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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六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二十六册》为清刑部编《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的第二十六册,本次OCR提取前20页,所见内容为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下”中“官司出入人罪”门。卷端先列卷三十七目录,列“官司出入人罪”“故禁故勘平人”“凌虐罪囚”“与囚金刃解脱”“主守教囚反异”“狱囚衣粮”“功臣应禁亲人入视”“死囚令人自杀”“老幼不拷讯”“鞫狱停囚待对”“依告状鞫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狱囚诬指平人”“官司出入人罪”“辩明冤枉”“有司决囚等第”“检验尸伤不以实”“决罚不如法”“长官使人有犯”“断罪引律令”“狱囚取服辩”“赦前断罪不当”“闻有恩赦而故犯”“徒囚不应役”“妇人犯罪”“死囚覆奏待报”“断罪不当”“吏典代写招草”等目,本册所见主要为“官司出入人罪”一门。正文先列律文:“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以下为辑注,详释“故出”“故入”“全出”“全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及“失入”“失出”之义,并说明“故者有意而故为”“失者无心之过”的区别。又详列折算之法:五徒原包杖一百,三流原包五徒之杖二百;徒一等折杖二十,流一等折徒半年;增轻作重至徒者每从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又列“承问失入”“承问失出”各官处分则例,按错拟凌迟、斩绞、军流、徒杖等不同情形,分别定承审官、审转官、臬司、督抚降调、留任、罚俸之处分,并注明“承问失入各官无论已决未决其应得降调降留罚俸处分任内虽有加级纪录俱不准其抵销”“承问失出各官应得降调降留罚俸处分凡有加级纪录俱准其抵销”。以下又列“官司出入人罪”条例,如“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俱应详载揭帖”“若承问官增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依样转详,该督抚严察题参”“若罪名并无出入,只系遗漏犯人画供者罚俸一年”“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余情罪详载律内,俱应照律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等。又录道光九年五月上谕,饬禁删改供招及幕友上下勾通擅改案牍;同治二年十月刑部奏准湖北咨;道光十三年通行,说明寻常失出失入之案照吏部则例议处,向不引用刑律;嘉庆二年、三年上谕,分别就旗人伊精额纠同张均辅强抢吴主发之媳大如儿及伊妻门氏又拒捕伤人与强盗无异一案、榆次县知县杨兰审拟郭毛旦三因李李氏窃取豆角辄将伊女赵李氏被褥观看戏言丑诋致该氏母女投粮殒命一案,指示处分。又列“官司出入人罪”各条成案比例,如故增笞从徒、故增杖从徒、故增杖从流、故增轻徒从重徒、故增徒从流、故减流从徒、故减死罪从笞杖徒流、故减流从笞等条,逐条列本犯应得之罪、故增故减之罪、折杖折徒之数、已得未得之数、合坐剩罪之数,并说明“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赎之限”“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赎之限。总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决杖不得过一百也”。又列“失增笞从杖”“失增笞从徒”“失增杖从流”“失增轻徒从重徒”“失增徒从流”“失减流从笞”“失减流从徒”“失减死罪从流徒杖笞”等条,分别按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及未决放又减一等之例折算科罪。册末又载“辩明冤枉”“有司决囚等第”等门部分内容,OCR所见有“凡内外问刑衙门审谳罪囚,必先参照供证明白,然后鞫问”“其有番异不服及称冤抑者,即为申理”“若事干人众,伴送听候”等语。总体可见,本册围绕“官司出入人罪”一门,系统汇辑律文、辑注、条例、上谕、奏议和成案比例,详细规定官员故出故入、失出失入的认定标准、折算方法和行政处分,兼及供招管理、幕友勾通、株连籍没等司法纪律问题,是研究清代刑律适用、司法责任追究和律例编纂体例的重要资料。版本为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书名标明“第二十六册”,可据以区分册次。此次仅见前20页,且OCR间有错字与版式错乱,部分律文、辑注、条例和成案细节需结合原书后续页面复核。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主要职掌全国刑罚政令、律例修订、秋审朝审及死刑复核等司法事务。本书源文件题“(清)刑部编”,OCR所见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下”中“官司出入人罪”门,逐条列律文、辑注、条例及成案,并附道光、嘉庆、同治等朝上谕、奏议和吏部处分则例,符合刑部编纂律例便览的性质。其机构成立年份及本次编纂的具体分工,OCR未载,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册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下”中“官司出入人罪”门,系统汇辑律文、辑注、条例、上谕、奏议和成案比例,详细规定官员故出故入、失出失入的认定标准、折杖折徒方法和行政处分,是研究清代刑律适用与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资料。
2. 册中保存“承问失入”“承问失出”各官处分则例,按错拟凌迟、斩绞、军流、徒杖等不同情形分别定承审官、审转官、臬司、督抚降调、留任、罚俸之处分,并注明加级纪录准否抵销,对研究清代司法官员考成与吏部处分则例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册中又录道光、嘉庆、同治等朝上谕、奏议及“承审官改造口供”“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幕友上下勾通擅改案牍”等条例,涉及供招管理、幕友干政、株连籍没等司法纪律问题,对研究清代司法实践与律例编纂体例具有参考价值;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亦可供版本学参考。
2. 册中保存“承问失入”“承问失出”各官处分则例,按错拟凌迟、斩绞、军流、徒杖等不同情形分别定承审官、审转官、臬司、督抚降调、留任、罚俸之处分,并注明加级纪录准否抵销,对研究清代司法官员考成与吏部处分则例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册中又录道光、嘉庆、同治等朝上谕、奏议及“承审官改造口供”“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幕友上下勾通擅改案牍”等条例,涉及供招管理、幕友干政、株连籍没等司法纪律问题,对研究清代司法实践与律例编纂体例具有参考价值;清光绪十八年刊本亦可供版本学参考。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适合清代法律史、司法制度史、刑律适用与司法责任研究、律例编纂研究、吏部处分则例研究及版本目录学研究者阅读,也可供对清代律例与司法案例有兴趣的进阶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卷端即目录及正文。
目录
据OCR可见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下”目录(择要列示):
- 官司出入人罪
- 故禁故勘平人
- 凌虐罪囚
- 与囚金刃解脱
- 主守教囚反异
- 狱囚衣粮
-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 死囚令人自杀
- 老幼不拷讯
- 鞫狱停囚待对
- 依告状鞫狱
-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 狱囚诬指平人
- 官司出入人罪
- 辩明冤枉
- 有司决囚等第
- 检验尸伤不以实
- 决罚不如法
- 长官使人有犯
- 断罪引律令
- 狱囚取服辩
- 赦前断罪不当
- 闻有恩赦而故犯
- 徒囚不应役
- 妇人犯罪
- 死囚覆奏待报
- 断罪不当
- 吏典代写招草
本册正文所见主要为“官司出入人罪”门,含律文、辑注、承问失入失出处分则例、条例、上谕、成案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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