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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三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三册

OB24002545
作者刑部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律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147 页
容量36.2 MB
文件 MD5dda7de443e333182d7b7c87679a8f4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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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三册,清刑部编,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主要为卷四“名例律上”的目录与正文,卷端题“大清律例彙輯便覽 名例律上 卷四”,目录页题“大清律例策輯便覽卷四目錄”,下列“名例律上”。目录可见“五刑”,注内载刑具、热审、停刑、枷犯、秋后补枷、卖军犯到配决杖、管官有犯等;“十恶”,注内载八议、应议者犯罪、三品以上刑讯请旨、应议者之父祖有犯、父祖子孙阵亡、土官犯罪、荫生有犯、革职开复文式、生员及员监有犯、道府副旨提讯、休职病故、旗员罚俸免追等;又有“文武官犯私罪”,注内载外任官刑钱事件革职摘印委署俟奉旨后开缺、宽宥者复任;“犯罪免发遣”,注内载旗人犯罪;“军籍有犯”,注内载致仕封赠官犯赃以无禄人论;“犯罪得累减”“以理去官”“无官犯罪”“除名当差”,注内载行间获罪贪赃革职俱追夺封赠、未完罚俸;“流因家属”,注内载不犯身故妻子回籍不准官为资送;“常赦所不原”“赦算程”,注内载番役诬拿无辜用刑毙命、诬告人叛逆、诬告人致拖毙三命;“犯罪有罪养亲”“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徒流人又犯罪”,注内载遣犯妻妾被主奸占致毙、总徒减等发遣人数过多分批起解;又列“迁徙离乡”“外儿徒流”“迁徙地方”“先责后解”“枷号”等目。正文先列五刑之制,述笞、杖、徒、流、死五刑源流及折责数目,如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等、死刑二,并载笞杖折责用竹板尺寸、枷号重量、夹棍、椶指尺寸及康熙四十二年例、乾隆五十年例、嘉庆十九年修改等。正文又引辑注,说明流之上即死罪,充军为后起之例,五刑始自上古五帝之世,古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后世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之正;并解释笞者耻也、杖重于笞、徒者奴也、流之远方、死刑有斩有绞,斩则身首异处,绞则全其体,另有凌迟、枭示、戮尸等刑外之极刑。书中还载热审日期、停刑月份、官员犯罪纳赎、妇女犯罪收赎、捐复条款及嘉庆、道光年间修改例文,反映清代律例汇编“律为正文、例为增补、辑注为辅”的体例特点。本书为第三册,版心可见“大清律例彙輯便覽 卷四 名例律上”等字样,页面存有多处钤印,可供考察版本流传与收藏情况。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本书题“(清)刑部编”,作者为清代刑部。刑部为清代中央官署,掌法律刑名等事;其具体成立年份、所在地及本书编纂人员,本次前20页OCR中未见记载,待后续页面或他书补证。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官署,本书题署“刑部编”,属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其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及编纂始末,OCR中未见明确记载。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代《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之一,保存卷四“名例律上”律文、条例、辑注及折责、刑具、热审、停刑、纳赎收赎等具体制度,可供清代法律史、刑罚史与司法制度研究参考。
2. 书中目录与正文详列五刑、十恶、八议、官犯私罪、旗人犯罪、军籍有犯、徒流人又犯罪、迁徙、枷号等名例内容,并附康熙、乾隆、嘉庆、道光等朝例文修改,可供研究清代律例沿革与“律例合编”体例。
3.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及钤印信息,可为《大清律例》版本流传、近代藏书史与古籍整理研究提供样本。

公版依据

P0:本书出版年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清代司法制度、刑罚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研究者;对清代律例、官制和法律文献有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据OCR可见卷四“名例律上”目录及正文涉及: - 五刑(内载刑具、热审、停刑、枷犯、秋后补枷、卖军犯到配决杖、管官有犯等) - 十恶 - 八议、应议者犯罪(内载三品以上刑讯请旨、应议者之父祖有犯、父祖子孙阵亡、土官犯罪、荫生有犯、革职开复文式、生员及员监有犯、道府副旨提讯、休职病故、旗员罚俸免追等) - 文武官犯私罪(内载外任官刑钱事件革职摘印委署俟奉旨后开缺、宽宥者复任) - 犯罪免发遣(内载旗人犯罪) - 军籍有犯(内载致仕封赠官犯赃以无禄人论) - 犯罪得累减 - 以理去官 - 无官犯罪 - 除名当差(内载行间获罪贪赃革职俱追夺封赠、未完罚俸) - 流因家属(内载不犯身故妻子回籍不准官为资送) - 常赦所不原 - 赦算程(内载番役诬拿无辜用刑毙命、诬告人叛逆、诬告人致拖毙三命) - 犯罪有罪养亲 -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 徒流人又犯罪(内载遣犯妻妾被主奸占致毙、总徒减等发遣人数过多分批起解) - 迁徙离乡 - 外儿徒流 - 迁徙地方 - 先责后解 - 枷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