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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2181
作者刑部等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92
版本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官刊本或官钞本(具体未详)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220 页
容量165.4 MB
文件 MD5cde9f408ee952b095b2793d36f4d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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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壬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代乾隆五十七年(壬子年,1792)按季汇编的刑部通行条例与案例文献,本次所见为前20页,主要包含“壬子年春季条例”的目录与正文。卷首目录列载春季条例要目,包括“嗣后有服尊长杀死卑幼之案总以卑幼之有罪……其擅杀之尊长应拟罪名悉以被杀卑幼之至死不至死为断”“嗣后尊长图谋财产惨杀幼小弟侄之案例应情实如秋审之期已过请即行正法”“嗣后卑幼殴本宗外姻缌麻以上尊长致成笃疾之案除原谋首犯……”“嗣后遇有呈请赎罪案件祇应据情入奏候旨遵行不得将捐赎银两预行提贮以杜侥幸而绝弊端”“嗣后逆犯家属年未及岁并不知情者俱着免其治罪送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嗣后脱逃未获遣犯概以年逾七十为准……”“嗣后遇有应发新疆人犯应遵照刑部原奏办理毋庸解部”等条,涉及尊长与卑幼之间的杀伤、赎罪、逆犯家属、遣犯缉捕、新疆遣犯等刑名问题。正文首条详载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内引四川总督题南江县民邵在志殴伤服侄邵朴身死一案:邵朴系邵在志降服小功堂侄,素性游荡,屡次行窃,邵在志代为赔赃;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邵朴又窃取白布而逸,初九日邵在志同兄邵在恭将邵朴寻回,搜出原赃,祖母唐氏责问,邵朴将唐氏推跌倒地,唐氏令将邵朴綑缚送官,邵在志劝其改过,邵朴声言送官并无死罪、回家后当放火杀人,邵在志因其行窃玷辱祖宗又出言强横,一时气忿起意致死,取铁钉戳伤心坎,又用锄头殴伤顶心偏左等处殒命。刑部会议认为邵朴行窃为匪、不服祖母训斥并将其推跌,本属恶逆逞凶罪犯应死;邵在志若于彼时即将邵朴殴死随同告官供明,自应依擅杀应死罪人拟断,今于其母主令綑缚、进房寝息后因其出言强横起意致死,与救母当时致毙者有间,但究因邵朴行窃玷辱祖宗起见,事属公忿,并无挟私别情,且死者又系凶逆罪犯应死之人,若竟依故杀小功堂侄本律问拟绞候,是与恃尊惨杀无罪卑幼一律同科,不足以重伦常而惩逆恶,应请将邵在志于故杀小功堂侄拟绞本律上酌减一等,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请嗣后有服尊长杀死卑幼之案,总以卑幼有罪无罪为衡,其擅杀之尊长应拟罪名悉以被杀卑幼罪之致死不致死为断,如卑幼实属罪犯应死、确有证据、审无挟私别情者,无论谋故殴杀,即将擅杀之尊长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其罪不致死之卑幼,如因训诫不悛、玷辱祖宗宗族颜面起见忿激致毙者,无论谋故,改照擅杀罪人以斗杀论,悉按照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罪上各减一等定拟;若有假托公忿报复私仇及畏累图谋各项情节者,不得滥引此例。此案于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具奏,奉旨“知道了”。第二条载乾隆五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刑部咨,引四川总督题荣县民王均进砍伤王均连身死一案:王均连系王均进同父异母兄弟,因分产纠纷,王均进酒后将王均连砍伤项颈、咽喉,王均连旋亦殒命,案件正在审理中。本书所收条例与案例,反映了清代乾隆后期刑部条例编纂的运作机制、尊长卑幼间杀伤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家族伦理与法律裁判的互动,以及官修法律文献的文书形态,对研究清代法制史、司法实践与家族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本书为清代官修法律条例汇编,内容以刑部咨文、奏折及皇帝旨意为主要来源,涉及刑部广东司、四川司等机构,以及四川总督等地方官员题奏。编纂主体当为刑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具体编纂人员未署名,故按法人作品著录为“刑部等官修”。

学术价值

1. 清代乾隆五十七年按季汇编的刑部通行条例与案例文献,保存了刑部咨文、地方督抚题奏及皇帝旨意的原始文书形态,可供研究清代条例编纂机制与司法运作。
2. 邵在志案详细呈现了尊长杀死有罪卑幼案件中“擅杀应死罪人”律与“故杀小功堂侄”律之间的适用争议,以及刑部酌减一等并奏请定例的过程,对研究清代亲属间杀伤罪的法律适用、伦理与法律的互动具有典型意义。
3. 条例目录涉及赎罪、逆犯家属、遣犯缉捕、新疆遣犯等刑名问题,反映了乾隆后期刑事政策与司法管理的多个侧面。
4. 所收案例可与《清实录》《刑案汇览》等文献互证,对清代法制史、家族史与法律文献学研究均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条例汇编,成书及刊刻、钞写均在1911年之前,故直接判定为公版。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与司法制度研究者、中国古代家族法与伦理研究者、古籍法律文献整理者,以及关注清代条例编纂与案例运作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壬子年春季条例目录:有服尊长杀死卑幼之案总以卑幼之有罪……;尊长图谋财产惨杀幼小弟侄之案例应情实如秋审之期已过请即行正法;卑幼殴本宗外姻缌麻以上尊长致成笃疾之案……;呈请赎罪案件祇应据情入奏候旨遵行不得将捐赎银两预行提贮;逆犯家属年未及岁并不知情者俱着免其治罪送交内务府照例办理;脱逃未获遣犯概以年逾七十为准……;应发新疆人犯应遵照刑部原奏办理毋庸解部。正文: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四川南江县邵在志殴伤服侄邵朴身死案);乾隆五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刑部咨(四川荣县王均进砍伤王均连身死案)。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