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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一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一册

OB24002541
作者(清)刑部编
作者时代清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13 页
容量28.7 MB
文件 MD56a8373c305058197505a353c7521d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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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是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与便览之书,本次处理对象为第二十一册,前20页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下署“刑律 骂詈 诉讼 卷二十九至三十 二十一”,正文对应卷二十九刑律“骂詈”与卷三十刑律“诉讼”部分。本册以《大清律例》刑律门类为纲,汇集律文、条例、辑注、集注及部议成案,是研究清代骂詈罪、诉讼制度与律例体系的重要文献。

卷二十九“骂詈”门目录列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骂长官、奴婢骂家长、骂尊长、骂祖父母父母等条。正文首列“骂制使及本管长官”律文:“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下列辑注、笺释、集注,解释“亲闻乃坐”与“亲告乃坐”的差异,说明制使、本属官、本管官、本部官与部民、军士、吏卒之间的名分与统属关系,并载“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凡在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杖一百,用重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等条例。又列“奴婢骂家长”律文:“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亲告乃坐。”辑注比较奴婢与雇工人身份差异,指出奴婢骂家长即坐绞,而雇工人受直服役、雇钱满日即同凡人,故量刑有别;又释妻妾骂夫期亲尊长、妻妾骂故夫祖父母父母、奴婢转卖后骂旧家长等条,涉及“义绝”“改嫁”“赎身奴婢”等名分问题。正文还可见“骂尊长”条,列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骂期亲兄姊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又有“妻妾骂夫期亲尊长”条,规定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这些条文和辑注集中反映清代以尊卑名分为核心的骂詈罪量刑体系。

卷三十“诉讼”门目录列越诉(内载暧昧奸赃污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告状不受理(内载农忙停讼、查殴死期、讼迟延致民责、需女州县词讼道府)、听讼回避、诬告(内载告状不赴审、控告人命未验之先求息者照不应、捏造奸赃致人、尽随户斥停仍依本律、诬告人命致疑蒸验)、干名犯义等。正文可见“越诉”律文:“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者,从重论。”下列条例,涉及越诉、京控、迎车驾、击登闻鼓、擅入禁门、自伤自残、诬告、讼师、胥役私禁私刑等,并载乾隆、嘉庆、道光年间成案与谕旨。如嘉庆十五年陈廷瑜案,因拟流加徒之犯在保潜逃、复行评控、诡造姓名投入御史宅懇其代奏,奉旨枷号一个月,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道光二年安徽姚象贤等以窃报强、辱骂官长案,审明分别治罪;道光三年、五年谕旨则针对京控案件、越诉、讼师包揽、胥役私禁等弊端,饬令督抚亲为听断、严惩诬告、清理积案。律例与成案相互印证,既见清代诉讼程序“自下而上”的基本要求,也见越诉、京控、诬告、讼师等问题的司法治理实态。

本册律例汇编体例严整,每条先列律文,次列条例,再附辑注、集注及按语,广引《大清会典》、刑部成案及谕旨,既存律例正文,又载司法实践与行政规范,兼具律学、法制史与社会史资料价值。其“骂詈”门对制使、本管长官、家长、尊长等不同身份间骂詈罪的量刑差等,体现清代尊卑名分、家族伦理与奴婢雇工人身份制度;“诉讼”门对越诉、京控、诬告、讼师等问题的规范与成案,则反映清代诉讼程序、地方司法弊端及中央对京控的治理策略。此本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传统线装,卷端及版心保留卷次、门类等信息。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法人作品,不填写个人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掌全国刑罚政令、审核刑名案件,并参与律例纂修。清代律例沿明制而屡有增损,乾隆五年定本《大清律例》后,例文续有修纂,刑部在律例汇编、核拟罪名、议覆成案等方面承担主要职责。本书题“刑部编”,当为刑部据现行律例、成案及部册汇编而成的律例便览,具体编纂人员OCR未载。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十九至三十刑律骂詈、诉讼门律文、条例、辑注及成案,可供清代法制史、律学与司法实践研究参考。
2. “骂詈”门详载制使、本管长官、家长、尊长等不同身份间骂詈罪的量刑差等,体现清代尊卑名分、家族伦理与奴婢雇工人身份制度,对研究清代社会等级与家族伦理具有史料价值。
3. “诉讼”门越诉、京控、诬告、讼师等条及乾隆、嘉庆、道光成案与谕旨,反映清代诉讼程序、越诉治理与地方司法弊端,对研究清代诉讼制度与社会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清史与清代法律制度研究者、诉讼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者、社会等级与家族伦理研究者、古籍整理与律例文献工作者,以及对《大清律例》和清代司法实践感兴趣的文史读者。

序文信息

本册未见序跋;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下署“刑律 骂詈 诉讼 卷二十九至三十 二十一”,卷首列卷二十九目录

目录

本次OCR未见完整总目;据卷二十九目录可见条目包括: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骂长官、奴婢骂家长、骂尊长、骂祖父母父母等。据卷三十目录可见条目包括:越诉(内载暧昧奸赃污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告状不受理(内载农忙停讼、查殴死期、讼迟延致民责、需女州县词讼道府)、听讼回避、诬告(内载告状不赴审、控告人命未验之先求息者照不应、捏造奸赃致人、尽随户斥停仍依本律、诬告人命致疑蒸验)、干名犯义等。正文可见“骂制使及本管长官”“奴婢骂家长”“骂尊长”“妻妾骂夫期亲尊长”“越诉”等条及所附条例、辑注、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