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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2174 |
|---|---|
| 作者 | 清刑部等官修(不著个人撰人)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12 |
| 版本 | 清嘉庆十七年(1812)刻本(据文件名,未见图记)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384 页 |
| 容量 | 271.6 MB |
| 文件 MD5 | adaf61534540155589498ceae5e20430 |
书籍简介
《壬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嘉庆十七年(1812)壬申年的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春季条例、春季目录及所附刑部咨文、内阁上谕和刑部复奏。卷首“壬申年春季条例”列有多条新定或改定章程,涉及刑名、钱粮、驿传、军功、捐纳、学政等多方面。如因窃盗强奸人妇女之案,已成奸者仍照原例问拟斩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之犯改为拟绞监候;河工赔项及一切工程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等项银两请扣廉俸各案,查明家产全无、银数在万两以下者照定例咨结,万两以上者令督抚都统查明旗籍任所,如果实无财产隐寄则专摺奏明;举贡生监丁本生父母降服忧者,饬令将出继年月报官案据详晰声叙;各驿站应付勘牌差使粘贴印花,务须按月送部查核;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者分别次数发落,抢窃同时并发、窃后抢少者照纠窃次数併计科罪;举贡生监犯该充军例应刺字者,除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仍行刺字外,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免其刺字;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继母嗣母拟监候、亲母嫡母拟绞监候,例内“起意”一字删改为“无论是否起意”;计岁定罪之案均以现在年岁为断,毋庸扣足生年月日;窃盗事犯本在赦前,将来有犯准免併计、应免刺字;军功人员并无指明以都司守备千把总补用者,毋得越次题补;蠲免钱粮以奉旨日为始,部文未到以前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并将奉旨日期遍行晓谕、刊刷征册串票注明;戏杀过失杀之案务须详核律文律注分别妥议,从前办过成案不得复行援引;捐纳初任人员才识平庸者,将实缺奏明另选,留省试用学习二年,才堪造就随时奏明酌量补用,实难胜任者以原品休致顶戴荣身;拿获盗犯送部引见人员酌定限制章程;用药迷窃未成遣犯脱逃畏罪投回仍发原配;军功生员议叙职官实用人員铨选期远者,情愿注销候选者咨明吏部注册、停其铨选,准其应岁科两试补廪出贡,与在学诸生一例办理,不愿注销者仍归吏部候选,不得再占学缺。
卷首所附刑部咨文及嘉庆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内阁上谕,是理解本编性质的关键案例。上谕披阅刑部进呈四川省情实人犯招册,绞犯陈仲、黄陇保均系听从已正法之李洪轮奸叶长春之妻杨氏已成,刑部依轮奸为从同奸者绞监候例拟绞监候;斩犯韩喜贵随同已正法之陈大观至田文举家行窃,拨门入室,因田文举外出、伊妾刘氏喊捕,陈大观与同伙五人先后逃出,陈大观听闻止有妇女声音,起意强奸,复约韩喜贵进房,将刘氏推倒,韩喜贵揿按两手,陈大观先将刘氏奸污,韩喜贵正欲行奸,逼本夫回归喊门,未及成奸而逸,刑部依因窃盗而强奸妇女未成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上谕指出:若谓韩喜贵因窃盗而强奸从重问拟,当陈大观等闻喊逃逸、复约韩喜贵进房时,并无行强盗劫之心,进房后均未掇取赃物,其时该犯等之意专在轮奸,既以奸论,则即应以已成未成分别轻重,与强盗之已得赃、不得赃科断理无二致;今奸已成者拟绞、奸未成者拟斩,两相比较殊未平允。除陈仲、黄陇保一起照轮奸为从同奸本律问拟绞监候无庸再议外,韩喜贵一起着刑部详核案情另行定拟,于四川省勾到以前具奏。刑部复奏查例:因窃盗而强奸人妇女,凡已成者拟斩立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者皆斩监候,共盗之人不知奸情者审确正依窃盗论;又强盗奸污人妻女者斩决枭示;轮奸良人妇女已成,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同奸拟绞监候,同谋未经同奸余犯发黑龙江为奴,若轮奸未成,为首发黑龙江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刑部认为因窃盗而奸较寻常轮奸为重,未便舍其所因窃盗之罪而仅科以寻常轮奸之条;但韩喜贵究系奸而未成,原例已成斩决、未成斩候,虽有立决监候之分而罪名同一拟斩,实未平允。故公同酌议,请将韩喜贵一犯量改为拟绞监候,庶与寻常轮奸之案有所区别,而因窃强奸未成亦与已成者有斩绞之分;并请通行直省各督抚将军都统府尹,嗣后遇有因窃盗强奸人妇女之案,如已成奸者仍照原例问拟斩决外,其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之犯俱改为拟绞监候,并纂入例册遵行。末署嘉庆十六年九月初四日随报具奏、初八日到,拟奉旨依议。由此可见,本编不仅汇列春季条例,更保留例案修订的完整文书链,对考察清代“例”的修订程序、刑部核拟、上谕与例册纂修关系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夏、秋、冬季条例及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所附刑部咨文及嘉庆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内阁上谕,是理解本编性质的关键案例。上谕披阅刑部进呈四川省情实人犯招册,绞犯陈仲、黄陇保均系听从已正法之李洪轮奸叶长春之妻杨氏已成,刑部依轮奸为从同奸者绞监候例拟绞监候;斩犯韩喜贵随同已正法之陈大观至田文举家行窃,拨门入室,因田文举外出、伊妾刘氏喊捕,陈大观与同伙五人先后逃出,陈大观听闻止有妇女声音,起意强奸,复约韩喜贵进房,将刘氏推倒,韩喜贵揿按两手,陈大观先将刘氏奸污,韩喜贵正欲行奸,逼本夫回归喊门,未及成奸而逸,刑部依因窃盗而强奸妇女未成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上谕指出:若谓韩喜贵因窃盗而强奸从重问拟,当陈大观等闻喊逃逸、复约韩喜贵进房时,并无行强盗劫之心,进房后均未掇取赃物,其时该犯等之意专在轮奸,既以奸论,则即应以已成未成分别轻重,与强盗之已得赃、不得赃科断理无二致;今奸已成者拟绞、奸未成者拟斩,两相比较殊未平允。除陈仲、黄陇保一起照轮奸为从同奸本律问拟绞监候无庸再议外,韩喜贵一起着刑部详核案情另行定拟,于四川省勾到以前具奏。刑部复奏查例:因窃盗而强奸人妇女,凡已成者拟斩立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者皆斩监候,共盗之人不知奸情者审确正依窃盗论;又强盗奸污人妻女者斩决枭示;轮奸良人妇女已成,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同奸拟绞监候,同谋未经同奸余犯发黑龙江为奴,若轮奸未成,为首发黑龙江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刑部认为因窃盗而奸较寻常轮奸为重,未便舍其所因窃盗之罪而仅科以寻常轮奸之条;但韩喜贵究系奸而未成,原例已成斩决、未成斩候,虽有立决监候之分而罪名同一拟斩,实未平允。故公同酌议,请将韩喜贵一犯量改为拟绞监候,庶与寻常轮奸之案有所区别,而因窃强奸未成亦与已成者有斩绞之分;并请通行直省各督抚将军都统府尹,嗣后遇有因窃盗强奸人妇女之案,如已成奸者仍照原例问拟斩决外,其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之犯俱改为拟绞监候,并纂入例册遵行。末署嘉庆十六年九月初四日随报具奏、初八日到,拟奉旨依议。由此可见,本编不仅汇列春季条例,更保留例案修订的完整文书链,对考察清代“例”的修订程序、刑部核拟、上谕与例册纂修关系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夏、秋、冬季条例及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清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职掌律例修订、刑名案件核拟、秋审情实及例册纂修等。本编所收嘉庆十七年壬申年条例,即由刑部等官署咨行、内阁奉上谕及刑部复奏等文书构成,反映清代中央与直省之间条例颁布、例案修订和遵行机制。OCR仅见刑部咨、内阁上谕及“臣部”复奏文字,未载机构成立年份与完整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编保留嘉庆十七年春季条例及刑部咨文、内阁上谕、刑部复奏,是研究清代例案修订程序、刑部核拟与例册纂修的一手材料。
2. 所载因窃盗强奸妇女已成未成量刑改拟案例,具体呈现清代“因窃而奸”与寻常轮奸、强盗得财等条款之间的权衡,可供清代法制史与刑名实践研究参考。
3. 春季条例涉及钱粮蠲免、河工赔项、驿站印花、军功题补、捐纳试用、学政出贡等多方面,有助于考察嘉庆朝行政运作与直省遵行机制。
4. 本编为官修条例册,保存春季目录及文书链,可供清代法律文献版本、条例汇编体例与古籍整理研究参考。
2. 所载因窃盗强奸妇女已成未成量刑改拟案例,具体呈现清代“因窃而奸”与寻常轮奸、强盗得财等条款之间的权衡,可供清代法制史与刑名实践研究参考。
3. 春季条例涉及钱粮蠲免、河工赔项、驿站印花、军功题补、捐纳试用、学政出贡等多方面,有助于考察嘉庆朝行政运作与直省遵行机制。
4. 本编为官修条例册,保存春季目录及文书链,可供清代法律文献版本、条例汇编体例与古籍整理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十七年(1812)条例汇编,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清代法制史与法律文献研究者、清史与嘉庆朝政治行政研究者、古籍版本学与官修文献研究者、传统律例与例案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无传统书序。卷首载嘉庆十七年正月初四日准刑部咨文,内引嘉庆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内阁奉上谕及刑部复奏,围绕四川省陈仲、黄陇保轮奸为从已成与韩喜贵因窃强奸未成两案,议改因窃盗强奸妇女已成、未成量刑例文,并通行直省纂入例册。
目录
壬申年春季条例
壬申年春季目录(列因窃盗强奸妇女已成未成改拟、河工赔项扣廉俸、举贡生监丁忧报官、驿站印花按月送部、抢夺复犯发落、充军刺字、因奸致死灭口、计岁定罪、赦前窃盗免併计刺字、军功题补、蠲免钱粮、戏杀过失杀、捐纳试用、盗犯引见限制、迷窃遣犯脱逃、军功生员议叙等条)
刑部咨文(嘉庆十七年正月初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四川司传抄)
嘉庆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内阁上谕
刑部复奏(请将韩喜贵改拟绞监候并通行直省纂入例册)
(夏、秋、冬季条例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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