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六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六册》为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本册为第六册,存卷七“吏律·公式”。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七”“公式”,页眉有“吏律公式”字样,结合文件名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定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本册内容为《大清律例》吏律公式门,卷首列本门条目:制书有违、弃毁制书印信、上书奏事犯讳、事应奏不奏、出使不复命、官文书稽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同僚官代判署文案、增减官文书、封掌印信、漏使印信、擅用调兵印信、断罪依新颁律、断罪引律令、讲读律令等,并注明“违令在杂犯门”“毁弃制书印信内载缴朱批奏折案卷交代”“上书奏事犯讳内载错误字面相反”“事应奏不奏内载应申上而不申上小民疾苦之情不详报”“官文书稽程内载犯证患病展限命案驳审展限部咨行查限期”“照刷文卷内载各省汇题事件定限”“漏使印信内载添改钤印奏销册内钱粮总数不准漏印洗补”“擅用调兵印信内载官印用于私书”等,可见此本于律文之外附载条例、辑注及成案,以便检阅。正文先列“讲读律令”律文:“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个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监候。”后附辑注及乾隆七年上谕等。次列“制书有违”律文:“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辑注释“制书”为诏赦谕敕之类,“故违”为故意迟误不钦遵施行,“失错旨意”为未谙文义误行等。次列“弃毁制书印信”律文:“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后附辑注、条例及嘉庆二十一年谕旨等,涉及奏折撤下、遗失科抄、红本、朱批奏折案卷交代、臬司交代、督抚违限解任、部院衙门案卷交代、盛京五部掌印司员交代、各省督抚历年钦奉上谕缮录交代、外省各衙门奏事稿案交代、州县离任交代、委署官延不接收、当官公事错误、暂署容留匪徒、缘事降调及病故之员未缴朱批奏折等条例。次列“上书奏事犯讳”律文:“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后附辑注及嘉庆、同治年间条例,涉及御名庙讳敬避字样、考试文字避讳、奏牍偏旁避讳等。本册作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六册,集中保存了光绪十八年所行吏律公式门的律文、条例、辑注与成案,是研究清代律例体系、公文制度、印信管理、奏事避讳及律例汇编体例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清代中央行政机构,掌全国刑罚政令、刑名案件审核及律例纂修。其长官为尚书、侍郎,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各省刑名及八旗、内务府等案件。清代律例以《大清律例》为主体,附例随时增修,刑部及律例馆将律文、条例、辑注、成案汇编为便览类书籍,供官员查考援引。《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即此类律例汇编之一种,本册为第六册,收吏律公式门。机构成立年份OCR未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光绪十八年《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七吏律公式门的律文、条例、辑注与成案,可供清代律例体系、公文制度、印信管理与奏事避讳研究参考。
2. 所载“讲读律令”“制书有违”“弃毁制书印信”“上书奏事犯讳”等条,详列官员考校律令、制书施行、印信保管、奏折缴回、案卷交代及避讳字样等规定,对研究清代行政运作、文书制度与法律教育具有参考价值。
3. 条例部分涉及嘉庆、同治年间奏折撤下、遗失科抄、朱批奏折交代、州县离任交代、委署官接收等具体事例,可供清代制度史与法律实践研究参考;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信息亦有助于考察律例便览类文献的版本流传。
2. 所载“讲读律令”“制书有违”“弃毁制书印信”“上书奏事犯讳”等条,详列官员考校律令、制书施行、印信保管、奏折缴回、案卷交代及避讳字样等规定,对研究清代行政运作、文书制度与法律教育具有参考价值。
3. 条例部分涉及嘉庆、同治年间奏折撤下、遗失科抄、朱批奏折交代、州县离任交代、委署官接收等具体事例,可供清代制度史与法律实践研究参考;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信息亦有助于考察律例便览类文献的版本流传。
公版依据
本书刊刻于清光绪十八年(1892),在1911年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为“是”,无需再查编纂机构及相关个人卒年。
适用领域
清史、法律史、行政制度史与文书档案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学工作者,清代律例与官场制度爱好者,古籍收藏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册前未见序文
目录
第六册 卷七 吏律公式:制书有违;弃毁制书印信;上书奏事犯讳;事应奏不奏;出使不复命;官文书稽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同僚官代判署文案;增减官文书;封掌印信;漏使印信;擅用调兵印信;断罪依新颁律;断罪引律令;讲读律令。附相关条例、辑注、成案及上谕。后略。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4002543。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