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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一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一册

OB24002559
作者(清)刑部编
作者时代清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法令)
是否公版是
页数94 页
容量23.0 MB
文件 MD565b047f80b1ab418d549c16abf8a7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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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一册》为清代刑部编、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本次OCR提取前20页,内容主要涉及《大清律例》户律中的课程、钱债、市廛三类,卷端标“卷十三至十五”。首页题“大清律例彙輯便覽 戶律 課程 錢債 市廛 卷十三至十五”,次列卷十三目录,可见“戶律 課程”之下有“鹽法”,并注“內載承審私鹽限期、糧船囘空禁帶私鹽”,又列“監鹽勢要中鹽”“阻壞鹽法”“私茶”“私藜(私矾)”“匿稅”等目。据此可知本册以户律课程门中的盐法、茶法、矾法、匿税等经济与财政管理条款为主,兼及钱债、市廛等民事与市场管理内容。

正文部分围绕盐法展开,保存了大量律文、辑注和例案。律文规定:“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引私盐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又规定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者同私盐法;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用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袋盘验。客商贩卖官盐以引为据,盐与引不许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卖盐毕十日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不许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违者同私盐法。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有引官盐不于拘定行盐地面发卖而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盐入官。越境兴贩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等项,为首依律处斩,为从及知情牙行店户等计赃满数应流者发近边充军。书中还列有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伤、粮船回空夹带私盐、巡盐兵捕包庇私贩、盐船失风失水、失察私盐官员议处等大量例案与处分则例,反映出清代盐法以“兴贩”为重,同时严查夹带、越境、影射、拒捕及官役失察纵放。

“课程”辑注解释其名为“山海地泽自然之利”“货物之税曰课额征之数程”,即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盐法条文之后又有“凡买食私盐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大而违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等规定,并附辑注说明立法重在禁兴贩、寒其流。此外,卷十三目录还列钱债、市廛,说明本册不仅涉及盐课,也涉及民间钱债、市场贸易等户律内容。版本方面,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第十一册,卷十三至十五,刊刻者及完整牌记本次OCR未见。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本书题“(清)刑部编”,为清代官修法律汇编,作者为机构而非个人,故不列个人生卒年。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为中央司法机构,掌律例修订及刑名事务。本书即刑部编订的《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属官修律例汇编。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代刑部编《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十一册,保存了户律课程门中盐法、茶法、矾法、匿税及钱债、市廛等律文、辑注和例案,是研究清代经济法律、财政管理及盐政制度的重要史料。
2. 书中盐法部分将律文与辑注、处分则例、成案汇辑对照,涉及私盐、夹带、越境、影射、拒捕、官役失察纵放等具体情形,可资考察清代盐法执行、缉私制度及官民互动。
3.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资考察《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在清末的版刻流传与律例汇编体例,对古籍版本目录学、法制文献整理亦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经济史、盐政史、财政史研究者,法律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学工作者,以及关注中国传统律例和官修政书的文史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卷端题“大清律例彙輯便覽 戶律 課程 錢債 市廛 卷十三至十五”,次为卷十三目录。

目录

本次OCR可见卷十三目录及正文开头,大致如下: -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三目录 - 户律 - 课程 - 盐法(内载承审私盐限期、粮船回空禁带私盐) - 监盐势要中盐 - 阻坏盐法 - 私茶 - 私矾 - 匿税 - 钱债 - 市廛 - 卷十三至十五:户律课程、钱债、市廛(正文见盐法律文、辑注及例案) 本次OCR未见卷十四、卷十五完整细目,后续内容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