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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 第二十二册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第二十二册,清刑部编,清光绪十八年刊本。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内容主要为刑律受赃门卷三十二目录及卷三十一“刑律 受赃”正文,尚未覆盖全书,故以下介绍以本次可见文本为主。
卷三十二目录列刑律受赃门诸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重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借物不还、私和人命、受赃见尊长为人杀私和、书役有犯命案委别、蠹役犯赃、番役将犯人私拷取供及逼索镶钱、书役年满不退、举用有过官吏、受财故纵、诈称衙役、身充两三役、滥设官吏、承差等额外滥充、衙役滋事、严行管束、严禁白役等。目录下附注各条所载例文要点,如“官吏受财”条内载上司经过供应劝办官役缺主官吏苛驳舞文蟊役吓诈致毙官役得项手银两经承连上司差役扰民州县等究,“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条内载上司经过供应劝办官役缺主官吏苛驳舞文蟊役吓诈致毙官役得项手银两经承连上司差役扰民州县等究、勒遮长随幕宾差遣扰累苗蛮货取部民价利并借物不还等。
正文卷三十一“刑律 受赃”先列“官吏受财”律文: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徒二年;若赃重,从本律。律后附辑注、集注,详释“因事受财”乃此条关键,必因事而受财乃有枉法不枉法之别;又释“枉法”为执法之人贪利曲断、出入随心的行为,官吏同属执法之人,故官吏受财之罪同而吏之无禄者减一等;说事过钱即中间关说过付钱物之人,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徒二年,并说明徒二年为代迁徙之正罪,与五等徒不同。以下列枉法赃、不枉法赃具体量刑: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绞监候;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一两以下杖六十,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二十两杖八十,三十两杖九十,四十两杖一百,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无禄人枉法一百二十两绞监候,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律后附条例,载各部院衙门书办指称部费招摇撞骗、蠹役恐吓索诈计赃治罪、白役诈赃毙命、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书役年满缺出暗行顶买索取租银、书吏舞文作弊、衙役藉差滋事等具体规定,并引乾隆、嘉庆、道光、咸丰等朝成案,如乾隆三十二年直隶吴龙光承审王铨桂行贿案、乾隆四十年巴彦岱馈送案、乾隆四十六年安徽巡检潘振宗索诈逼毙程三林案等。整体可见本册对清代官吏受赃律文、量刑标准、辑注解释及相关条例、成案记载详细,对研究清代法律史、吏治与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三十二目录列刑律受赃门诸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重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借物不还、私和人命、受赃见尊长为人杀私和、书役有犯命案委别、蠹役犯赃、番役将犯人私拷取供及逼索镶钱、书役年满不退、举用有过官吏、受财故纵、诈称衙役、身充两三役、滥设官吏、承差等额外滥充、衙役滋事、严行管束、严禁白役等。目录下附注各条所载例文要点,如“官吏受财”条内载上司经过供应劝办官役缺主官吏苛驳舞文蟊役吓诈致毙官役得项手银两经承连上司差役扰民州县等究,“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条内载上司经过供应劝办官役缺主官吏苛驳舞文蟊役吓诈致毙官役得项手银两经承连上司差役扰民州县等究、勒遮长随幕宾差遣扰累苗蛮货取部民价利并借物不还等。
正文卷三十一“刑律 受赃”先列“官吏受财”律文: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徒二年;若赃重,从本律。律后附辑注、集注,详释“因事受财”乃此条关键,必因事而受财乃有枉法不枉法之别;又释“枉法”为执法之人贪利曲断、出入随心的行为,官吏同属执法之人,故官吏受财之罪同而吏之无禄者减一等;说事过钱即中间关说过付钱物之人,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徒二年,并说明徒二年为代迁徙之正罪,与五等徒不同。以下列枉法赃、不枉法赃具体量刑: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绞监候;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一两以下杖六十,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二十两杖八十,三十两杖九十,四十两杖一百,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无禄人枉法一百二十两绞监候,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律后附条例,载各部院衙门书办指称部费招摇撞骗、蠹役恐吓索诈计赃治罪、白役诈赃毙命、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书役年满缺出暗行顶买索取租银、书吏舞文作弊、衙役藉差滋事等具体规定,并引乾隆、嘉庆、道光、咸丰等朝成案,如乾隆三十二年直隶吴龙光承审王铨桂行贿案、乾隆四十年巴彦岱馈送案、乾隆四十六年安徽巡检潘振宗索诈逼毙程三林案等。整体可见本册对清代官吏受赃律文、量刑标准、辑注解释及相关条例、成案记载详细,对研究清代法律史、吏治与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为管理全国刑名事务的中央机构,职掌审核各省徒流以上案件、复核死刑、管理狱政及修订律例等,与都察院、大理寺共同构成三法司审谳体系。本书题“刑部编”,当为刑部按例汇辑《大清律例》及相关条例、成案、则例,以供司法实践与官员查考。其编纂与清代律例修订、秋审朝审制度及官吏犯赃惩处等密切相关,具体编纂缘起与体例可结合《清会典》及本书其他册次进一步核考。
学术价值
1. 本册汇辑《大清律例》刑律受赃门律文、辑注、集注及条例,详列官吏受财枉法不枉法赃的量刑标准,对研究清代法律体系、律例关系与司法适用具有直接史料价值。
2. 卷三十一“官吏受财”条附辑注、集注,辨析“因事受财”“枉法”“说事过钱”等概念,可资清代法律解释学与律学思想研究。
3. 条例中保留书办招摇撞骗、蠹役索诈、白役诈赃毙命、书役顶买缺额、衙役滋事等具体规定,并引乾隆至咸丰朝成案,对清代吏治、基层行政与司法实践研究有参考价值。
4.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作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版本流传与清末律例汇编刊刻研究的实物线索。
2. 卷三十一“官吏受财”条附辑注、集注,辨析“因事受财”“枉法”“说事过钱”等概念,可资清代法律解释学与律学思想研究。
3. 条例中保留书办招摇撞骗、蠹役索诈、白役诈赃毙命、书役顶买缺额、衙役滋事等具体规定,并引乾隆至咸丰朝成案,对清代吏治、基层行政与司法实践研究有参考价值。
4. 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可作为《大清律例汇辑便览》版本流传与清末律例汇编刊刻研究的实物线索。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清光绪十八年(1892),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本书为刑部官修,属法人作品,亦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
适用领域
清代法律史、制度史、吏治与司法实践研究者,古籍版本目录学研究者,以及研习《大清律例》与清代行政制度的文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仅见卷三十二目录及卷三十一正文部分,完整目录未见。可见卷三十二刑律受赃门目录如下(识读待核):
- 官吏受财
- 坐赃致罪
- 事后受财
- 官重听许财物
- 有事以财请求
-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 借物不还
- 私和人命
- 受赃见尊长为人杀私和
- 书役有犯命案委别
- 蠹役犯赃
- 番役将犯人私拷取供及逼索镶钱
- 书役年满不退
- 举用有过官吏
- 受财故纵
- 诈称衙役
- 身充两三役
- 滥设官吏
- 承差等额外滥充
- 衙役滋事
- 严行管束
- 严禁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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