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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七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二十七册,清刑部编,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内容主要为工律营造门卷三十八目录及正文,并及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一的册次范围,尚未覆盖全书,故以下介绍以本次可见文本为主。
本册封面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工律 营造 河防附比引律条 洗冤录 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一 二十七”,可知第二十七册汇辑工律营造、河防及比引律条、洗冤录等内容,卷次自三十六至四十一。卷三十八目录列工律营造门诸条:擅造作、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造作不如法、冒破物料、带造段匹、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造作过限、修理仓库、有司官吏不住公廨、修道迟延等。目录下附注各条所载例文要点,如“擅造作”条内载工程论银数分派工料、分别咨题、修城上司分管、保固三年内倾圮、承修分赔、赃不大己问罪不追律文;“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条内载误杀人以过失杀论律文;“造作不如法”条内载擅改弓箭式样货卖;“冒破物料”条内载军器、河工、海塘、营船、水利工程物料照时价估计、尖头领帑侵私逃;“修理仓库”条内载塘房文武协修入交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条内载到任派修衙署铺设、官员到任不许铺设、衙门不许令属员公修、署内物件不许旧官盗毁;“修道迟延”条内载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酌量定限、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临任公罪修完之日准其开复、督催不力之上司罚俸一年、京内修造工程工料银至三万两以上难以依限完工者具折奏明另行定限等。
正文卷三十八“工律 营造”先列“擅造作”律文: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又规定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律后附辑注、集注及条例,详释“非法”“非时”之意,并载在京工程报销限期、各省工程钱粮奏明动支、工程造册、报修城垣、修理仓廒、保固限期、赔修分赔等例文。其中“修理城垣”例载城工保固以督抚验收之日起限,三年内倾圮者承修官与专管上司分赔;士民捐资修城十两以上赏花红、三十两以上奖匾额、五十两以上申报奖励、三四百两者奏请给八品顶带;又载地方官借修城名色科派民间者照私派例革职拿问等。以下“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造作不如法”“冒破物料”等条,分别规定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造作官房器用不如法及成造军器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笞五十、造作织造全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局院头目工匠虚冒多破物料侵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等。整体可见本册对清代工律营造门律文、条例及工程估报、报销、保固、赔修、物料管理、城垣修葺等制度记载详细,对研究清代法律史、工程管理制度、河防与城市营建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本册封面题“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工律 营造 河防附比引律条 洗冤录 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一 二十七”,可知第二十七册汇辑工律营造、河防及比引律条、洗冤录等内容,卷次自三十六至四十一。卷三十八目录列工律营造门诸条:擅造作、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造作不如法、冒破物料、带造段匹、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造作过限、修理仓库、有司官吏不住公廨、修道迟延等。目录下附注各条所载例文要点,如“擅造作”条内载工程论银数分派工料、分别咨题、修城上司分管、保固三年内倾圮、承修分赔、赃不大己问罪不追律文;“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条内载误杀人以过失杀论律文;“造作不如法”条内载擅改弓箭式样货卖;“冒破物料”条内载军器、河工、海塘、营船、水利工程物料照时价估计、尖头领帑侵私逃;“修理仓库”条内载塘房文武协修入交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条内载到任派修衙署铺设、官员到任不许铺设、衙门不许令属员公修、署内物件不许旧官盗毁;“修道迟延”条内载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酌量定限、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临任公罪修完之日准其开复、督催不力之上司罚俸一年、京内修造工程工料银至三万两以上难以依限完工者具折奏明另行定限等。
正文卷三十八“工律 营造”先列“擅造作”律文: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又规定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律后附辑注、集注及条例,详释“非法”“非时”之意,并载在京工程报销限期、各省工程钱粮奏明动支、工程造册、报修城垣、修理仓廒、保固限期、赔修分赔等例文。其中“修理城垣”例载城工保固以督抚验收之日起限,三年内倾圮者承修官与专管上司分赔;士民捐资修城十两以上赏花红、三十两以上奖匾额、五十两以上申报奖励、三四百两者奏请给八品顶带;又载地方官借修城名色科派民间者照私派例革职拿问等。以下“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造作不如法”“冒破物料”等条,分别规定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造作官房器用不如法及成造军器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笞五十、造作织造全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局院头目工匠虚冒多破物料侵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等。整体可见本册对清代工律营造门律文、条例及工程估报、报销、保固、赔修、物料管理、城垣修葺等制度记载详细,对研究清代法律史、工程管理制度、河防与城市营建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为管理全国刑名事务的中央机构,职掌审核各省徒流以上案件、复核死刑、管理狱政及修订律例等,与都察院、大理寺共同构成三法司审谳体系。本书题“刑部编”,当为刑部按例汇辑《大清律例》及相关条例、成案、则例,以供司法实践与官员查考。其编纂与清代律例修订、秋审朝审制度及工程营造管理等密切相关,具体编纂缘起与体例可结合《清会典》及本书其他册次进一步核考。
学术价值
1. 本册汇辑《大清律例》工律营造门律文、辑注、集注及条例,对研究清代法律体系、律例关系与司法适用具有直接史料价值。
2. 卷三十八详载工程估报、报销、保固、赔修、物料管理、城垣修葺等制度,可资清代工程管理史、城市营建史与财政制度史研究。
3. 条例中保留“修理城垣”“修理仓廒”“京通仓廒”“修造战船”等具体规定,可与《清会典》《工部则例》及清代档案互证,对清代行政运作与工程制度研究有参考价值。
4.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作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版本流传与清末律例汇编刊刻研究的实物线索。
2. 卷三十八详载工程估报、报销、保固、赔修、物料管理、城垣修葺等制度,可资清代工程管理史、城市营建史与财政制度史研究。
3. 条例中保留“修理城垣”“修理仓廒”“京通仓廒”“修造战船”等具体规定,可与《清会典》《工部则例》及清代档案互证,对清代行政运作与工程制度研究有参考价值。
4.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作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版本流传与清末律例汇编刊刻研究的实物线索。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清光绪十八年(1892),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本书为刑部官修,属法人作品,亦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
适用领域
清代法律史、制度史、工程管理史与城市营建史研究者,古籍版本目录学研究者,以及研习《大清律例》与清代行政制度的文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仅见卷三十八目录及部分正文,完整目录未见。可见卷三十八工律营造门目录如下(识读待核):
- 擅造作
-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 造作不如法
- 冒破物料
- 带造段匹
-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
- 造作过限
- 修理仓库
-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 修道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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