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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2179 |
|---|---|
| 作者 | 清刑部等官修(不著个人撰人)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02 |
| 版本 | 清嘉庆七年(1802)刻本(据文件名,未见图记)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425 页 |
| 容量 | 288.1 MB |
| 文件 MD5 | 492197729e551d88c9b1e32fded90fbb |
书籍简介
《壬戌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嘉庆七年(1802)壬戌年的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春季条例、春季条例目录及所附刑部咨文和“遵旨议奏”核议文字。卷首“壬戌年春季条例”列有多条新定或改定章程,涉及刑名、遣犯、工程、恩赦、旌恤等多方面。如刑部核议御史郑签出“凡八议之人问鞫不加拷讯,皆据各证定罪”等条,要求对应删除、不应修改及应修改各条悉心妥议;触犯父母发遣人犯如遇恩赦,传讯各犯祖父母、父母,有愿伊子孙回家者遵例准其释回,倘赦后再有忤逆情事一经呈告即加倍治罪,仍遵例不赦;伊子盗开伊母尸棺、剥取衣服并毁弃死尸即凌迟处死;例发回城及分拨乌鲁木齐遣犯一并暂发伊犁差遣;涨生水影白坦实系报坍之户,子母相连之地准令该坍户预行报明立案,俟芦草长发之时分别照数拨补,再有餘剩始行召民认垦升课,其非子母相连之地并未曾报坍各户概不准先行呈报;外省查办贤良祠子孙毋庸带领引见;触犯父母呈送后遇故回复经父母呈送者,应加枷号两个月仍发黑龙江当差;各省修建一切工程须详晰据实造报,如有应行更易随案更正办理,如所开价值仍有浮多,除照例核减外,即将浮报不实之员及率转各上司交部议处。
卷首所附刑部咨文及“遵旨议奏”是理解本编性质的核心。嘉庆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刑部为遵旨议奏事,准律例馆传抄、准尚书刘等磨勘条例,将御史郑签出各条请交刑部悉心妥议一摺,嘉庆六年九月初三日奉旨交刑部。刑部复奏称:律文一成不易,例条因时变通,案情变幻百出,律例实难赅载;内外臣工条奏多有今昔异宜应行修改,历次钦奉谕旨亦有因事权衡不能不随时变通;刑部律例每五年小修一次,又五年大修一次,非如经史等书一经纂辑之后永为定本不可再加改易。上年纂辑条例时率同提调纂修各官将律例全书公同商订、逐加参考,有引用未能画一者先经题奏声明修改补行纂辑,或临时酌改均于按语内详悉声叙缘由进呈请旨;即如斗杀留养一条业经全书告成之后办理尚有隔碍,复行奏明将新修条例更正。今御史以臣部所纂新例牵混难行奏请磨勘,自应慎重刑章起见。刑部遂督同提调纂修等官悉心酌核,将该御史签出各条开单逐条核议,并缮黄册原例按语进呈恭候钦定,嘉庆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议。
随后逐条核议。御史原单称“凡八议之人问鞫不加拷讯,皆据各证定罪”,查律称八议依古以来未之有改,亲故功贤能勤贵宾八议犯法不加拷讯,所以重宗亲而笃勋旧;今新例将此条删除,将来遇有八议之人问鞫肆加拷讯成何事体;名例为全律纲领,从前纂修未闻有删除者,今新例删除名例共九条,此条更为紧要似不可删。刑部核议称:律例业已更改,旧例有与所改之例不符及重复者,将旧例逐条加具按语声明删除以免淆混;检查历次条例告成名例内,雍正三年共删除三十条,乾隆五年共删除二十条,以后大修删除自一二条至十条不等;该御史所称从前纂修未闻删除之处系属错悞;此次大修律例,刑部将全部例文逐加参考,其名例犯罪门内“八议之人不加拷讯”一条原系律注续纂为例,与刑律“老幼不拷讯”门内之律相同,是八议之不加拷讯刑律业已具载,因此条系属重复是以删除;此外名例内与现行各例不符应行删除者共有八条,均于按语内声请删除;该御史声称八议一条不可删除等语系属误会,应毋庸议。又御史原单称“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恩赦,传讯伊祖父母父母如愿令其回籍及祖父母父母已故者始准减免”,查触犯父母发遣之犯在十恶为常赦所不原,今新例纂称祖父母父母如愿令其回籍及父母已故者始准减免,载在常赦所不原门内;查常赦非同大赦,嘉庆元年恩赦罪犯轻重皆可援免,至偶遇水旱偏灾清理庶狱似不必曲为原宥等语。刑部核议称:子孙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原在十恶之条,臣部历次办理恩赦均拟不准;嗣于乾隆六十年六月因热河及近畿地方雨泽稍稀钦奉恩旨令军机大臣会同部查办发遣人犯,部将触犯祖父母父母一项拟以不准,奉旨传讯各犯父母如愿伊子回家者方准释回,诚以为父母者或一时忿怒而逐子、过后而思子亦情事所常有,洵属圣主法外施仁至意;当经军机大臣奏准如父母已故者不至再有忤逆情事均准其释回,盖为其父母嗣续计,非为逆子宽查;六十年即系雨泽愆期,臣部历次钦奉清刑恩旨均照此办理;兹当大修律例之期纂入例册遵行,今该御史以偶遇水旱偏灾此等忤逆之人不必曲为原宥,与原奉谕旨不符,应毋庸议。
又御史原单列举“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旗下正身犯积匪者、拿获逃人不得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发遣云贵两广烟瘴、例参人犯在配脱逃者、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移住拉林闲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积匪猾贼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偷盗围场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酌拨种地当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并未同谋加功者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安插”。核议文字指出:查新疆遣犯同一种地而必分别为“为奴”“当差”者,原因“为奴”之犯止令种地不准为民,其“当差”之犯五年期满准入户册不准回籍,其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者,“为奴”之犯期满准其为民,“当差”之犯期满准其回籍,是“为奴”“当差”本自不同;再查定例曾为职官及举贡生监并职官子弟发乌鲁木齐等处者,如只系寻常过犯不至行止败类发往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俱照平人一例发遣。以上可见本编不仅汇列春季条例,更保留条例磨勘、逐条核议、请旨依议及纂入例册的文书链,对考察清代“例”的修订程序、刑部与律例馆运作、恩赦与发遣制度、新疆遣犯“为奴”“当差”区别等均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夏、秋、冬季条例及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所附刑部咨文及“遵旨议奏”是理解本编性质的核心。嘉庆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刑部为遵旨议奏事,准律例馆传抄、准尚书刘等磨勘条例,将御史郑签出各条请交刑部悉心妥议一摺,嘉庆六年九月初三日奉旨交刑部。刑部复奏称:律文一成不易,例条因时变通,案情变幻百出,律例实难赅载;内外臣工条奏多有今昔异宜应行修改,历次钦奉谕旨亦有因事权衡不能不随时变通;刑部律例每五年小修一次,又五年大修一次,非如经史等书一经纂辑之后永为定本不可再加改易。上年纂辑条例时率同提调纂修各官将律例全书公同商订、逐加参考,有引用未能画一者先经题奏声明修改补行纂辑,或临时酌改均于按语内详悉声叙缘由进呈请旨;即如斗杀留养一条业经全书告成之后办理尚有隔碍,复行奏明将新修条例更正。今御史以臣部所纂新例牵混难行奏请磨勘,自应慎重刑章起见。刑部遂督同提调纂修等官悉心酌核,将该御史签出各条开单逐条核议,并缮黄册原例按语进呈恭候钦定,嘉庆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议。
随后逐条核议。御史原单称“凡八议之人问鞫不加拷讯,皆据各证定罪”,查律称八议依古以来未之有改,亲故功贤能勤贵宾八议犯法不加拷讯,所以重宗亲而笃勋旧;今新例将此条删除,将来遇有八议之人问鞫肆加拷讯成何事体;名例为全律纲领,从前纂修未闻有删除者,今新例删除名例共九条,此条更为紧要似不可删。刑部核议称:律例业已更改,旧例有与所改之例不符及重复者,将旧例逐条加具按语声明删除以免淆混;检查历次条例告成名例内,雍正三年共删除三十条,乾隆五年共删除二十条,以后大修删除自一二条至十条不等;该御史所称从前纂修未闻删除之处系属错悞;此次大修律例,刑部将全部例文逐加参考,其名例犯罪门内“八议之人不加拷讯”一条原系律注续纂为例,与刑律“老幼不拷讯”门内之律相同,是八议之不加拷讯刑律业已具载,因此条系属重复是以删除;此外名例内与现行各例不符应行删除者共有八条,均于按语内声请删除;该御史声称八议一条不可删除等语系属误会,应毋庸议。又御史原单称“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恩赦,传讯伊祖父母父母如愿令其回籍及祖父母父母已故者始准减免”,查触犯父母发遣之犯在十恶为常赦所不原,今新例纂称祖父母父母如愿令其回籍及父母已故者始准减免,载在常赦所不原门内;查常赦非同大赦,嘉庆元年恩赦罪犯轻重皆可援免,至偶遇水旱偏灾清理庶狱似不必曲为原宥等语。刑部核议称:子孙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原在十恶之条,臣部历次办理恩赦均拟不准;嗣于乾隆六十年六月因热河及近畿地方雨泽稍稀钦奉恩旨令军机大臣会同部查办发遣人犯,部将触犯祖父母父母一项拟以不准,奉旨传讯各犯父母如愿伊子回家者方准释回,诚以为父母者或一时忿怒而逐子、过后而思子亦情事所常有,洵属圣主法外施仁至意;当经军机大臣奏准如父母已故者不至再有忤逆情事均准其释回,盖为其父母嗣续计,非为逆子宽查;六十年即系雨泽愆期,臣部历次钦奉清刑恩旨均照此办理;兹当大修律例之期纂入例册遵行,今该御史以偶遇水旱偏灾此等忤逆之人不必曲为原宥,与原奉谕旨不符,应毋庸议。
又御史原单列举“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旗下正身犯积匪者、拿获逃人不得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发遣云贵两广烟瘴、例参人犯在配脱逃者、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移住拉林闲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积匪猾贼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偷盗围场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酌拨种地当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并未同谋加功者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安插”。核议文字指出:查新疆遣犯同一种地而必分别为“为奴”“当差”者,原因“为奴”之犯止令种地不准为民,其“当差”之犯五年期满准入户册不准回籍,其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者,“为奴”之犯期满准其为民,“当差”之犯期满准其回籍,是“为奴”“当差”本自不同;再查定例曾为职官及举贡生监并职官子弟发乌鲁木齐等处者,如只系寻常过犯不至行止败类发往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俱照平人一例发遣。以上可见本编不仅汇列春季条例,更保留条例磨勘、逐条核议、请旨依议及纂入例册的文书链,对考察清代“例”的修订程序、刑部与律例馆运作、恩赦与发遣制度、新疆遣犯“为奴”“当差”区别等均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夏、秋、冬季条例及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清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职掌律例修订、刑名案件核拟、秋审及例册纂修等。律例馆为纂修律例的专门机构,负责条例的增删修改、磨勘与进呈。本编所收嘉庆七年壬戌年条例,即由刑部咨行、律例馆传抄、尚书刘等磨勘、御史郑签出、刑部逐条核议并请旨依议等环节构成,反映清代“律文一成不易,例条因时变通”的修例机制和“五年小修、五年大修”的例册纂修制度。OCR仅见刑部咨、遵旨议奏及部分核议文字,未载机构成立年份与完整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编保留嘉庆七年春季条例及刑部咨文、遵旨议奏、逐条核议文字,是研究清代条例磨勘、修例程序与例册纂修的一手材料。
2. 所载“八议不加拷讯”条删存之争、“触犯父母发遣遇恩赦”条核议,具体呈现清代律例关系、名例与刑律重复条款处理及恩赦适用原则,可供法制史研究参考。
3. 凶徒因事忿争等条发遣新疆及“为奴”“当差”区别的核议,有助于考察清代发遣制度、新疆遣犯管理与职官子弟发遣例。
4. 本编为官修条例册,保存春季目录及文书链,可供清代法律文献版本、条例汇编体例与古籍整理研究参考。
2. 所载“八议不加拷讯”条删存之争、“触犯父母发遣遇恩赦”条核议,具体呈现清代律例关系、名例与刑律重复条款处理及恩赦适用原则,可供法制史研究参考。
3. 凶徒因事忿争等条发遣新疆及“为奴”“当差”区别的核议,有助于考察清代发遣制度、新疆遣犯管理与职官子弟发遣例。
4. 本编为官修条例册,保存春季目录及文书链,可供清代法律文献版本、条例汇编体例与古籍整理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七年(1802)条例汇编,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与法律文献研究者、清史与嘉庆朝司法行政研究者、古籍版本学与官修文献研究者、传统律例与例案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无传统书序。卷首载嘉庆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文,内引刑部“遵旨议奏”事,称准律例馆传抄、准尚书刘等磨勘条例,将御史郑签出各条请交刑部悉心妥议;刑部遂将御史签出各条开单逐条核议,并缮黄册原例按语进呈,末载嘉庆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议。
目录
壬戌年春季条例
壬戌年春季条例目录
刑部咨文(嘉庆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
遵旨议奏(刑部复奏修例缘由及磨勘条例)
逐条核议:八议之人问鞫不加拷讯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遇恩赦条、凶徒因事忿争等发遣新疆条等(前20页可见部分,后续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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