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试读前 10 页
图片已压缩处理,清晰度不及原始 PDF;网盘内 PDF 为高清原书。
决讼类聚补
| OB | 24001898 |
|---|---|
| 作者 | 待考(朝鲜宜宁县官府编纂)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67 |
| 版本 | 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朝鲜宜宁县刊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84 页 |
| 容量 | 29.8 MB |
| 文件 MD5 | 180e30c2e57255e25a907ff48d025424 |
书籍简介
《决讼类聚补》为朝鲜王朝时期编纂的法律实务参考书,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朝鲜宜宁县刊本。卷首编纂说明述其成书缘起:国家条令浩大,节目繁缛,难以一一考问以合法意,古人已抄出条令切要者为《决讼类聚》以行于世,可谓决疑之指南,然其书犹久详悉不便考据,故依其书而添补之。说明又谓“此注类聚专主讼事决折,不载法非裁衔重害偏括,故今共篇中昔举闻欧毒限之类,且附律令之”,可见本书专为讼事决折而作,于律令中择取与听讼决狱相关者,附以五刑图、收赎图等,以便司法实务检索使用。
卷首“目脉”列本书条目:相避、辜限、检尸、杀伤、盗贼、擅杀、谕亡、死奸、告诉、兼祀、奉祀、私晓、公残、陈告、晓身、属公、忘耻、驿路、功臣赐、置、买卖日限、偿债、户旧、田结、传讼、决余日限、作纸、受赋、杂令、山讼等,涵盖诉讼回避、保辜期限、尸体检验、杀伤盗贼、奸罪告诉、祭祀承继、田宅买卖、债务偿还、田结讼事、决讼日限、作纸受赋及山讼杂令等,体系颇为完备。书中又列“大典成就年月”,载朝鲜王朝法典编纂年表,如前大典成化甲午年、帝大典成化乙巳正月初一日、前续录弘治癸丑五月初七日、后续录嘉靖癸卯十一月十四日、受教辑录康熙戊寅三月始用等;又列“大明年纪”“清朝年纪”及“本朝国忌”,记明太祖至崇祯、清崇德至雍正及朝鲜太祖至景宗诸王在位年数与国忌日,可见本书编纂兼顾明清中国法制与朝鲜本国法典、礼制。
正文所存“相避”条述京外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及丈夫孙、丈夫妹夫、外亲缌麻以上、妻亲父祖父兄弟妇妹夫并相避,并引《大典》听讼决狱相避之法,批评近来“因故无旨非为常相避,绩绩应请后他日从此将后事亦得至为未便,讼者不利于己则临若讼官迍抚洪避”,主张非法当相避者不得任意移他司,违者“官负一切罪职,讼者杖八十”。“辜限”条列闻欧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拔发方寸以上者笞五十、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杖八十、折人一指及毁人耳目等杖一百、折人肋及堕人胎等杖八十徒二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等,并载伤人者辜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脑胎者皆限五十日等。“杀伤”条列谋杀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谋杀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皆斩,并及殴伤、故杀、误杀、疯疾杀伤、车马伤人、威逼致死、私和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奴婢雇工人谋杀家长、妻妾与人通奸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和奸刁奸强奸、强奸幼女等律文,多援《大明律》条文而附朝鲜本国例。“检尸”条述检尸之初先看尸体形状、四至,用汤水洗滌、醋糟堆罨、新油伞隔日看痕,辨自缢与被勒痕、死后被勒痕等,并及“推鞫”等条,可见本书对检验、审讯实务的重视。诸条多先引《大明律》或朝鲜《大典》,后附按语、补条及本国事例,体现朝鲜王朝对中国律令的移植与本土化。
本书为清乾隆三十二年朝鲜宜宁县刊本,前20页保存编纂说明、目脉、大典成就年月、大明年纪、清朝年纪、本朝国忌、五刑图、收赎图及相避、辜限、杀伤、检尸、推鞫等条目,版式有钤印图像数枚而印文未能辨识。作为朝鲜王朝法律实务文献,本书对研究朝鲜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大明律》在朝鲜的传播与适用、地方司法实务及宜宁县刊本流传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目脉”列本书条目:相避、辜限、检尸、杀伤、盗贼、擅杀、谕亡、死奸、告诉、兼祀、奉祀、私晓、公残、陈告、晓身、属公、忘耻、驿路、功臣赐、置、买卖日限、偿债、户旧、田结、传讼、决余日限、作纸、受赋、杂令、山讼等,涵盖诉讼回避、保辜期限、尸体检验、杀伤盗贼、奸罪告诉、祭祀承继、田宅买卖、债务偿还、田结讼事、决讼日限、作纸受赋及山讼杂令等,体系颇为完备。书中又列“大典成就年月”,载朝鲜王朝法典编纂年表,如前大典成化甲午年、帝大典成化乙巳正月初一日、前续录弘治癸丑五月初七日、后续录嘉靖癸卯十一月十四日、受教辑录康熙戊寅三月始用等;又列“大明年纪”“清朝年纪”及“本朝国忌”,记明太祖至崇祯、清崇德至雍正及朝鲜太祖至景宗诸王在位年数与国忌日,可见本书编纂兼顾明清中国法制与朝鲜本国法典、礼制。
正文所存“相避”条述京外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及丈夫孙、丈夫妹夫、外亲缌麻以上、妻亲父祖父兄弟妇妹夫并相避,并引《大典》听讼决狱相避之法,批评近来“因故无旨非为常相避,绩绩应请后他日从此将后事亦得至为未便,讼者不利于己则临若讼官迍抚洪避”,主张非法当相避者不得任意移他司,违者“官负一切罪职,讼者杖八十”。“辜限”条列闻欧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拔发方寸以上者笞五十、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杖八十、折人一指及毁人耳目等杖一百、折人肋及堕人胎等杖八十徒二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等,并载伤人者辜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脑胎者皆限五十日等。“杀伤”条列谋杀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谋杀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皆斩,并及殴伤、故杀、误杀、疯疾杀伤、车马伤人、威逼致死、私和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奴婢雇工人谋杀家长、妻妾与人通奸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和奸刁奸强奸、强奸幼女等律文,多援《大明律》条文而附朝鲜本国例。“检尸”条述检尸之初先看尸体形状、四至,用汤水洗滌、醋糟堆罨、新油伞隔日看痕,辨自缢与被勒痕、死后被勒痕等,并及“推鞫”等条,可见本书对检验、审讯实务的重视。诸条多先引《大明律》或朝鲜《大典》,后附按语、补条及本国事例,体现朝鲜王朝对中国律令的移植与本土化。
本书为清乾隆三十二年朝鲜宜宁县刊本,前20页保存编纂说明、目脉、大典成就年月、大明年纪、清朝年纪、本朝国忌、五刑图、收赎图及相避、辜限、杀伤、检尸、推鞫等条目,版式有钤印图像数枚而印文未能辨识。作为朝鲜王朝法律实务文献,本书对研究朝鲜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大明律》在朝鲜的传播与适用、地方司法实务及宜宁县刊本流传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朝鲜王朝法律实务参考书,汇编听讼决狱相关律令、图式及本国事例,可供研究朝鲜法制史、地方司法实务及《决讼类聚》系列文献参考。
2. 书中多引《大明律》条文并附朝鲜《大典》及本国事例,可见明清中国法制在朝鲜的移植、适用与本土化,对中朝法律交流史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3. 目脉所列相避、辜限、检尸、杀伤、盗贼、告诉、田结、山讼等条目,系统反映朝鲜王朝诉讼程序与实体法要点,可供比较法制史研究参考。
4. 大典成就年月、大明年纪、清朝年纪、本朝国忌等表,保存朝鲜王朝法典编纂年表及明清纪年资料,可供文献学、年代学研究参考。
5. 清乾隆三十二年朝鲜宜宁县刊本保留编纂说明、目脉、图表及律条,对朝鲜汉籍版本、地方刊本流传及古籍整理亦有参考意义。
2. 书中多引《大明律》条文并附朝鲜《大典》及本国事例,可见明清中国法制在朝鲜的移植、适用与本土化,对中朝法律交流史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3. 目脉所列相避、辜限、检尸、杀伤、盗贼、告诉、田结、山讼等条目,系统反映朝鲜王朝诉讼程序与实体法要点,可供比较法制史研究参考。
4. 大典成就年月、大明年纪、清朝年纪、本朝国忌等表,保存朝鲜王朝法典编纂年表及明清纪年资料,可供文献学、年代学研究参考。
5. 清乾隆三十二年朝鲜宜宁县刊本保留编纂说明、目脉、图表及律条,对朝鲜汉籍版本、地方刊本流传及古籍整理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刊刻于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编纂者及刊行者卒年。
适合人群
朝鲜法制史、中朝法律交流史、比较法制史、明清史、古籍整理与版本学研究者;对《大明律》在朝鲜的传播、朝鲜地方司法实务及宜宁县刊本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编纂说明,述国家条令浩大,古人抄出切要者为《决讼类聚》,本书依其书而添补之
目录
编纂说明;目脉:相避、辜限、检尸、杀伤、盗贼、擅杀、谕亡、死奸、告诉、兼祀、奉祀、私晓、公残、陈告、晓身、属公、忘耻、驿路、功臣赐、置、买卖日限、偿债、户旧、田结、传讼、决余日限、作纸、受赋、杂令、山讼;大典成就年月;大明年纪;清朝年纪;本朝国忌;五刑图;收赎图;相避条;辜限条;杀伤条;检尸条;推鞫条等。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4001898。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