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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九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十九册

OB24002553
作者刑部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66 页
容量16.3 MB
文件 MD527dbd98ac7f09e1040c43fc2ea521a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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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十九册,题清刑部编,本次处理对象为源文件所标“第十九册”,提取前20页。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十七目录”“刑律”“斗殴上”,正文又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十七”“刑律斗殴上”。本册为《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上”门,目录列“斗殴”“保辜限期”“宫内忿争”“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殴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殴长官”“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九品以上官殴长官”“拒殴追摄人”“殴受业师”“威力制缚人”“良贱相殴”等条,并注明各条内所载细目,如“斗殴”内载凶徒因事忿争鸣锣聚众;“拒殴追摄人”内载勾摄公事不服殴差;“殴受业师”内载僧尼殴师;“威力制缚人”内载纳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奸占佃户、佃户抗租欺主、主使数人殴一人致死;“良贱相殴”内载殴死大功以下亲之奴婢雇工人等。正文首列“斗殴”律文,可见“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余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亦是”等语,次列“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髡去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等,并附辑注、条例及乾隆、嘉庆、道光等年成案。本册内容围绕斗殴伤情轻重、保辜限期、尊卑良贱相殴、威力制缚、拒殴追摄等展开,详列手足、他物、金刃、汤火等致伤类型与笞杖徒流死各等刑罚,并收录“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凶器伤人”“沿江滨海持枪执棍混行斗殴”“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器械殴人”“僧人逞凶毙命”“斗殴伤重之人验看保辜”等条例,反映清代斗殴罪的科断细则与律例汇编的形态。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版刻信息与源文件所题相合。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本书题“刑部编”,为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刑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掌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长官为尚书、侍郎。本书属官方机构编纂的法律文献,具体编纂人员未署名。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行政机构六部之一,主要职掌审定法律、复核各地上报刑名案件、会同都察院和大理寺审理重大案件等。清代律例汇编多由刑部或律例馆纂修,本书题“刑部编”,汇集律文、例文、辑注及相关成案,供官场查考与司法援引。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上”门律文、辑注、条例及成案,可供研究清代斗殴罪科断、保辜制度、尊卑良贱相殴及威力制缚等法制史问题参考。
2. 书中详列手足、他物、金刃、汤火等致伤类型与笞杖徒流死各等刑罚,并附乾隆、嘉庆、道光等年条例与成案,体现清代律例汇编“律例合编”与“成案附例”的编纂形态。
3.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保留卷二十七目录及“刑律斗殴上”正文,对研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版本源流、清代律例刊刻及法制文献的流传具有版本目录学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法制史、清史、清代律例与司法制度、古籍版本学研究者,以及法律史、历史文献学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卷二十七 刑律 斗殴上:斗殴;保辜限期;宫内忿争;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殴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殴长官;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九品以上官殴长官;拒殴追摄人;殴受业师;威力制缚人;良贱相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