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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五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五册

OB24002558
作者(清)刑部编
作者时代清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5 页
容量28.0 MB
文件 MD59c22389a2b7e95567d77bbe90cd479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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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是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与便览之书,本次处理对象为第十五册,前20页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下署“刑律 贼盗上 卷二十三 十五”,卷首列卷二十三目录,正文为刑律“贼盗上”中“谋反大逆”“谋叛”等条律文、条例、辑注、集注及成案。本册以《大清律例》刑律贼盗门为纲,汇集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条款,是研究清代政治性犯罪、缘坐制度与律例体系的重要文献。

卷二十三目录列:盗门锁(内载盗仓库门钥律文、盗监狱门钥律文)、盗册器、盗园材树木(内载盗祖坟树木)、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内载十两下杂犯家产全无保题豁免仓员身故将妻子监追)、党盗仓库钱粮(内载窃鞘)、贼盗(内载以药迷人取财、窃盗临时拒捕、因盗而奸、兵役纵盗、捕役兵丁为盗、投首、讳盗、冒开赃物、遣犯在配为恶被人致死、妄报盗案、捏报被窃、不能禁约子弟为匪、捕役诬良及拷打逼认致死)等。正文首条“谋反大逆”列律文:“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正犯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正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亲属告捕到官,正犯与缘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余免;非亲属首捕,虽未行仍依律坐。”下列辑注、集注,详释“谋反”“大逆”“共谋”“缘坐”“同居”“过房”“许嫁”“故纵隐藏”“首捕”等律意,并说明缘坐范围、男女年岁区别、财产入官与充赏、自首减免等制度。条例部分收录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多项例文及成案,涉及邪教、会匪、结拜弟兄、歃血订盟、焚表结拜、逃避山泽、拒敌官兵等情形,如“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蜂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等,并附嘉庆、道光年间谕旨及刑部议覆,可见清代对谋反大逆、谋叛及各类结党聚众行为的严厉惩处与司法实践。

“谋叛”条列律文:“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女许嫁已定、子孙过房与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辑注、集注辨析“谋反”与“谋叛”之轻重、“已行”与“未行”之别、缘坐范围之广狭,并引名例“亲属得相容隐”与“谋叛以上不得相容隐”之关系,说明谋叛罪虽次于反逆,仍属重罪,故正犯与缘坐、知情故纵、不首等均有严厉处罚。条例部分收录“叛案内律应缘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凡审拟叛案如果谋叛情实在本省者取本犯确实口供、原籍住址,将该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俱察明严行看守详开数目具题”“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等例文,并附嘉庆、道光、咸丰年间成案与说帖,涉及结拜弟兄、天地会、担匪、会匪、谋叛缘坐、新疆遣犯等,反映清代对谋叛及相关结党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运作。

本册律例汇编体例严整,每条先列律文,次列条例,再附辑注、集注及按语,广引刑部成案、谕旨及说帖,既存律例正文,又载司法实践与量刑细则,兼具律学、法制史与政治史资料价值。其“谋反大逆”“谋叛”诸条,对研究清代政治性犯罪、缘坐制度、自首减免、结党聚众的法律治理及清代皇权与国家安全观念尤为重要;“贼盗”门目录所列监守自盗、党盗仓库钱粮、窃盗拒捕、捕役为盗、讳盗等条,则反映清代对财产犯罪与吏役违法行为的规范。此本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传统线装,卷端及版心保留卷次、门类等信息。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法人作品,不填写个人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掌全国刑罚政令、审核刑名案件,并参与律例纂修。清代律例沿明制而屡有增损,乾隆五年定本《大清律例》后,例文续有修纂,刑部在律例汇编、核拟罪名、议覆成案等方面承担主要职责。本书题“刑部编”,当为刑部据现行律例、成案及部册汇编而成的律例便览,具体编纂人员OCR未载。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谋反大逆”“谋叛”等条律文、条例、辑注及成案,可供清代法制史、政治史与律学研究者参考。
2. “谋反大逆”“谋叛”诸条详载缘坐范围、男女年岁区别、财产入官与充赏、自首减免、知情故纵隐藏、结拜弟兄、歃血订盟等规范,对研究清代政治性犯罪、缘坐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3. 汇辑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年间成案、谕旨及说帖,并附邪教、会匪、天地会、担匪等特别规定,兼具律学、法制史与社会史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清史与清代法律制度研究者、政治性犯罪与缘坐制度研究者、秘密结社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者、古籍整理与律例文献工作者,以及对《大清律例》和清代谋反大逆、谋叛罪刑规范感兴趣的文史读者。

序文信息

本册未见序跋;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下署“刑律 贼盗上 卷二十三 十五”,卷首列卷二十三目录

目录

本次OCR未见完整总目;据卷二十三目录可见条目包括:盗门锁(内载盗仓库门钥律文、盗监狱门钥律文)、盗册器、盗园材树木(内载盗祖坟树木)、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内载十两下杂犯家产全无保题豁免仓员身故将妻子监追)、党盗仓库钱粮(内载窃鞘)、贼盗(内载以药迷人取财、窃盗临时拒捕、因盗而奸、兵役纵盗、捕役兵丁为盗、投首、讳盗、冒开赃物、遣犯在配为恶被人致死、妄报盗案、捏报被窃、不能禁约子弟为匪、捕役诬良及拷打逼认致死)等。正文可见“谋反大逆”“谋叛”等条律文、条例、辑注及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