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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
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
| OB | 24002379 |
|---|---|
| 作者 | 未详(前20页未见著者、编者题名)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清道光年间(内容下限道光二十二年,具体刊年待考) |
| 版本 | 清刻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政书/法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459 页 |
| 容量 | 559.9 MB |
| 文件 MD5 | 09605fe95fdbaada7ba0908dd9c72aac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律例与刑案汇编类文献,本次仅提取前20页,内容主要涉及《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门中的“威逼人致死”及“私和人命”相关律文、辑注、集注和大量刑案汇纂,尚非全书完整内容。前20页可见律文如“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并附辑注、集注,对“同伴”范围、知情与否、阻救首告、先事临时之别等细加辨析;又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等私和人命条例,以及“威逼人致死”门下的律文、辑注和成案。所汇刑案时代跨度自乾隆至道光,包括乾隆六年福建金文忠谋书询章氏致毙母子二命案、乾隆十五年浙江陈阿小案、乾隆三十一年湖南何应典殴死胞兄案、嘉庆六年云南案、嘉庆十七年云南案、道光三年江苏案、道光四年福建司顾案、道光五年陕西司说帖、道光六年直隶案、道光七年山西案、道光十年山东司说帖等。案例多附刑部题覆、上谕、说帖、案等,详记案由、律例适用、拟罪轻重及加减理由,如“比照”“依……律”“量减满流”“杖一百徒三年”等,反映出清代对威逼人致死、私和人命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司法推理。前20页还见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上谕,针对山东秋审册中语言调戏致妇女羞忿自尽案件多起,谕令各直省督抚督饬臬司及地方官详加推鞫,毋枉毋纵,可见本书编纂时已吸收较晚近的司法政策。就版本而言,前20页未见牌记,但内容下限至道光二十二年,可推知其为清道光年间或以后刻本。本书将律例条文、辑注、集注与刑案汇纂合为一编,既可供官员办案参考,也为后世研究清代法律适用、司法实践和刑案汇编体例提供了较丰富的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卷次、门类及更多案例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大清律例》中“威逼人致死”“私和人命”等律文及辑注、集注,可供研究清代法律条文解释和律学发展参考。
2. 汇集乾隆至道光年间大量刑案,附刑部题覆、说帖、上谕等,详记案由与拟罪,可供研究清代司法实践、案例汇编和律例适用。
3. 所收道光二十二年上谕等材料,反映清代中后期对特定命案的政策态度,对法律史、社会史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 汇集乾隆至道光年间大量刑案,附刑部题覆、说帖、上谕等,详记案由与拟罪,可供研究清代司法实践、案例汇编和律例适用。
3. 所收道光二十二年上谕等材料,反映清代中后期对特定命案的政策态度,对法律史、社会史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代律例刑案汇编,前20页内容下限见道光二十二年(1842)上谕,成书或刊刻在1911年(含)之前,按手册P0规则直接判“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具体刊年待后续牌记、序跋补证。
适用领域
适合中国法律史、清史、古籍整理、律学文献研究者及对清代司法案例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前20页所见为卷二十六“刑律人命”之“威逼人致死”门及相关“私和人命”条例、辑注、集注与刑案汇纂;另见“卷三十六列律八命”等字样,具体卷次结构及全书目录待后续页面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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