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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九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为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本次所见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第九册,OCR仅提取前20页,内容为卷十一“户律·仓库上”部分。卷首可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一目錄”“律 倉庫上”等题名,目錄列钱法、收粮违限、多收税粮斛面、观纳税粮、虚出通关朱钞等门,并注“钱法内载开采矿厂”“收粮违限内载绅衿兵役抗欠”“多收税粮斛面内载贡监生员完粮分贫富起限社谷捐偿私谷”“观纳税粮内载小户畸零附纳勿论”“虚出通关朱钞内载亏空分别侵那分赔不收本色”等,说明本册围绕清代仓库钱粮的征收、运输、鼓铸、考成和亏空赔补等制度展开。
正文可见“钱法”条,规定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运行;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依时值听民便用,阻滯不即行者杖六十;军民私蓄铜器,除铳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废铜并听赴官卖,每斤官给银七分,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制钱须遵部定价値行使,高抬其价、低估其値以致壅滞不行者杖六十。条例又列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拿究处,著落追赠;云南解运京铜、贵州领运京铅各有程限,运员挂欠铜斤按数分限赔缴,短少铜铅者分别议处;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卖律笞四十,官民人等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分别治罪、议处。这些条款反映清代钱法、矿厂管理、铜铅运解和私铜查禁的具体规定。
“收粮违限”条规定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于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赃以枉法从重论;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照例拟断。条例又列绅衿完粮分别上中下限期,贡监生员欠粮分别黜革、枷号、杖责;兵役抗粮不纳,州县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会本管官弁照数追完;上司书吏抗粮不纳,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拿革役追比;州县不行另册详报者交部议处;地丁钱粮初参、二参、三参限期及降罚、调用、革职等考成则例;奏销限期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江南、山西大同朔平、漕粮、行月米石等不同时限;漕粮挂欠作十分分赔,总漕、粮道、监兑官、押运官、运官、佥丁、卫所官、旗丁各有分赔比例;押运同知通判抵通无欠者议叙加级,挂欠者降级留任、调用并分赔。本册还涉及“多收税粮斛面”“观纳税粮”“虚出通关朱钞”等目,虽OCR正文未完整展开,但目錄注记已提示其内容包括贡监生员完粮、小户畸零附纳、亏空分别侵那分赔、不收本色等制度。整体来看,本册是清代户律仓库门律例的汇编,集中反映清代钱法、矿政、铜铅运解、税粮征收期限、绅衿兵役抗粮处理、奏销考成和漕粮分赔等财政仓储制度,对研究清代律例体系、财政管理和官僚考成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可见“钱法”条,规定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运行;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依时值听民便用,阻滯不即行者杖六十;军民私蓄铜器,除铳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废铜并听赴官卖,每斤官给银七分,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制钱须遵部定价値行使,高抬其价、低估其値以致壅滞不行者杖六十。条例又列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拿究处,著落追赠;云南解运京铜、贵州领运京铅各有程限,运员挂欠铜斤按数分限赔缴,短少铜铅者分别议处;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卖律笞四十,官民人等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分别治罪、议处。这些条款反映清代钱法、矿厂管理、铜铅运解和私铜查禁的具体规定。
“收粮违限”条规定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于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赃以枉法从重论;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照例拟断。条例又列绅衿完粮分别上中下限期,贡监生员欠粮分别黜革、枷号、杖责;兵役抗粮不纳,州县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会本管官弁照数追完;上司书吏抗粮不纳,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拿革役追比;州县不行另册详报者交部议处;地丁钱粮初参、二参、三参限期及降罚、调用、革职等考成则例;奏销限期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江南、山西大同朔平、漕粮、行月米石等不同时限;漕粮挂欠作十分分赔,总漕、粮道、监兑官、押运官、运官、佥丁、卫所官、旗丁各有分赔比例;押运同知通判抵通无欠者议叙加级,挂欠者降级留任、调用并分赔。本册还涉及“多收税粮斛面”“观纳税粮”“虚出通关朱钞”等目,虽OCR正文未完整展开,但目錄注记已提示其内容包括贡监生员完粮、小户畸零附纳、亏空分别侵那分赔、不收本色等制度。整体来看,本册是清代户律仓库门律例的汇编,集中反映清代钱法、矿政、铜铅运解、税粮征收期限、绅衿兵役抗粮处理、奏销考成和漕粮分赔等财政仓储制度,对研究清代律例体系、财政管理和官僚考成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为六部之一,掌全国刑罚政令及律例修订,与都察院、大理寺共同构成清代中央司法体系。刑部所属机构及职官设置,本次OCR未展开,仅据本书题名及内容可知其承担律例汇编、钱粮仓库等条款的编纂职能。本书所收户律仓库门律例,虽属户部钱粮事务,但由刑部汇辑律例成书,反映清代律例汇编中刑部的主导角色。
学术价值
1. 本册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户律仓库门的一部分,保存清代钱法、矿厂开采、铜铅运解、私铜查禁等律例条款,可供清代经济史、矿政史和货币史研究参考。
2. “收粮违限”律及条例详列夏税秋粮开仓、齐足期限,以及提调官吏、里长、欠粮人户的处罚和考成,是研究清代赋税征收期限、基层催征和官僚考成制度的具体材料。
3. 条例中关于绅衿完粮分别限期、贡监生员欠粮黜革枷责、兵役抗粮移会本管官追完、上司书吏抗粮拘拿革役等规定,反映清代绅衿、兵役、书吏等不同群体的欠粮处理差异,可供清代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参考。
4. 奏销限期、漕粮挂欠分赔、押运议叙等内容,涉及清代财政奏销、漕运管理和官员奖惩,可与《户部则例》《大清会典》等互证。
5.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卷首目錄及版式保存了晚清律例汇编的刊刻面貌,对研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版本流传和清代律例汇编体例亦有参考意义。
2. “收粮违限”律及条例详列夏税秋粮开仓、齐足期限,以及提调官吏、里长、欠粮人户的处罚和考成,是研究清代赋税征收期限、基层催征和官僚考成制度的具体材料。
3. 条例中关于绅衿完粮分别限期、贡监生员欠粮黜革枷责、兵役抗粮移会本管官追完、上司书吏抗粮拘拿革役等规定,反映清代绅衿、兵役、书吏等不同群体的欠粮处理差异,可供清代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参考。
4. 奏销限期、漕粮挂欠分赔、押运议叙等内容,涉及清代财政奏销、漕运管理和官员奖惩,可与《户部则例》《大清会典》等互证。
5.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卷首目錄及版式保存了晚清律例汇编的刊刻面貌,对研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版本流传和清代律例汇编体例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在1911年(含)之前,依据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作者为清代刑部,属法人作品,不影响P0判定。
适用领域
清代法律史、财政史、经济史、漕运史、官僚制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学爱好者;对《大清律例》、户律仓库门、钱法矿政及清代考成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可见部分(卷十一 户律·仓库上):
-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一目錄
- 律 仓库上
- 钱法(内载开采矿厂)
- 收粮违限(内载绅衿兵役抗欠、隐匿月税粮课)
- 多收税粮斛面(内载贡监生员完粮分贫富起限社谷捐偿私谷)
- 观纳税粮(内载小户畸零附纳勿论)
- 虚出通关朱钞(内载亏空分别侵那分赔不收本色)
- 目錄另见礼钱、私借钱、私借物、铸所亿等目
- 正文可见:钱法条、各省开采铜铅例、承办铜商逾限例、云南解运京铜程限、贵州领运京铅程限、运员挂欠铜斤分限赔缴例、京城铜铺私造铜器例、收粮违限律及条例、绅衿完粮限期例、兵役抗粮例、上司书吏抗粮例、地丁钱粮初参例、奏销限期、漕粮挂欠分赔例、押运议叙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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