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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封面

大清律例

OB24002381
作者清廷(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不详(清代)
版本钦定(清官修)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873 页
容量179.2 MB
文件 MD5132e42ee0a01ea90042f1ddea316d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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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文件为《大清律例》前20页OCR,内容属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卷首列该卷目次:谋反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盗大祀神御物、盗制书、盗印信、盗内府财物、盗城门钥、盗军器、盗园陵树木、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常人盗仓库钱粮、强盗。正文首载“谋反大逆”律文,规定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壻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若女兼姊妹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又规定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正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量功授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告免。其后附条例多条,涉及实犯反逆及纠众戕官反狱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案内亲属缘坐、反逆缘坐案内给功臣为奴人犯脱逃干犯别情、反逆案内凌迟犯子孙阉割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缘坐男犯十六岁以上发往新疆、十五岁以下牢固监禁俟成丁发遣、缘坐妇女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等具体规定。次载“谋叛”律文,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其余不坐;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谋叛条后附条例,涉及叛案内律应缘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叛逆旗下人口交该管衙门、民人叛犯之奴仆交户部入官、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缉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刦拒捕、谋叛案内被胁入夥悔罪投首、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聚众至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上分别首从拟绞立决或监候、内地汉回在回疆甘心薙发从夷助逆及被胁薙发悔罪投回等具体科断。该卷集中反映清代律例对谋反、谋叛等重罪及其缘坐、结拜、会党等行为的严密规定,是研究清代刑律体系、家族连坐制度、社会控制与秘密结社治理的重要法律文献。本次OCR仅见卷二十三前20页,无封面、牌记、序跋、钤印,具体刊刻年代、版本面貌及全书卷帙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廷
《大清律例》为清代官修法典,由清廷组织纂修,无个人署名。本文件为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部分,卷端及版心可见“刑律”“贼盗上”“谋反大逆”“谋叛”等目,具体纂修官、刊刻机构及年代OCR未载,待后文或他卷补考。

机构简介

清廷为清代国家政权机构,《大清律例》系其官修颁行之法典,属法人作品,无个人署名。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谋反大逆、谋叛等律文及条例原文,可资清代刑律条文、缘坐制度与司法实践研究。
2. 谋反大逆条详列正犯亲属、同居人、期亲伯叔父兄之子等缘坐范围及男十六以上斩、十五以下及妇女给付功臣为奴等规定,对研究清代家族连坐与身份刑罚具有重要价值。
3. 谋叛条及所附条例涉及歃血订盟、结拜弟兄、天地会、回疆薙发从夷等,反映清代对秘密结社、边疆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法律应对,可供法律史、社会史与民族史研究参考。
4. 该卷可与《大清律例》其他卷册及不同版本比勘,用于清代法典编纂、律例关系及官刻本版本流传研究。

公版依据

P0:《大清律例》为清代官修法典,成书及颁行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古代法制史、清史、法律史、社会史、边疆史及秘密结社研究者,以及古籍整理、法律文献版本目录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卷二十三 刑律·贼盗上 - 谋反大逆 - 谋叛 - 造妖书妖言 - 盗大祀神御物 - 盗制书 - 盗印信 - 盗内府财物 - 盗城门钥 - 盗军器 - 盗园陵树木 -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 常人盗仓库钱粮 - 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