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试读前 10 页
图片已压缩处理,清晰度不及原始 PDF;网盘内 PDF 为高清原书。
书籍简介
《世界共和国政要 法兰西》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著《世界共和国政要》中的法兰西篇。据卷首凡例,本书专门采集当时世界各共和国之政要,合欧、美、非三洲共得二十五国,国自成篇,汇为一册;从前曾行共和政体而现已受他国保护者,如非洲鄂兰吉等,概从删略;近来新改共和诸国,如巴西、葡萄牙等,亦一律收入。凡例还说明,本书材料或取自东籍,或译自西书,详略新旧不能一律;地名均据世界新舆图译音,其有世界新舆图所未备者,或参照他本,或摄音翻出;全书所注重者为民主立宪之纲要,故于宪法、国会议院、选举法以及大统领之职权言之綦详,足资参考。凡例末署“编著识”。本次所见为“法兰西”篇前部,正文先述法国选举制度与宪法沿革:法国人民选代议公会之开设,直言之始于1789年革命,实则法国本于全国一定基础制定选举权,盖在1791年国会议定之宪法。1789年国民总会以王令召集,规制大半采1614年召集及组织国民总会成例,惟贵族、僧侣、平民三族选出代议员一端已于第二绅士议会改正。1789年12月22日国会议定法律,初制定选举法;此法律规程中凡关于国会议员被选权及县选举权因已有变更悉删除,其他规程载于1791年宪法中之立法国民议会篇。1791年宪法设置单一议会,指名议员之法虽依普通选举法,而亦用复选法;初级选举会皆以县内“有为国民”组织之,就有为国民中有一定纳税资格者指名为县选举人,县选举人选举国会代议员,惟国会代议员亦但就该县有为国民中选举之。正文并对“有为国民”作界定:凡生于法国或属法籍之国民,年龄满二十五岁,住于市或郡内至一年以上,曾于王国纳三日之劳动银与同额之直接税而呈缴收据者;如属奴仆,须申明非约定年限之雇人,且已登录于其本住邑之民兵名簿,有民事上之宣誓者。其后正文续述1792年8月12日布告维持复选法而废“有为国民”与“非有为国民”之区别,初级选举资格年龄减二十五岁以上为二十一岁以上;1790年宪法更简约选举资格,制定直接普通选举法;共和三年国民议会议决宪法设二议会,议员每年更选三分之一,一称五百员议会,有提起法律之权,一称长老议会,有认可五百员议会所提起法律之权;并述共和八年宪法、共和十年元老院令、拿破仑一世时期选举人名簿编制、三种选举会、第一统治官指定选举人及元老院选任议员等制度。正文又述王政再兴时路易十八世1814年6月钦定宪法设置贵族院及代议院;1817年2月5日法律设定直接选举原则,法国实行直接选举实以此始;1820年6月20日法律复行二种选举会,形成“二重投票法律”;1830年革命后路易腓立王发布1830年宪法,废贵族议员世袭制,选举权年龄减三十岁为二十五岁,被选权年龄减四十岁为三十岁,又废二重投票法;1831年4月19日决议法律实废二重投票,复行直接选举法,并减纳税资格。正文还述1848年革命由要求改正选举法之鼓吹而成,两院制全废,假政府1848年3月5日布告揭举直接普通选举法原则,同年11月4日宪法规定凡年龄二十一岁以上国民有住居六月以上证明者得无须纳税资格而为选举人,凡年龄二十五岁以上国民即无住居要件得为被选人;1850年5月31日法律将选举权住居资格自六个月延长至三年;路易拿破仑1851年12月2日大变革后公布再兴普通选举法,1852年1月14日宪法复以同年2月2日布告增补选举制度,取1849年法律为基础复行普通选举法,并废连名投票;1870年9月4日革命后护国民政府召集选举人,因普鲁士人侵入未能举行;1871年1月29日布告许前经延缓之议会选举仍即举行。正文又述1871年2月12日至1875年12月31日之国议会由议员七百三十八人而成,该议会以制定1871年8月31日法律及关于政权职掌之1873年3月13日法律两次行用其宪法制定权,经三十人委员会长时间讨论后采用立宪制度之总体,以立法国政体基础;此制度即定法国政体为共和政体及组织政权之法律(1875年2月25日)、关于元老院之法律(同年2月24日)、关于政权所关系之法律(同年7月16日)、关于元老院议员选举之法律(同年8月2日)、关于代议员选举之法律(同年12月30日)。正文称自1791年以来法国第十四次宪法为当今宪法,其特性即宪法制定者消泯宪法不可更变之意念,许以参照法律、取决于舆论而改正宪法,并将此条款载之宪法;又述1879年6月18日元老院及代议院合开国议会改正宪法规程,定政府及两院所在地。正文后半述政权:立法权由元老、代议两院行用,行法权信任于大统领,大统领由两院合开国会选任,自选任后对于立法议会受担负责任之大臣补佐而行用行法权。元老院以议员三百人组织之,终身议员七十五人,由各县及殖民地选举之议员二百二十五人;被选为元老院议员须年龄四十岁以上之法兰西国民,享有民权及政权者,纳税及住居资格概非所要;正文列不合格九项、失权、禁止兼任各职、终身议员缺员补选、有期议员选举体组织、邑会委员选举、选举手续、投票时间、当选票数及罚则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本书编著机构,本书封面及源文件题“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出版者为商务印书馆,机构所在地上海。凡例说明本书由编译所采集、译述各共和国政要材料,末署“编著识”。机构成立年份等OCR未载。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民初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的世界共和国政要资料,法兰西篇详述1789年至1875年前后法国宪法、选举法、议会制度及大统领职权沿革,对研究近代中国对法国宪政制度的译介与认知具有文献价值。
2. 正文保留大量法国选举制度术语、年份、法律名称、议员人数、年龄与纳税资格、选举手续及罚则,可供研究法国宪政史在近代中文世界的传播与编译方式。
3. 本书凡例说明编纂宗旨、材料来源、地名译音原则及“民主立宪之纲要”的注重方向,对考察清末民初世界政制类书籍的编纂体例、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出版活动及宪政参考资料流通具有出版史与学术史价值。
2. 正文保留大量法国选举制度术语、年份、法律名称、议员人数、年龄与纳税资格、选举手续及罚则,可供研究法国宪政史在近代中文世界的传播与编译方式。
3. 本书凡例说明编纂宗旨、材料来源、地名译音原则及“民主立宪之纲要”的注重方向,对考察清末民初世界政制类书籍的编纂体例、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出版活动及宪政参考资料流通具有出版史与学术史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1911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近代中国宪政史、政治制度史研究者,法国宪政史与选举制度史研究者,商务印书馆出版史、编译所研究及清末民初西学东渐研究者,以及关注世界政制类旧籍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凡例”,末署“编著识”
目录
凡例
法兰西(沿革、政权、元老院、被选权、不合格、失权、禁止兼任、终身议员、有期议员、邑会委员选举、选举手续、罚则等,本次所见)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4002240。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