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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三册 封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三册

OB24002538
作者(清)刑部编
作者时代清
出版社—
出版年1892
版本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87 页
容量20.9 MB
文件 MD569de40777d7e2ff599432296b56a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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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为清代刑部编纂的律例汇编文献,本册为第二十三册,存卷三十三至三十四内容,采用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封面题“大清律例彙輯便覽 刑律 犯姦 雜犯 卷三十三至三十四”,卷端目录题“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卷三十三目錄”,下署“刑律·犯姦”,可知本册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中刑律犯奸门及杂犯门部分,集中收录犯奸、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诬执翁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奸部民妻女、居丧及僧道犯奸、良贱相奸、官吏宿娼、买良为娼等律文、辑注、条例及成案。其编排先列律目,次录律文,再附辑注、条例及历年成案,体例详备。如“犯奸”条,律文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各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辑注详释和奸、刁奸、强奸、奸幼女、嫁卖、媒合、私和、捉奸等律意,并辨强奸与和奸、已成与未成、有夫与无夫、良贱与主仆等区别。条例则列轮奸、光棍、鸡奸、拒捕、威逼致死等加重条款,并引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年间成案,如武云从诱奸十二岁幼女刘学姐致伤身死案、郭六与郭王氏通奸拒捕案、鲁需轮奸案、王济泉挟制图奸案等,以明律例适用之具体情形。又“纵容妻妾犯奸”条,律文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辑注详释纵容、抑勒、买休卖休、离异归宗、财礼入官等律意,并辨本夫纵容与抑勒、亲女与妻妾、买休与卖休等情节。本册所存虽仅前20页,但已可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汇聚律文、辑注、条例、成案的编纂特点,以及清代刑律对性犯罪、婚姻家庭、良贱等级、主仆名分的严格规定,对研究清代法律体系、司法实践、性别制度及社会伦理具有直接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刑部
本书题“(清)刑部编”。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行政机构,掌天下刑罚政令及秋审等事,本册所收《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即题由其编纂。其具体编纂人员、成书经过及刑部相关制度,OCR前20页未见详载,待进一步查考。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官署,掌法律刑名及秋审等事,本书以“刑部编”署名,编纂《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本册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机构所在地可据清代刑部官署系于北京,成立年份未详。

学术价值

1. 本册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三至三十四,保存刑律犯奸门及杂犯门律文、辑注、条例及成案,是研究清代刑律条文、司法适用及法律编纂的重要原始文献。
2. 书中对和奸、刁奸、强奸、奸幼女、纵容抑勒、买休卖休、良贱相奸、官吏宿娼等行为详加辑注,并附乾隆至咸丰年间成案,可供研究清代性别制度、婚姻家庭、良贱等级与司法实践参考。
3. 本册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反映晚清时期律例汇编的刊刻与传播,对考察清代法律文献版本、律例沿革及法制史研究亦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适合中国法律史、清代司法制度、性别与家庭史、社会伦理及古籍整理研究者参考,也可供对清代律例和传统法律文化有兴趣的读者阅读。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 犯奸 - 纵容妻妾犯奸 - 亲属相奸 - 诬执翁奸 -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 奸部民妻女 - 居丧及僧道犯奸 - 良贱相奸 - 官吏宿娼 - 买良为娼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四 刑律·杂犯(可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