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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1816 |
|---|---|
| 作者 | 清吏部、兵部、刑部等衙门题奏汇编(不著个人撰人)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24 |
| 版本 | 清道光四年(1824)刊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376 页 |
| 容量 | 279.3 MB |
| 文件 MD5 | e1c7882810e1bd4d4f1abc9e39a5d0d5 |
书籍简介
《甲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代道光四年(甲申,1824)吏部、兵部、刑部等衙门题奏事例的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内容为“道光四年春季目錄”及春季部分条例正文。目录列有:嗣后各直省督抚幕友捐纳职官者不得奏留该省补用;嗣后属员开报职名迟延上司督催违限仅迟延一二月者准予免议;嗣后各居亲属相盗如尊长抢窃卑幼财物被卑幼杀伤或卑幼抢窃尊长财物被尊长杀伤者均各按服制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论罪,不得照平人以擅杀伤科断;闽粤二省捉人勒赎将被捉之人致伤身死酌增条例;酌定械斗条款;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照律先行正法;嗣后打单匪犯不必分别次数即依棍徒扰害例拟断;增改中枢政考轮补缺分条例册;酌定遣犯条例;酌定窃贼被获图脱用刀割辫襟误伤事主条例;嗣后新进士即用知县请补选缺照甲第名次挨补,如补题调要缺准该督抚酌量才具补用,又试用盐运司经历因补缺无期情愿补足盐大使银两归于盐大使班内补用者即以改捐银两上库之日作为到省日期与本班轮补人员比较先后补用。正文所见条目包括:直隶总督蒋攸铦奏已捐分发尚未掣定省签之县丞孙有孚随同办理文案得力,请留直隶试用,吏部以与定例不符奏请,奉旨仍留直隶试用但“嗣后不得援以为例”;广东增城县贼犯刘势怀等抢夺徐召昌牛只帮同拒殴致伤事主一案,属员开报职名迟延一月以上之外委叶连彪照例罚俸一年,督催不力上司照新修改则例“仅迟延一二月者准予免议”,叅将文哲珲等毋庸议;广东乳源县民张四财故勒大功堂弟张开言身死一案,刑部咨文详绎亲属相盗杀伤按服制科断之律例,并引嘉庆十六年罗定州民妇邓杜氏等共殴致伤窃贼邓建则身死一案为参照。上述条目涉及官员补用与处分、亲属相盗杀伤的服制量刑、捉人勒赎与械斗条款、遣犯与窃贼图脱条例、新进士补选等,反映清代道光初年吏治、司法与律例修订的具体运作。此本为清道光四年刊本,前20页保存了春季目录及部分条例正文,对研究清代政书编纂、律例增改、官员铨选与司法实践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季、秋季、冬季条例及完整正文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清吏部掌文官铨选、考课、封勋、荫叙;兵部掌武职选授、军政、驿传;刑部掌法律刑名、审谳。本书所辑即道光四年春夏秋冬四季吏部、兵部、刑部等衙门题奏事例,涉及官员补用、职名开报、亲属相盗杀伤、捉人勒赎、械斗、遣犯、窃贼图脱、新进士补选等行政与司法事务。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具体成立年份与编纂机构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道光四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正文,对研究清代政书编纂、律例增改与官衙题奏汇编体例具有第一手史料价值。
2. 所载亲属相盗杀伤按服制论罪、捉人勒赎、械斗、遣犯、窃贼图脱等条例,反映清代中期司法实践与律例修订的具体内容,可供法制史研究参考。
3. 官员补用、职名开报迟延处分、督抚幕友捐纳职官不得奏留等条,涉及清代铨选与吏治整饬,可供政治制度史研究参考。
4. 新进士即用知县补选、盐运司经历改捐补用等条,反映清代中后期捐纳与选官制度的运作细节。
2. 所载亲属相盗杀伤按服制论罪、捉人勒赎、械斗、遣犯、窃贼图脱等条例,反映清代中期司法实践与律例修订的具体内容,可供法制史研究参考。
3. 官员补用、职名开报迟延处分、督抚幕友捐纳职官不得奏留等条,涉及清代铨选与吏治整饬,可供政治制度史研究参考。
4. 新进士即用知县补选、盐运司经历改捐补用等条,反映清代中后期捐纳与选官制度的运作细节。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道光四年(1824)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成书或出版年在1911年前者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政治制度史、职官铨选、律例文献与古籍政书整理研究者,以及关注清代官衙条例汇编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据OCR前20页可见“道光四年春季目錄”:
1. 嗣后各直省督抚幕友捐纳职官者不得奏留该省补用
2. 嗣后属员开报职名迟延上司督催违限仅迟延一二月者准予免议
3. 嗣后各居亲属相盗如尊长抢窃卑幼财物被卑幼杀伤或卑幼抢窃尊长财物被尊长杀伤者均各按服制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论罪不得照平人以擅杀伤科断
4. 闽粤二省捉人勒赎将被捉之人致伤身死酌增条例
5. 酌定械斗条款
6. 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照律先行正法
7. 嗣后打单匪犯不必分别次数即依棍徒扰害例拟断
8. 增改中枢政考轮补缺分条例册
9. 酌定遣犯条例
10. 酌定窃贼被获图脱用刀割辫襟误伤事主条例
11. 嗣后新进士即用知县请补选缺照甲第名次挨补如补题调要缺准该督抚酌量才具补用;又试用盐运司经历情愿补足盐大使银两归于盐大使班内补用者以改捐银两上库之日作为到省日期与本班轮补人员比较先后补用
(本次仅见前20页,夏季、秋季、冬季目录及正文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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