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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共和国政要 巴拉圭

OB24002241
作者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出版社—
出版年1911
版本1911年商务印书馆版(具体版次待查)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1 页
容量1.4 MB
文件 MD57cf62f3e4a455ca6cd4010ea015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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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世界共和国政要》之巴拉圭部分,由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1911年出版。正文以简明条列方式介绍巴拉圭共和国的沿革、宪法与政体制度。开篇述巴拉圭沿革:巴拉圭原从属西班牙,至1810年始恢复独立,第一宪法于1811年5月由建国议会制定,最高权分任于国会及所称雪寨尔、喷荄之二执政官;1814年废去执政官之一,其时另一执政官博士富兰希亚已专政三年,因终身任之。1840年富兰希亚殁,遂依普通选举法开国民所选五百员之建国议会,复执政官二人之旧制,执政权定三年一任;1844年变更前宪法,大统领专任恩脱钮洛勃,因信任之已十年。至1870年专政官弗兰希斯哥氏,即恩脱钮洛勃之子,与巴西、乌拉圭、阿根廷联邦开战,战鬬中被杀,从此专政官绝迹;战争结局条约使巴拉圭领地约减三分之二,政体亦一律改正,1870年依普通选举法选任国民会,同年11月18日公布现行宪法。

其后分述政权:立法权由公选二议院,即元老院、代议院之国会行使;行法权由大统领任之,无大统领时则依相同普通选举法选副统领任之。代议院以各选举区所选议员组织,每住民六千或三千以上得选议员一人,今议员共二十六人;被选作代议员者须为生长于巴拉圭之男子,完全享有民权政权,年龄二十五岁以上;禁止兼任宗教职务及有俸给之各官职,大臣职务亦在其内;选举权为生长于巴拉圭或归化之男国民,年龄十八岁以上享有民权及政权者;不合格包括身体及精神上无能力者、曾被辱刑者、作伪而倒产者、海陆军兵卒及下士官、议会所未许而擅受外国政府官职勋章或恩赏者;选举以手写或印刷之秘密投票直接行之;代议员任期四年,每二年改选其半,旧议员得再被选;缺员时政府有补缺选举义务;代议院自行选任议长及书记官;代议员得受法律所定一定俸入。

元老院议员选举与代议员同式同时,每住民一万二千余数八千以上得选一員,今议员共十三员;被选权须生长巴拉圭完全有民权政权,年龄二十八岁以上;禁止兼任与代议员同;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前议员亦得再入选;缺员时政府有速行补缺选举义务;元老院以副统领为当然监督,惟副统领非于可否同数时不得表决;元老院当选任假议长,于副统领权摄大统领时即代之;俸给多寡以法律定之。两议院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开常会,大统领必须承认国会开会;又由代议员四人、元老议员二人之请求,得临时召集国会;常会及临时会两议院均得以同式停止;两议院于同时各自开会,无论何一议院不得更于他一议院会期以外开会,又不经他一议院承诺不得停会至三日以上;各议院议事非经议员总数过半数议决不能有效。常任委员于各会期临终时选任,以元老议员一人、代议员四人组织,又以元老议员补充员一人、代议员补充员二人赞助,执行下届会期事务,注意法律遵守、收受选举明細书、检查议员资格、召集两议院预备会等。

大统领及副统领由国民选定,被选者须生长于该国男子,年龄三十岁以上,信仰基督教,民权政权悉能行用自由者;任期均四年,旧大统领及旧副统领非经过其任期二倍之年不得再入选。选举先于各选举区依直接选举法指定四倍于两议院议员总数之选举人,均须有代议员候补人资格;选举人于旧大统领任期将满两月以前各会集于其县首地,以两密封投票行大统领及副统领选举;作明細书二通,记载候补者姓名及得点,选举人悉行署出后糊封,一呈最上法院长,一呈元老院议长;元老院议长召集两议院开总会监督投票检查;得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之候补者即公布为大统领,副统领选举亦然;如无得三分之二以上者,国会就得最多数候补者中用唱名表决,得过半数者为当选;如仍不得,同式重行选举得最多数者当选,惟此时非对于前次选举得多數之候补人不得表决。法律起草权属两议院各议员及大统领,大统领随意任用或罢免之责任大臣亦得代用此权;租税及征兵法律特别由代议院起草;制定新法律须两议院协力,甲议院采用之草案移乙议院,乙议院得认可、拒绝或修正,修正时须附加异见送回起草之甲议院;甲议院拒绝修正则更送还乙议院,乙议院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仍固守修正则再送还甲议院,甲议院非得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不得拒绝;拒绝时草案无效,某会期拒绝之草案非隔一年不得再提出;大统领自两议院议定法律之日起十日内有发布实施责任;大统领或以法律草案为有窒碍,得加入异见书于限期内送还起草议院,该议院用唱名表决问可否,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维持草案,则使他一议院以同式同多数议决;若两议院均反于大统领异见而维持草案,大统领当即发布使之生效;如有反对而拒绝草案者,非隔一年不得再提出。两议院裁判职权:代议院依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得将大统领、副统领、国务大臣、最上法院职员及陆海军将官控诉;元老院判定其控诉,非经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决不得宣告有罪,判决则免罪犯之职,且除公布其任共和国官职及名誉职有不合格之旨外无他效。宪法改正:依国会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明认宪法全部或一部须加改正时,召集选举人组织国民会;国民会议员以等于代议员及元老议员总数组织,专任宪法改正;国民会议员须生长于巴拉圭之男子,享有民权政权,年龄满二十六岁以上,不得兼任国务大臣、代议员及元老议员;国民会召集目的除改正宪法外不得行之。本书以条列方式呈现巴拉圭共和政体、宪法与议会制度,是清末了解外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本次仅见前11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本书编纂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商务印书馆1897年创办于上海,编译所为其编辑机构,具体成立年份及本书编译人员OCR未载,待查。

机构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隶属商务印书馆,负责编译书籍。商务印书馆1897年创办于上海,是中国近代重要出版机构;编译所成立年份及本书编译人员OCR未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世界共和国政要》之巴拉圭部分,系统介绍巴拉圭共和政体、宪法、议会选举及大统领制度,可供研究清末外国政治制度译介与宪政思潮参考。
2. 正文以条列方式呈现代议院、元老院组织与选举权、被选举权、任期、会期、法律制定程序、两院裁判职权、宪法改正等内容,具政治制度史与比较宪法史资料价值。
3. 本书出版于1911年,由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机构编纂,对研究近代出版史、知识传播及清末新政时期对共和政体的认知亦具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出版年为1911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本书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法人作品,但依P0规则,出版年已满足公版条件。

适用领域

近代史、政治制度史、比较宪法史与出版史研究者,以及对清末宪政文献、外国政治制度译介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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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OCR未见目录,正文依次叙述巴拉圭沿革、政体、代议院、元老院、大统领、法律制定、两议院裁判职权、宪法改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