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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年四季条例

OB24002177
作者清官署汇编(未详)
出版社—
出版年1762
版本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官署条例汇编本(具体版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38 页
容量86.9 MB
文件 MD53e194198dc03f278feba43d3fcd939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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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壬午年四季条例》是清代乾隆二十七年壬午(1762)汇集的官署条例文书,此本本次仅见前20页。从OCR可见内容看,本书按四季条例形式汇编乾隆中期吏部、礼部、兵部等部院咨文、题本及内阁抄出上谕,内容涉及盗案缉捕处分、乡试磨勘、官员参劾开复等行政司法制度,具有政书、诏令汇编的性质。

前20页第一件为“请增定缉捕处分以靖盗源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掌云南道监察御史王启绪奏称:盗犯本籍宜根究,失事州县例有承缉处分,而本籍地方官向无议处之条;奸究之徒党类甚众,往往藉乡保容隐、书役为耳目,一旦关提未到,消息先通,骫法贿纵,多以久经外出为辞;请嗣后盗犯供出伙盗确系某州县籍贯、现有家属里居者,令本籍地方官协拿,倘致潜逃即与承缉之员一同勒限督缉,处分量减一等。吏部查雍正四年谕地方官均有弭盗之责,不分此疆彼界,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持印票密拿,一面移文关会;又定例隔省关提人犯限四个月拿解,邻封关提限文到二十日拿解,逾限不及一月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罚俸一年;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及久经外出空文回复、掯不发人者降三级调用;匿犯不解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吏部认为本籍地方官原有速行拿解之责,条例森严较勒限督缉更为紧迫,御史未能深悉定例,所奏毋庸议,但令各督抚严饬所属,遇有关提盗犯案件务依限拿解,如有迟延捏覆匿犯不解等弊立即查参照例议处。此件反映清代盗案缉捕中的本籍协拿、关提期限与处分机制。

第二件为“钦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内阁抄出奉上谕:秦蕙田等进呈磨勘顺天等五省乡试卷,所有蚤出应行处分各卷颇见详慎,均交部照例办理;惟试卷内有词意纯缪之甚者,于文风士习殊有关系。上谕强调制义一道代圣贤立言,务在折衷传注、理明词达,前因士子多喜剽窃蹐驳之词,再三训谕以清真雅正为宗,并将选定四书文颁贮内帘令考官知所程式。今科顺天乡试中式第四名边向禧文内竟有“饮君心于江海”之语,揆其命意不过如饮和食德常言,而芜鄙杂凑遂至不成文义,虽不宜以一语摈弃,亦何至滥厕前茅。上谕又举唐韩愈以试文类于俳优为耻,有司尺度一不足凭深为取士之累;明代归有光、黄淳耀能以古文为时文,国朝熊伯龙、李光地等根据理要而体裁宏整,张照等步趋李光地亦不失先民矩矱,特降旨明白宣谕,使衡文作文者咸以正风尚厚人心为务。此件保存乾隆中期乡试磨勘、制义文风整饬及考官责任的上谕原文。

第三件为兵部议准题请开复参革台拱营参将郑纯等事。该员等始以侵克营私经原任总督恒文参革发审,及该抚周人骥审明定谳,实系因公挪移,限内全完免罪题结。因公挪移与侵冒甚远,定案得实则原参之诬罔可知。上谕指出封疆大臣表率属员,倘平日意所不惬者或因事捏构重款登诸白简,审属全虚而其人去官涉讼经年沉滞,已抱不白之冤,原参者转得以风闻未确立身无过,实属不公;且事经昭雪例当复职而上官又或拘牵斥驳,情尤可悯。嗣后各省督抚参劾属员务在虚公持正、悉心体访,不得姑息,亦岂容挟嫌诬奏;倘所参重款一加审讯全属子虚,原参之人作何议处;审案已结该员例得开复而督抚不为题请,应准本人赴部告理,如所控不实即治以虚捏之罪;承审之员或因原参已经去任有意开脱,或回护原参及择撦一二轻款以实之,亦应分别议处。兵部遂议:督抚参劾属员如所参重款审属全虚,若挟嫌诬奏有参封疆大臣之职照溺职例革职,司道府等官挟嫌诬报照此例革职;审案已结事经昭雪例得于本内声明准其开复,或原参重罪审虚而尚有轻罪例应降级罚俸者亦于本内声明,原参革职之案准开复按轻罪分别议处;倘拘牵斥驳不为题请,准本人赴部告理,查劾得实除本人开复外,督抚照偏袒不公例降二级调用,承审官不详请开复者照此例降二级调用;所控虚捏交刑部照例治罪;承审官因原参已去任有意审虚使参员幸图开复照故出例革职,或回护原参不行审雪有心锻炼照故入例革职,并有重款虽已审虚撙撂一二轻款以实之代原参掩饰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此件反映乾隆中期对督抚参劾权、审案昭雪开复及承审官责任的制度规范。

综上,本书前20页汇集盗案缉捕、科举磨勘、官员参劾开复三类条例文书,涉及清代吏治、司法、科举与行政运作,对研究乾隆中期制度史、法制史和官文书形态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官署汇
本书未署个人作者,为清代官署汇编的条例文书。前20页所见为吏部、礼部、兵部等咨文及内阁抄出上谕,具体编纂机构待考。

机构简介

清代中央官署汇编,机构所在地北京,成立年份未详。

学术价值

1. 本书保存乾隆中期吏部、礼部、兵部等咨文、题本及内阁抄出上谕,涉及盗案缉捕处分、乡试磨勘、官员参劾开复等制度,对研究清代行政法、司法制度与官文书运作具有参考价值。
2. 书中“请增定缉捕处分以靖盗源事”详载盗犯本籍协拿、隔省关提期限及处分条例,可资考察清代盗案缉捕与地方官考成制度。
3. 磨勘乡试卷上谕及督抚参劾属员定例,反映乾隆中期整饬文风士习、规范参劾开复程序的政治举措,对研究清代科举史、吏治史具有史料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官署条例汇编本,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清代制度史、法制史、科举史、吏治史及官文书研究者参考,也适合关注乾隆时期条例汇编与地方行政运作的读者阅读。

目录

前20页可见:请增定缉捕处分以靖盗源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咨);钦奉上谕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内阁抄出磨勘乡试卷上谕);兵部议准题请开复参革台拱营参将郑纯等事。目录残缺,后续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