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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821
作者官修(清代条例汇编,具体编纂机构待考)
出版社—
出版年1794
版本清乾隆五十九年官修条例(具体刊刻/抄写形式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120 页
容量88.0 MB
文件 MD5d306187a350f18e34c928461928ab7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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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甲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乾隆五十九年甲寅(1794)的官修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OCR内容,主要为“甲寅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条例正文。书名以“春、夏、秋、冬季条例”标目,说明本书按季汇编当年颁行或奏准的条例,供各级官府遵行。前20页可见春季条例目录列有:嗣后除常犯外如有起解新疆官犯不准携带眷属;嗣后各省烟瘴苗疆等缺凡系员缺更为边远俸满例应撤回内地候升者俱令照例于现任人员内拣选调补,不得以候补初任各项人员题请补用;嗣后杀死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凶犯子嗣如年在十六岁以上者俟阉割后俱拟发遣黑龙江赏给索伦达呼尔为奴,其余仍照旧例办理;嗣后尊长因玷辱祖宗起意致死为匪卑幼案内为从加功之尊长以及凡人如有怀挟私嫌贪得财贿乘机杀害者,各依应绞应流之本律本例科罪,若审无挟嫌贪贿别情,仅止免从下手者,无论尊长凡人各依为从应得本罪一减一等定拟;嗣后发往乌鲁木齐当差人员年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自所留年分满时毋庸覆奏即照例释回;嗣后监候待质之案如已届十年陆续查明分别办理,至洋盗案内并未上盗被胁服役之犯俱即随案定拟发遣回疆为奴。正文部分详载各条例的奏准经过和具体规定。第一件“嗣后除常犯外如有起解新疆官犯不准携带眷属”,引乾隆五十九年正月初三日准陕甘总督部堂勒咨,据甘肃按察司呈兰州府知府觉罗海昌、皋兰县知县胡纪谟详称,发往新疆官犯前于乾隆四十六年十月钦奉谕旨“新疆地方非比内地,不惟不可购买彼处之女,即眷属亦不可携带”在案,但各省解到发往新疆当差官犯仍有携带母妻幼子或妻子者,如上年湖南解到临武营把总祝秉礼随行母妻幼子三口、本年福建解到龙岩营外委沈选随带妻子二口,俱经照例截留解回原籍,该犯等携眷远来本图到配完聚,一经截留立时分散,颠沛流离情甚可悯,且妇女幼孩长途转解回籍亦多未便,请申明例意,于本省起解时不准携带,以昭画一。第二件“嗣后各省烟瘴苗疆等缺”,引乾隆五十九年二月初四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广西巡抚陈奏,桂林府龙胜通判吕士钤患病所遗系烟瘴恶劣三年俸满撤回内地候升之缺,请以拣发知涂日焕借署,吏部议以龙胜通判等三十七缺水土最为恶毒,应于内地拣选广东福建湖南云南贵州等省人员调补,未便以初任人员借署,并请嗣后各省烟瘴苗疆等缺凡系员缺更为边远俸满例应撤回内地候升者,俱令督抚照例于现任人员内拣选调补,不得以候补初任各项人员题请补用。第三件“嗣后杀死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凶犯子嗣”,引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总管內务府咨称,各省送交内务府阉割人犯系于乾隆五十四年更立条例,凡杀死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俱送交内务府一体阉割派在外围当差,节年以来已有数名,该犯等俱属凶犯之子,幼稚无知者尚可渐加化导,若年已长成恐戾气所钟习与性成难于管束,请嗣后杀死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凶犯子嗣照例阉割后如年在十五岁以下者始准派在外围当差,十六岁以上者俟阉割后俱拟发遣黑龙江赏给索伦达呼尔为奴,其余仍照旧例办理。前20页所见条例涉及新疆遣犯管理、边远烟瘴苗疆缺员调补、凶犯子嗣发遣、尊长致死卑幼案量刑、乌鲁木齐当差人员释放、监候待质及洋盗案犯发遣等,反映了乾隆后期清朝在边疆治理、官员铨选、刑事量刑和遣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版本方面,本书为乾隆五十九年官修条例,前20页未见牌记、序跋及刊刻年款,仅见“甲寅年春季条例”目录及正文,当为当时颁行或汇抄的条例文本。作为清代乾隆后期法律与行政条例汇编,本书对研究清代法制史、边疆治理、官员铨选和遣犯制度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官修
本书为清代乾隆五十九年(甲寅年,1794)的官修条例汇编,前20页未见个人署名及明确编纂机构题署。从内容看,各条例分别准据陕甘总督、吏部、刑部等衙门咨文奏准,涉及新疆遣犯、烟瘴苗疆缺员调补、凶犯子嗣发遣、尊长致死卑幼案、乌鲁木齐当差人员释放、监候待质及洋盗案犯发遣等,均属清代国家法律与行政条例的汇编性质,当为官修文献。具体由何衙门主持编纂、颁行范围及刊刻钞写形式,前20页未载,待后续内容及牌记、序跋补充考证。作者类型暂著录为法人作品。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九年官修条例汇编,保存当年春季条例的目录和奏准经过,对研究乾隆后期法律条例的制定、颁行和汇编体例具有直接史料价值。
2. 书中关于新疆遣犯不准携带眷属、烟瘴苗疆缺员调补、凶犯子嗣阉割发遣、尊长致死卑幼案量刑、乌鲁木齐当差人员释放、监候待质及洋盗案犯发遣等规定,可供研究清代边疆治理、官员铨选、刑事量刑和遣犯制度参考。
3. 各条例详载陕甘总督、吏部、刑部等衙门咨文奏准过程及地方官员详请,反映清代法律条例从地方奏请到中央议准的运作程序,对研究清代行政与司法运作具有参考价值。
4. 乾隆五十九年官修条例文本,对考察清代条例的编纂形式、颁行方式和版本流传具有一定版本学与文献学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官修条例,成书及颁行在1911年(含)之前,适用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编纂机构虽待考,但因P0已按成书年代直接判定,不再核查机构或作者卒年。最终结论:是。

适合人群

中国法制史与清代法律研究者、清代边疆治理与遣犯制度研究者、清代官制与铨选制度研究者、古籍版本与官修文献整理者,以及具备一定文言阅读能力、关注清代条例文献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所见前20页未见序文,仅有“甲寅年春季条例目录”

目录

甲寅年春季条例目录:嗣后除常犯外如有起解新疆官犯不准携带眷属;嗣后各省烟瘴苗疆等缺凡系员缺更为边远俸满例应撤回内地候升者俱令照例于现任人员内拣选调补,不得以候补初任各项人员题请补用;嗣后杀死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凶犯子嗣如年在十六岁以上者俟阉割后俱拟发遣黑龙江赏给索伦达呼尔为奴,其余仍照旧例办理;嗣后尊长因玷辱祖宗起意致死为匪卑幼案内为从加功之尊长以及凡人如有怀挟私嫌贪得财贿乘机杀害者,各依应绞应流之本律本例科罪,若审无挟嫌贪贿别情,仅止免从下手者,无论尊长凡人各依为从应得本罪一减一等定拟;嗣后发往乌鲁木齐当差人员年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自所留年分满时毋庸覆奏即照例释回;嗣后监候待质之案如已届十年陆续查明分别办理,至洋盗案内并未上盗被胁服役之犯俱即随案定拟发遣回疆为奴。正文载第一件至第三件条例奏准经过。本次所见前20页目录仅据OCR可见内容整理,夏、秋、冬季条例及后续篇目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