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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重订统纂集成
书籍简介
《大清律例重订统纂集成》为清代律例集成类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所存内容以律例正文、辑注及例案汇编为主,涉及市廛、度量衡、牙行、把持行市、外国贡使贸易及粮米贩运等经济与市场管理条款,可据以考察清代律例在商业、度量衡和对外贸易领域的具体规定与辑注方式。
前20页可见“器用布绢不如法”条,规定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辑注说明此条为市廛立法,官物另有“作不如法”之条,并解释“各”字指贾器用布绢等人。又见“私造斛斗秤尺”条,规定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獘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即笞四十;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将增收所多、减支所余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为增减亦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相关辑注对“不平”“增减”“监守自盗”等概念逐层解释,并引乾隆二十八年户部议覆御史吴绶诏条奏市用升斗改照官定式一折,议称市集升斗民间便用相安已久,权度量衡皆国家定制,京城钱行有库平、市平、南市、西市诸名色,不能尽归画一,所奏无庸议;又载各省官用斛斗遵照部颁铁斛制造收兑,州县每年应造木斛,春间办料晒干,八月成造送根道较验发回等则例。
又见“把持行市”条,规定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人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见人买卖在旁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辑注区分“把持”为公然恃强取利、“通同”为暗地作弊谋利、“惑乱取利”为在旁比价,三者情虽不同而皆扰害市廛。书中还载牙行侵欠控追之案:设计诓骗侵吞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加三等杖九十等。又有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不许藉端需索等规定;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谩不令商民贸易者拟斩监候等条。外国贡使贸易方面,可见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朝鲜、琉球不拘限期,不许收买史书、兵器及违禁燔硝、牛角等物;会同馆门外四邻居民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铺行人等将不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立限交还,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书中还载甘肃西宁等处番夷到来,委官关防督查,听与军民两平交易,势豪之家包收逼令减价等治罪;广东洋商严照平拖欠夷商货银二十八万九千余两案,乾隆五十六年案,将严照平革去职衔发往伊犁当差,查封家产不足之数由原保行商分年代还等。末见京城粗米不准贩运出城及乡民进城买细米食用一石以内准其出城等规定。
由上可见,本书并非单纯律文,而是将律条、辑注、部议、则例与成案汇纂一编,便于查考律意与例案源流。前20页所涉内容集中于市场交易、度量衡管理、牙行责任、官员家人经商禁令及贡使贸易限制,反映清代对市廛秩序和对外通商的管理思路。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前20页可见“器用布绢不如法”条,规定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辑注说明此条为市廛立法,官物另有“作不如法”之条,并解释“各”字指贾器用布绢等人。又见“私造斛斗秤尺”条,规定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獘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即笞四十;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将增收所多、减支所余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为增减亦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相关辑注对“不平”“增减”“监守自盗”等概念逐层解释,并引乾隆二十八年户部议覆御史吴绶诏条奏市用升斗改照官定式一折,议称市集升斗民间便用相安已久,权度量衡皆国家定制,京城钱行有库平、市平、南市、西市诸名色,不能尽归画一,所奏无庸议;又载各省官用斛斗遵照部颁铁斛制造收兑,州县每年应造木斛,春间办料晒干,八月成造送根道较验发回等则例。
又见“把持行市”条,规定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人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见人买卖在旁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辑注区分“把持”为公然恃强取利、“通同”为暗地作弊谋利、“惑乱取利”为在旁比价,三者情虽不同而皆扰害市廛。书中还载牙行侵欠控追之案:设计诓骗侵吞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加三等杖九十等。又有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不许藉端需索等规定;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谩不令商民贸易者拟斩监候等条。外国贡使贸易方面,可见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朝鲜、琉球不拘限期,不许收买史书、兵器及违禁燔硝、牛角等物;会同馆门外四邻居民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铺行人等将不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立限交还,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书中还载甘肃西宁等处番夷到来,委官关防督查,听与军民两平交易,势豪之家包收逼令减价等治罪;广东洋商严照平拖欠夷商货银二十八万九千余两案,乾隆五十六年案,将严照平革去职衔发往伊犁当差,查封家产不足之数由原保行商分年代还等。末见京城粗米不准贩运出城及乡民进城买细米食用一石以内准其出城等规定。
由上可见,本书并非单纯律文,而是将律条、辑注、部议、则例与成案汇纂一编,便于查考律意与例案源流。前20页所涉内容集中于市场交易、度量衡管理、牙行责任、官员家人经商禁令及贡使贸易限制,反映清代对市廛秩序和对外通商的管理思路。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律例中关于市廛、度量衡、牙行、把持行市、官员家人经商及外国贡使贸易的条文、辑注与例案,可供清代法制史、经济史及市场管理研究参考。
2. 书中汇录乾隆二十八年户部议覆、乾隆五十六年案及“六年修改”“十九年续纂”等例案文字,对考察清代律例的增删修订、部议与成案入律过程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汇录乾隆二十八年户部议覆、乾隆五十六年案及“六年修改”“十九年续纂”等例案文字,对考察清代律例的增删修订、部议与成案入律过程具有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代律例集成,OCR所见内容包含乾隆二十八年户部议覆、乾隆五十六年案及续纂条例等,成书或刊刻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具体刊刻年份待考。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与法律文献研究者、中国经济史及市场史研究者、清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学爱好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前20页所见律条及例案名目包括:器用布绢不如法、私造斛斗秤尺、把持行市、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公平交易、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各处客商辐辏去处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外国贡使来京会同馆开市、会同馆门外居民代买违禁货物、甘肃西宁等处番夷交易、广东洋商严照平拖欠夷商货银案、京城粗米不准贩运出城等。完整目录待后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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