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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五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二十五册,题清刑部编,本次处理对象为源文件所标“第二十五册”,提取前20页。卷端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六目录”“刑律”“断狱上”,正文又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六”“刑律断狱上”。本册为《大清律例》中“刑律·断狱上”门,目录列“囚应禁而不禁”“故禁故勘平人”“淹禁”“陵虐罪囚”“与囚金刃解脱”“狱囚衣粮”“功臣应禁亲人入视”“死囚令人自杀”“依告状鞫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狱囚诬指平人”等条,并注明各条内所载细目:如“囚应禁而不禁”内载侵那钱粮分别监追枷号人犯责放递籍人犯分别禁押、不应禁而禁律、枷号竹板不如式;“故禁故勘平人”内载声明夹讯、词讼不许夹讯、刑具遵颁定式、佐贰不许用文混;“淹禁”内载叛案人日两月起解、人命台连监候三年取保、监禁待质人犯保释年限、惊赦人犯诏到即放;“陵虐罪囚”内载徒罪患病取保、人犯中途抢夺、中途姦犯人妻女、受嘱谋死犯人、中途患病鸡髮、番役私拷取供;“与囚金刃解脱”附“主守教囚反异”内载书役家人出入监所;“狱囚衣粮”内载递解犯支口粮、停遗重囚给衣帽、冤犯狱官申明、医生有效受职、许亲人入视;“死囚令人自杀”内载至亲及老幼不许作证律文。正文首列“囚应禁而不禁”律文,可见“凡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锁杻而不用锁杻,及囚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杖罪,当该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杻而锁、应锁而杻者,各减不锁杻罪一等。若囚自脱去锁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狱官于不应禁而禁及不应锁杻而锁杻者,各杖六十。若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等语,并附辑注、条例及乾隆、嘉庆、道光等年成案。本册内容围绕狱囚收禁、锁杻施用、散禁保押、故禁故勘、淹禁陵虐、狱囚衣粮、亲属入视及狱囚诬指平人等展开,详列问刑官、司狱官、典狱卒、提牢官在收禁、锁杻、保押、递解中的职责与处分,并收录“保押人犯脱逃”“递回原籍笞杖人犯”“解审军流以上人犯”“秋审人犯不及收禁汛保巡逻”“擅用非刑”“佐杂用刑”“官员擅取病呈致死监犯”等条例,反映清代断狱制度的运作细则与律例汇编的形态。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版刻信息与源文件所题相合。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行政机构六部之一,主要职掌审定法律、复核各地上报刑名案件、会同都察院和大理寺审理重大案件等。清代律例汇编多由刑部或律例馆纂修,本书题“刑部编”,汇集律文、例文、辑注及相关成案,供官场查考与司法援引。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上”门律文、辑注、条例及成案,可供研究清代狱政管理、收禁锁杻制度、保押递解及司法责任等法制史问题参考。
2. 书中详列问刑官、司狱官、典狱卒、提牢官在收禁、锁杻、保押、递解中的职责与处分,并附乾隆、嘉庆、道光等年条例与成案,体现清代律例汇编“律例合编”与“成案附例”的编纂形态。
3.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保留卷三十六目录及“刑律断狱上”正文,对研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版本源流、清代律例刊刻及法制文献的流传具有版本目录学价值。
2. 书中详列问刑官、司狱官、典狱卒、提牢官在收禁、锁杻、保押、递解中的职责与处分,并附乾隆、嘉庆、道光等年条例与成案,体现清代律例汇编“律例合编”与“成案附例”的编纂形态。
3.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保留卷三十六目录及“刑律断狱上”正文,对研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版本源流、清代律例刊刻及法制文献的流传具有版本目录学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中国法制史、清史、清代律例与司法制度、古籍版本学研究者,以及法律史、历史文献学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卷三十六 刑律 断狱上:囚应禁而不禁;故禁故勘平人;淹禁;陵虐罪囚;与囚金刃解脱(附主守教囚反异);狱囚衣粮;功臣应禁亲人入视;死囚令人自杀;依告状鞫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狱囚诬指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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