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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年四季条例
| OB | 24002175 |
|---|---|
| 作者 | 不详(清代官方条例汇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52 |
| 版本 | 清乾隆十七年(1752)条例册(据源文件名;正文见乾隆十八年条,具体版本待考)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政书/职官)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40 页 |
| 容量 | 93.5 MB |
| 文件 MD5 | 1e999487c5501eb7d7679bd29c57bfa1 |
书籍简介
《壬申年四季条例》为清代乾隆年间条例汇编,源文件名标注“乾隆17年(1752)”,本次仅见前20页。前20页内容集中围绕河工効力人员的拣发、取结、定额与甄别展开,保存了御史奏议、钦差大臣奏议及吏部等衙门议覆的完整文本,是考察清代河工行政与吏部铨选制度的具体材料。
开篇标目为“拣发河工効力人员停止取结照试用人员拣发例”。正文载掌云南道监察御史魏涵晖奏称,直隶、河东、南河等处効力人员各有额数,如有不敷,河臣请部验发,而部内仅就本籍身家殷实人员内验发,并非请见拣用;此项目人员多系虚有职衔,未能得缺,便于本籍地方官处钻营请托,代为出结,而实在殷实者究属寥寥,具文故事,第为若辈幸进之阶。及至工所,咸务奔竞得官,或图揽工侵帑,既多朋比,亦善挤排,积习成风,骤难整顿。奏议因此建议停止由部验发殷实人员之例,嗣后河工需人补额时,由河臣奏请勅部于候补候选及各部院应升外职人员内拣选才具可用者引见发往;并称捐纳者即系身家殷实之征,升选者亦系论资铨叙之日,均当感激图报,与向之夤缘受委者进身不同,功效亦应迥别。对于“河员必须熟谙河务”之说,奏议认为才具明白之人差遣试用,渐次可臻熟谙,且从前验发之员未必尽熟河务,如此则河员不必有殷实之虚名,而河工可收任使之实效。
其后又载钦差尚书舒等奏称,河工効力人员原为学习河务、奔走差遣以备遇缺委用,自应按照额设员缺酌量定数,方不至于冗滥。从前南河効力人员俱系在外任意收录,并无定额,虽屡经减定一百二十人,由部拣发为数仍属过多,且住工日久资斧不继,凡有差委查办事件,惟利是图,竞相朦蔽,恶习相沿已非一日,不可不亟为整理更定章程。奏议认为勘估工程、查验料物关系紧要,俱应河臣及该管道员亲身督率、层层稽核,不应委之効力人员纷纷协办,致有误工亏帑;惟催料催漕随时差遣及遇缺委署均亦需人,现在河工额设自同知、通判以至巡检、闸官共九十五员,此后効力人员只须敷用,不必过多,请以六十人为率,不得逾于此数。又查南河虽额定一百二十员,现在効力册内不满百人,其中有丁忧事故已回原籍者、有行走无力不到工者、有人虽在工而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均应通行甄别以定去留;现在办理大工四处,差委各员优劣尚未深知,容俟边口工竣,会同逐一验看,按其行走之勤惰、人才之贤否分别去留。奏议还提出,河工効力厅员必须明白干练、曾历外任者方收臂指之效,若候选人员一切政务均未阅历,拣发到工骤难得其实用,嗣后需用同知、通判应请勅部于候补及曾任河工人员内拣选请发,于河务实有裨益。
以下议覆引据乾隆七年原任大学士伯鄂等议覆御史胡条奏案内“河工効力人员必取具本籍地方官身家殷实印结投部验发”,以及乾隆十四年臣部议覆调任江南总督黄等酌定河员定额案内“江南河工効力人员准其定额一百二十员”等旧例,认为取具本籍殷实印结原属慎重河工之意,但行之日久,地方官视为具文,不免滥结,臣部亦止据结发往,无从辨其真伪,未免有名无实,应如该御史所请,将取具身家殷实、由部验发之例即行停止;现在守部各员取具文结,查明悉行注销。至南河定额一百二十人原额未免过多,应如该尚书等所奏,南河効力人员以六十员为率,嗣后该督等请发不得逾于此数;现在効力之员既据奏称有行走无力、久不到工及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应令该督等详加甄别,酌定去留,一面具题,一面造具清册送部以备查核;其甄别人员照例给咨赴部另补,如人数不敷,奏请拣发以备差委。拣发时照各省拣发试用人员之例,奏请大臣拣选,先尽曾任河工之员,次尽各项应补之员,如应补人员不敷拣用,将各项守部候选人员及未经截取之举人、进士、考职、就职之恩拔副榜贡监、考职旧班捐纳候选各项人员,令其取具同乡京官并无顶冒违碍印结赴部具呈,查明准其一体验选,带领引旨发往。至御史所奏将各部院应升外职人员挑选发往河工一节,议覆认为部院应升外职俱系现任之员,不便令其离任拣发,应毋庸议。又効力河员向系由部验发,旧例于到工之后复行具题补额,今既引发往,应毋庸另行具题,如有不谙河务者仍照例咨回另补。议覆还核定:江南额设厅汛佐杂各官一百缺,効力定额一百二十员;直隶额设各官八十七缺,効力定额七十员;河东额设各官一百四缺,効力定额六十员。原因江南汛远工繁,是以较直隶、河东足额为多;今江南効力之员既可裁省其半,则直隶、河东两处定额自应一体裁减,请照江南核定之数各裁减一半,直隶定为三十五员,河东定为三十员,嗣后请发亦不得过此数;至河东、直隶现在河工之员有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亦应令该督详加验看,分别应留应去,统照南河之例一体办理。末署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旨。整体可见,本书以条例、奏议、部议形式记录清代河工効力人员管理制度之整顿,涉及人员来源、取结验发、定额裁减、甄别去留、拣选程序及河工差委分工等多层内容,对研究清代水利行政、吏治与铨选制度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开篇标目为“拣发河工効力人员停止取结照试用人员拣发例”。正文载掌云南道监察御史魏涵晖奏称,直隶、河东、南河等处効力人员各有额数,如有不敷,河臣请部验发,而部内仅就本籍身家殷实人员内验发,并非请见拣用;此项目人员多系虚有职衔,未能得缺,便于本籍地方官处钻营请托,代为出结,而实在殷实者究属寥寥,具文故事,第为若辈幸进之阶。及至工所,咸务奔竞得官,或图揽工侵帑,既多朋比,亦善挤排,积习成风,骤难整顿。奏议因此建议停止由部验发殷实人员之例,嗣后河工需人补额时,由河臣奏请勅部于候补候选及各部院应升外职人员内拣选才具可用者引见发往;并称捐纳者即系身家殷实之征,升选者亦系论资铨叙之日,均当感激图报,与向之夤缘受委者进身不同,功效亦应迥别。对于“河员必须熟谙河务”之说,奏议认为才具明白之人差遣试用,渐次可臻熟谙,且从前验发之员未必尽熟河务,如此则河员不必有殷实之虚名,而河工可收任使之实效。
其后又载钦差尚书舒等奏称,河工効力人员原为学习河务、奔走差遣以备遇缺委用,自应按照额设员缺酌量定数,方不至于冗滥。从前南河効力人员俱系在外任意收录,并无定额,虽屡经减定一百二十人,由部拣发为数仍属过多,且住工日久资斧不继,凡有差委查办事件,惟利是图,竞相朦蔽,恶习相沿已非一日,不可不亟为整理更定章程。奏议认为勘估工程、查验料物关系紧要,俱应河臣及该管道员亲身督率、层层稽核,不应委之効力人员纷纷协办,致有误工亏帑;惟催料催漕随时差遣及遇缺委署均亦需人,现在河工额设自同知、通判以至巡检、闸官共九十五员,此后効力人员只须敷用,不必过多,请以六十人为率,不得逾于此数。又查南河虽额定一百二十员,现在効力册内不满百人,其中有丁忧事故已回原籍者、有行走无力不到工者、有人虽在工而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均应通行甄别以定去留;现在办理大工四处,差委各员优劣尚未深知,容俟边口工竣,会同逐一验看,按其行走之勤惰、人才之贤否分别去留。奏议还提出,河工効力厅员必须明白干练、曾历外任者方收臂指之效,若候选人员一切政务均未阅历,拣发到工骤难得其实用,嗣后需用同知、通判应请勅部于候补及曾任河工人员内拣选请发,于河务实有裨益。
以下议覆引据乾隆七年原任大学士伯鄂等议覆御史胡条奏案内“河工効力人员必取具本籍地方官身家殷实印结投部验发”,以及乾隆十四年臣部议覆调任江南总督黄等酌定河员定额案内“江南河工効力人员准其定额一百二十员”等旧例,认为取具本籍殷实印结原属慎重河工之意,但行之日久,地方官视为具文,不免滥结,臣部亦止据结发往,无从辨其真伪,未免有名无实,应如该御史所请,将取具身家殷实、由部验发之例即行停止;现在守部各员取具文结,查明悉行注销。至南河定额一百二十人原额未免过多,应如该尚书等所奏,南河効力人员以六十员为率,嗣后该督等请发不得逾于此数;现在効力之员既据奏称有行走无力、久不到工及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应令该督等详加甄别,酌定去留,一面具题,一面造具清册送部以备查核;其甄别人员照例给咨赴部另补,如人数不敷,奏请拣发以备差委。拣发时照各省拣发试用人员之例,奏请大臣拣选,先尽曾任河工之员,次尽各项应补之员,如应补人员不敷拣用,将各项守部候选人员及未经截取之举人、进士、考职、就职之恩拔副榜贡监、考职旧班捐纳候选各项人员,令其取具同乡京官并无顶冒违碍印结赴部具呈,查明准其一体验选,带领引旨发往。至御史所奏将各部院应升外职人员挑选发往河工一节,议覆认为部院应升外职俱系现任之员,不便令其离任拣发,应毋庸议。又効力河员向系由部验发,旧例于到工之后复行具题补额,今既引发往,应毋庸另行具题,如有不谙河务者仍照例咨回另补。议覆还核定:江南额设厅汛佐杂各官一百缺,効力定额一百二十员;直隶额设各官八十七缺,効力定额七十员;河东额设各官一百四缺,効力定额六十员。原因江南汛远工繁,是以较直隶、河东足额为多;今江南効力之员既可裁省其半,则直隶、河东两处定额自应一体裁减,请照江南核定之数各裁减一半,直隶定为三十五员,河东定为三十员,嗣后请发亦不得过此数;至河东、直隶现在河工之员有才具平庸不能办事者,亦应令该督详加验看,分别应留应去,统照南河之例一体办理。末署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旨。整体可见,本书以条例、奏议、部议形式记录清代河工効力人员管理制度之整顿,涉及人员来源、取结验发、定额裁减、甄别去留、拣选程序及河工差委分工等多层内容,对研究清代水利行政、吏治与铨选制度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未见明确机构署名,据内容为清代官署议覆条例汇编,具体编纂机构、所在地及成立年份均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前20页保存清代乾隆年间关于河工効力人员拣发、取结、定额与甄别的奏议和部议,对研究清代河工行政、水利工程人员管理及吏部铨选制度具有原始史料价值。
2. 书中详载南河、直隶、河东三处河工额设官员缺数、効力定额及裁减方案,可为了解清代河工组织规模、区域差异与行政运作提供具体数据。
3. 本书以“四季条例”形式汇编官方议覆文书,对考察清代条例编纂、奏折议覆程序及法规文献的流传形态亦有参考意义。
2. 书中详载南河、直隶、河东三处河工额设官员缺数、効力定额及裁减方案,可为了解清代河工组织规模、区域差异与行政运作提供具体数据。
3. 本书以“四季条例”形式汇编官方议覆文书,对考察清代条例编纂、奏折议覆程序及法规文献的流传形态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刊刻年据源文件名为清乾隆十七年(1752),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清代制度史、水利史、吏治与铨选研究者,古籍档案与法规文献整理工作者,以及清代历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前20页未见传统目录,主要条目包括:
- 拣发河工効力人员停止取结照试用人员拣发例
- 掌云南道监察御史魏涵晖奏议
- 钦差尚书舒等奏议
- 议覆引乾隆七年原任大学士伯鄂等议覆御史胡条奏案
- 议覆引乾隆十四年调任江南总督黄等酌定河员定额案
- 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旨条
(后续内容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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