹。五代吴越列复租税三年。宋代列雍熙四年除身丁银,天圣六年秀州饥令漕粟以赡,崇宁四年秀州水赐乏食者粟,绍兴十八年大旱诏复民租十之八,隆兴二年蠲秀州贫民逋税,淳熙五年蠲秀州民折帛钱,十一年罢秀州御马院归侵地于民、蠲崇德等十六县民淳熙十年欠税,十四年秀州饥出粟二万斛赈恤,嘉泰元年浙西饥嘉兴为甚令常平使者赈之,咸淳六年嘉兴县水免田租。元代列至元二十九年嘉兴等路水免田租,大德二年浙西嘉兴水旱并赈恤,六年嘉湖等路饥以粮赈之,至顺元年嘉兴等路水民饥诏赈之,元统二年嘉兴水旱疾疫敕有司发义仓赈饥。明代列洪武七年减嘉兴极重田租之半,八年遣使赈嘉兴水灾,九年嘉湖大水免田租,十年赐钞米赈被水者、免浙西被水者今年田租、减嘉湖二郡重租粮额十之二,十一年遣使存问济饥民六万二千八百四十四户、户赐米一石、免逋税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八石、罢河泊所免渔课,十三年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十七年命苏杭嘉湖四府以黄金代输今年田租;永乐元年命李文郁佐夏原吉相度被水田亩、后时者除今年税,二年嘉湖等郡水赈之、蠲今年租、除嘉兴等府绝田租税,四年振苏松常杭嘉湖流民复业者十二万余户,十年以水灾免浙西粮、免嘉兴府粮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五石,十一年赈仁和嘉兴二县饥、饥民三万三千七百八十余口给米稻六千七百三十石,十二年蠲苏松嘉湖杭五府水灾田租四十七万九千七百余石;宣德元年遣官复视嘉湖被春夏雨灾者,七年免嘉兴湖州水灾税粮,九年赈粟;正统五年免嘉湖苏松水灾田粮,六年刘广衡备荒,七年周忱奏留官粮赈济,八年免田租万馀石,九年水灾免征粮米十四府共四十九万三千五百六十三石零,十年免苏松嘉湖水灾秋粮,十一年免湖州嘉兴台州粮十一万馀石,十二年免杭州嘉兴去岁被灾税粮,十三年免秋粮;景泰三年免徭役,五年劝赈,六年输谷六百石备赈立石旌义民;天顺元年免浙江被灾税粮,四年免田租三分之一,五年免杭湖宁波嘉兴四府去年被灾田粮,八年赐民七十以上免一丁给酒肉、八十以上给木棉布、九十以上冠带告身赐酺宴;成化元年赈浙江饥,七年赈浙江水灾,十三年免被灾税粮,十八年借南京仓米分赈,二十三年赐民八十以上绢、九十倍给;弘治四年以水免杭嘉湖三府属夏税秋粮有差,五年以水灾免嘉湖等府卫粮有差、停止两浙额外织造并撤督造官员,十七年免被灾税粮;正德三年杭嘉等府旱灾令无灾处所免军米并两京俸银共折五十万石、兑军米每石折银五钱、俸米每石折银七钱以补灾伤,五年减夏税麦及丝绵、以水灾免税粮仍赈济,十三年以灾免杭嘉湖州县夏税有差;嘉靖元年蠲旧逋仍免是岁田租之半,二年以灾伤免嘉兴等十四县粮税有差,五年旱灾免征浙江税及卫所屯粮有差,七年振嘉兴湖州灾,十三年、二十三年免税粮,二十四年下令赈米,二十八年以水灾免秋粮加赈,三十一年水灾大饥有司赈粥,三十二年灾伤秋粮准折兑仍赈之,三十三年兵荒免浙直田粮,三十八年免粮税有差,四十五年免明年田租之半;隆庆三年振浙江水灾;万历九年赈贫,十年大赦发内帑赈极贫五钱、次三钱、又次二钱、病者赐汤药,十三年改折浙江漕粮十之三并免行粮,十五年诏浙江民屯钱粮停免改折,十七年赈浙江饥,二十四年杭嘉湖三府水诏被灾分数全半改折有差,二十六年改折税粮之半,二十九年蠲二十年以前逋税,三十四年蠲二十八年以前逋税,三十六年水灾改折税粮之半,四十八年大赦免三十八年以前逋;天启元年蠲四十年以前逋税,二年大赦蠲四十年以前逋税尽行蠲免、四十五年以前量蠲其半,六年免泰昌以前逋税;崇祯二年免天启五年以前逋税,三年秋粮银米各有恩赦,八年免五年以前逋税,十四年旱灾饥殍无算有司设粥赈饥。该卷又录明贺灿然《救荒议》,论预防仓储、清狱赎罪、禁富室贫户、弭盗、相恤、平粜等;录陈龙正《救饥本论》,论治本治标、流民、蠲赋、安集等。国朝部分列顺治二年恩诏浙江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凡加派辽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正额钱粮以前拖欠在民者亦尽蠲免;顺治五年恩诏派征钱粮俱照万历年间则例,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军民七十以上许一丁侍养免杂派差役,八十以上给绢绵米肉,九十倍之,穷民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动支预备仓粮给养,养济院收养老疾;顺治十年户部覆准浙江各属旱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粮州县卫所准改折;顺治十二年恩诏顺治六七两年地亩人丁本折钱粮实欠在民者悉与豁免,户部覆准各省地方官照京师例设厂煮粥救饥民;顺治十三年恩诏顺治八九两年实欠在民者具奏豁免;顺治十四年恩诏贫民失业流落地方官能赈恤全活五百人以上核实纪录、千人以上题请加级,乡宦富民尚义出粟全活贫民百人以上核实具奏分别旌劝;顺治十五年恩诏顺治十十一两年实欠在民者具奏豁免;顺治十七年恩诏顺治十六年以前直省拖欠钱粮差廉干满官前往清查果系实欠在民俱与蠲免;顺治十八年恩诏军民年七十以上许一丁侍养免杂派差役、八十以上给绢绵米肉、九十倍之。康熙三年恩诏直省顺治十五年以前拖欠银米等项概行蠲免;康熙四年恩诏顺治十六十七十八年各项旧欠钱粮照蠲免十五年以前一体蠲免、盐课积逋酌量蠲免;康熙八年恩诏康熙元二三年各直省地丁正项钱粮拖欠在民不能完纳者督抚察明奏请豁免,罚赎积谷备赈冬月严寒鳏寡孤独无以为生者令有司将积谷酌量赈济,养济院留心以时养赡;康熙九年浙西大雨成灾巡抚范承谟请蠲灾荒田地秋粮并题准蠲免漕白耗米其白粮每石改折银一两五钱,部议成灾十分九分者免三分、八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五分者免一分;康熙十年巡抚范承谟题准蠲折照九年例,嘉兴官绅士庶捐米赈饥;康熙十一年嘉湖虫灾巡抚范承谟题准被灾九分十分者每石漕粮折银七钱、八分以下仍征本色、一应帮贴漕船粮米尽行蠲免、照江南灾例白粮本年先完一半余俟次年带征全完;康熙十二年户部覆准浙省被灾州县许以籼米兑运;康熙二十年恩诏康熙十七年以前民欠钱粮税银及带征督抚查明保题到日豁免;康熙二十三年恩诏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用兵以来供应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免三分之一,自康熙十三年起至二十一年拖欠漕项钱粮每年带征一年;康熙二十七年恩诏浙江康熙二十八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俱著蠲免,军民七十以上免一丁侍养、八十以上给绢绵米肉、九十倍之,养济院养赡;康熙三十年上谕将起运漕粮逐省蠲免,浙江等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康熙三十一年上谕江浙二省今年夏旱秋收有限,浙江漕粮改于今年蠲免;康熙三十八年谕浙江历年正供钱粮因输纳维难致多逋负,除康熙三十三年以前恩诏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民欠地丁钱粮米豆麦杂税著一概免徵;康熙四十二年恩诏军民七十以上免一丁侍养、八十以上给绢绵米肉、九十倍之、百岁题明给建坊银两,养济院养赡;康熙四十三年谕康熙四十四年浙江通省应征地丁银米等项除漕粮外俱行蠲免;康熙四十五年上谕江苏浙江江西山西等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粮按数通行豁免。全卷保存五代至清康熙间嘉兴县蠲免赈恤诏令、灾荒救济、改折缓征、赐老养济及救荒议论,是研究江南赋役、荒政、社会救济和地方治理的重要资料。版本为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前20页未见序跋、牌记,钤印图像模糊待辨。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五代至清康熙间嘉兴县蠲免、赈恤、改折、缓征、免逋、赐老、养济等诏令和事迹,对研究江南赋役制度、荒政史和社会救济史有重要史料价值。
2. 卷中详列各朝灾荒年份、蠲免分数、赈济粮米数额、改折比例及养济院、预备仓、义仓等救济措施,可供研究地方财政、仓储制度、灾荒应对和基层治理。
3. 附贺灿然《救荒议》、陈龙正《救饥本论》等救荒议论,涉及清狱赎罪、禁富室贫户、弭盗、相恤、平粜、蠲赋、安集流民等主张,对研究明清救荒思想和地方社会实践有参考价值。
2. 卷中详列各朝灾荒年份、蠲免分数、赈济粮米数额、改折比例及养济院、预备仓、义仓等救济措施,可供研究地方财政、仓储制度、灾荒应对和基层治理。
3. 附贺灿然《救荒议》、陈龙正《救饥本论》等救荒议论,涉及清狱赎罪、禁富室贫户、弭盗、相恤、平粜、蠲赋、安集流民等主张,对研究明清救荒思想和地方社会实践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方志整理、嘉兴地方史、江南社会经济史、赋役史、荒政史、社会救济史研究者,以及嘉兴地方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可见卷十二“蠲恤”部分内容,其余目录待补:
- 卷十二 蠲恤
- 五代吴越:复租税三年
- 宋:雍熙四年、天圣六年、崇宁四年、绍兴十八年、隆兴二年、淳熙五年、淳熙十一年、淳熙十四年、嘉泰元年、咸淳六年
- 元:至元二十九年、大德二年、大德六年、至顺元年、元统二年
- 明:洪武七年、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三年、十七年;永乐元年、二年、四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宣德元年、七年、九年;正统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景泰三年、五年、六年;天顺元年、四年、五年、八年;成化元年、七年、十三年、十八年、二十三年;弘治四年、五年、十七年;正德三年、五年、十三年;嘉靖元年、二年、五年、七年、十三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三十八年、四十五年;隆庆三年;万历九年、十年、十三年、十五年、十七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二十九年、三十四年、三十六年、四十八年;天启元年、二年、六年;崇祯二年、三年、八年、十四年
- 附:明贺灿然《救荒议》、陈龙正《救饥本论》
- 国朝:顺治二年、五年、十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十七年、十八年;康熙三年、四年、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三十年、三十一年、三十八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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