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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四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四册

OB24002560
作者刑部 编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53 页
容量38.5 MB
文件 MD5690d7e903a75260582aad657253e0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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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册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四册,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清代刑部编,本次OCR提取前20页。封面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名例律下 卷五”,卷端目录列名例律下卷五目次,包括老小废疾收赎、给没赃物、犯罪自首、犯罪共逃、二罪俱发以重论、共犯罪分首从、稻乘舆车驾、断罪无正条、徒流迁徙地方、充军地方等门,部分条目下注“内载”相关例文,如老小废疾收赎内载再犯不准收赎、秋审宥免减等流犯准其收赎,给没赃物内载承追命案减八赃悔过附回还主强窃盗捕获同伴,犯罪自首内载强窃诈欺事到官三修皆律文,犯罪共逃内载囚人连累致,徒流迁徙地方内载土司并家口迁徙分别外遣各项人犯剃头苗人照凡人例治罪遣犯越狱正法,充军地方等。正文所见主要为“老小废疾收赎”“犯罪时未老疾”“给没赃物”等门。老小废疾收赎门先列律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充军者亦照流罪收赎。又列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等律文,并附辑注,说明老小废疾收赎的适用与例外,如“侵损于人即盗及伤人也,此是不准自首之罪,恐人以收赎为绳故注拙出言之”等。又载条例: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内外现审人犯不应具题者若有老小废疾,但照律完结;其自隶各省审拟具题案内人犯果有老小废疾者,该督抚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结具题照律收赎,如实非老小废疾徇情题免事发者,将出结转详官并督抚交部议处;到部人犯有告称年老及在中途成废疾者,查明分别办理;每年秋审人犯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及现在年逾七十,经九卿拟以可矜蒙恩宥免减流者,俱准其收赎;瞎一目之人有犯军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废疾论赎,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笃疾犯一应死罪俱各照本律本例问拟,毋庸随案声请,俱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其缓决之犯俟查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军流者再行依律收赎;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老疾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者即行实发,一概不准收赎,倘讯明实因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等。又载乾隆、嘉庆年间成案与上谕,涉及七岁幼童杀人、十五岁以下斗殴毙命、九十老人教令七岁小儿殴打父母、教令九十老人故杀子孙等情形的拟断与收赎。犯罪时未老疾门列律文: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并附辑注,说明老疾、幼小的时间判断及徒年限内老疾收赎的计算。给没赃物门列律文:凡犯罪应籍没财产,除谋反谋叛外,罪未处决籍没之物虽已送官但未经分配与人守掌者,犹为未入;其缘坐应流人及本犯家口虽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赃罪而犯别罪亦有应追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赃者,死亦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银八分五厘五毫,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计算定罪追还,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后附辑注及条例,涉及籍没财产、缘坐家口、以赃入罪、追赃、估赃、承追期限、官员应追银两、八旗入官房地、盗赃追赔、命案埋葬银两等。可见本册集中保存《大清律例》名例律下卷五中老小废疾收赎、犯罪时未老疾、给没赃物等律文、辑注、条例与成案,涉及清代刑事责任能力、老幼废疾减免、收赎制度、赃物处理、财产籍没与追征等制度,对研究清代刑法总则、司法适用与法律实践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刑部,清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共同构成三法司。本书题“刑部编”,无个人署名,故按法人作品处理。本次OCR未载具体编纂人员、成书经过及刑部沿革详情,暂记待补。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天下刑罚之政令,审谳刑名案件并汇辑律例。本书题“刑部编”,无个人署名,故按法人作品处理。本次OCR未载其成立年份、所在地及具体编纂人员,暂记待补。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名例律下卷五中老小废疾收赎、犯罪时未老疾、给没赃物等律文、辑注、条例与成案,对研究清代刑法总则、刑事责任能力与收赎制度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涉及老幼废疾减免、收赎适用与例外、犯罪时与事发时老疾判断、赃物还官给主、籍没财产、追征期限等制度,可为清代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与财产刑研究提供原始资料。
3. 所载乾隆、嘉庆等朝成案与上谕,有助于考察清代律例的因革变化、老幼废疾案件的具体拟断及中央司法运作。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是”。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刑法史、司法制度与法律文献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以及对中国古代律例和收赎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五目录:老小废疾收赎(内载再犯不准收赎、秋审宥免减等流犯准其收赎)、给没赃物(内载承追命案减八赃悔过附回还主强窃盗捕获同伴)、犯罪自首(内载强窃诈欺事到官三修皆律文)、犯罪共逃(内载囚人连累致)、二罪俱发以重论、共犯罪分首从、稻乘舆车驾、断罪无正条、徒流迁徙地方(内载土司并家口迁徙分别外遣各项人犯剃头苗人照凡人例治罪遣犯越狱正法)、充军地方等;正文所见为老小废疾收赎、犯罪时未老疾、给没赃物等(后续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